[{"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1-00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201-008",113,"113110","20240803","s0201","civil",null,8,"single","甲為避免債權人之強制執行，遂將名下之 A 地與乙通謀虛偽訂立買賣契約，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乙名下。乙去世後，由其子丙繼承 A 地，並辦理登記完畢。嗣後丙將該地出租於丁，並設定普通抵押權於戊。丙、丁及戊皆善意不知上述通謀虛偽情事。下列何人得主張民法第 759 條之 1 登記公信力之保護？",{"A":16,"B":17,"C":18,"D":19},"僅丁一人","僅戊一人","丁及戊","丙、丁及戊","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不動產登記公信力的保護要件與保護對象。\n【正解理由】《民法》第 759-1 條第 2 項規定：「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該項的保護要件有三，即須為信賴登記的善意第三人、須依法律行為，以及須已為物權變動之登記。丙的取得原因是繼承，不是依法律行為；丁取得的是租賃債權，未為物權變動之登記；戊則設定普通抵押權並完成登記，三個要件齊備。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丁與丙訂立的是租賃契約，發生的是債之關係，未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不符《民法》第 759-1 條第 2 項的要件。\n(B) 正確。戊取得的普通抵押權是依法律行為而生的物權變動並已完成登記，且戊善意不知通謀虛偽情事，落在《民法》第 759-1 條第 2 項的射程之內。\n(C) 錯誤。理由如上，《民法》第 759-1 條第 2 項要求的是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n(D) 錯誤。《民法》第 759 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丙的取得原因是繼承，屬非因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不符《民法》第 759-1 條第 2 項所定依法律行為的要件。\n【涵攝步驟】要件一，原登記須為不實，本題乙名下的登記源於通謀虛偽的買賣；要件二，第三人須善意，丙、丁、戊皆善意；要件三，須依法律行為，丙的繼承不合，丁的租賃雖為法律行為但屬債權行為；要件四，須已為物權變動之登記，僅戊的抵押權設定登記符合。\n【記憶點】《民法》第 759-1 條第 2 項的三個要件是善意、依法律行為、已為物權變動之登記，繼承取得與純粹的債權契約都不在其中。","不動產登記的效力分成推定力與公信力兩層，本題考的是第二層。\n推定力規定在《民法》第 759-1 條第 1 項，該項規定：「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這是舉證責任的分配，登記名義人被推定為真正權利人，主張登記不實的人負舉證責任。推定力可以被推翻，本題甲舉出通謀虛偽的事實，即可推翻乙名下登記的推定。\n公信力則規定在同條第 2 項。《民法》第 759-1 條第 2 項規定：「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它保護的是信賴登記而與登記名義人交易的第三人，把三個要件逐一拆開最不容易出錯。第一，須為善意第三人，也就是不知登記與實體權利狀態不一致。第二，須依法律行為，這一個要件把繼承、強制執行、徵收與法院判決等非因法律行為的取得排除在外。第三，須已為物權變動之登記，這一個要件把只發生債之關係的行為排除在外。\n把三個要件套到題目的三個人身上，答案就出來了。丙是乙的繼承人，繼承是概括承受，《民法》第 759 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該條的列舉本身就說明繼承並非依法律行為的取得；何況繼承人所承受的是被繼承人的法律地位，本來就沒有信賴登記的問題。丁承租 A 地，租賃是債權契約，丁取得的是債權而非物權，第三個要件不具備。戊取得普通抵押權並辦妥設定登記，是依法律行為而生的物權變動，三個要件全部齊備。\n這一題的設計刻意讓三個人都善意，把分辨點集中在後兩個要件上，考的是有沒有把要件逐一拆開檢查。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丁改成承租後再依法設定不動產租賃權的登記，或把戊改成因法院判決取得抵押權，屆時第二與第三個要件的判斷又會翻轉。與本條容易混淆的是動產的善意取得，《民法》第 801 條規定：「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動產以占有為公示方法，不動產以登記為公示方法，兩者的保護結構相似而要件不同。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3-s0201-007",7,"甲畫家受監護宣告，在心智清醒時，將代理權授與乙，讓乙代理銷售甲之畫作。假設乙無過失不…",{"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3-s0201-009",9,"乙自稱其為甲之代理人，將甲之高級音響出售於丙，於收受約定價金後，交付該音響。下列敘述…",{"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3-s0201-006",6,"下列關於法人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3-s0201-010",10,"50 歲之某甲於民國（下同）99 年 12 月 1 日出國自助旅行，未如期返家，其配…",{"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3-s0201-005",5,"下列關於雙方或自己代理禁止之敘述，何者正確？",{"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3-s0201-011",11,"下列何種契約，其標的雖陷於自始客觀不能，仍為有效？",[],{"id":44,"number":45,"stem":69},"甲畫家受監護宣告，在心智清醒時，將代理權授與乙，讓乙代理銷售甲之畫作。假…",{"id":48,"number":49,"stem":71},"乙自稱其為甲之代理人，將甲之高級音響出售於丙，於收受約定價金後，交付該音…",80,1789445450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