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1-010":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201-010",113,"113110","20240803","s0201","civil",null,10,"single","50 歲之某甲於民國（下同）99 年 12 月 1 日出國自助旅行，未如期返家，其配偶乙到處打聽遍尋不著，至 100 年 1 月 7 日仍音訊全無，乙於 107 年 6 月 1 日向法院聲請對甲為死亡宣告，法院於 107 年12 月 1 日對甲為死亡宣告，該裁定於 107 年 12 月 21 日確定，甲被推定死亡之時間為何？",{"A":16,"B":17,"C":18,"D":19},"107 年 1 月 1 日","107 年 1 月 7 日","107 年 12 月 1 日","107 年 12 月 21 日","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死亡宣告的失蹤期間，以及推定死亡時點的計算。\n【正解理由】《民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甲為五十歲，適用的是該項的七年普通失蹤期間。至於推定死亡的時點，《民法》第 9 條第 2 項本文規定：「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本題最後確知甲生存的音訊是 100 年 1 月 7 日，自該日起算七年，其期間最後日為 107 年 1 月 7 日，推定死亡之時即為該日終止之時。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107 年 1 月 1 日在題目所給的事實中沒有對應的起算點，並非《民法》第 8 條第 1 項七年期間的最後日。\n(B) 正確。理由如上，依《民法》第 9 條第 2 項本文，推定死亡之時為七年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即 107 年 1 月 7 日。\n(C) 錯誤。107 年 12 月 1 日是法院為死亡宣告的日期，《民法》第 9 條第 2 項本文所定的時點是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不是裁判之日。\n(D) 錯誤。107 年 12 月 21 日是裁定確定之日。《民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判決內所確定的死亡之時仍須依《民法》第 9 條第 2 項本文定之，而非裁定確定之日。\n【涵攝步驟】要件一，甲失蹤且生死不明；要件二，甲為五十歲，適用《民法》第 8 條第 1 項的七年期間；要件三，最後音訊之日為 100 年 1 月 7 日；要件四，七年期間的最後日為 107 年 1 月 7 日；效果，依《民法》第 9 條第 2 項本文推定甲於該日終止之時死亡。\n【記憶點】死亡宣告的推定死亡時點看的是失蹤期間的最後日，不是聲請之日、宣告之日或裁定確定之日。","死亡宣告要分成三個時點來讀，分別是失蹤期間的起算、得聲請宣告的時點，以及被推定死亡的時點。三者常被題目故意排在一起製造混淆。\n失蹤期間有三種長度。《民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 8 條第 3 項規定：「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本題甲為五十歲，出國自助旅行而未如期返家，既非八十歲以上，題目也沒有設定特別災難，落在第 1 項的七年。\n得聲請宣告的時點是期間屆滿之後，宣告本身則由法院為之，這兩件事都不是推定死亡的時點。《民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條文把死亡之時交由判決確定，而判決怎麼確定則不是法院的自由裁量，《民法》第 9 條第 2 項本文規定：「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 9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如果有證據足以證明實際死亡時間，就依實際的時間。\n本題的計算，是自最後確知甲生存的 100 年 1 月 7 日起算七年，期間最後日為 107 年 1 月 7 日，該日終止之時即為推定死亡之時。乙於 107 年 6 月 1 日聲請、法院於 107 年 12 月 1 日宣告、裁定於 107 年 12 月 21 日確定，這三個日期都是題目鋪設的干擾項，它們決定的是程序何時發動與何時終結，不影響推定死亡的時點。\n死亡宣告的效力是推定而非擬制，這一點決定了它可以被推翻。與此相關的是同時死亡的推定，《民法》第 11 條規定：「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兩條都用推定二字，都容許反證。另外，失蹤人在受宣告前的財產管理另有安排，《民法》第 10 條規定：「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甲的年齡改成八十歲以上，或把出國旅行改成搭乘失事的班機，屆時期間長度就換成三年或一年。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3-s0201-009",9,"乙自稱其為甲之代理人，將甲之高級音響出售於丙，於收受約定價金後，交付該音響。下列敘述…",{"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3-s0201-011",11,"下列何種契約，其標的雖陷於自始客觀不能，仍為有效？",{"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3-s0201-008",8,"甲為避免債權人之強制執行，遂將名下之 A 地與乙通謀虛偽訂立買賣契約，並辦理所有權移…",{"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3-s0201-012",12,"甫上高中 16 歲之甲，為上學之便，逕以父母給予之壓歲錢向自行車行老闆乙購買新臺幣 …",{"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3-s0201-007",7,"甲畫家受監護宣告，在心智清醒時，將代理權授與乙，讓乙代理銷售甲之畫作。假設乙無過失不…",{"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3-s0201-013",13,"甲向乙表示願以新臺幣（下同）50 萬元購買其所有之 A 車，並支付乙 10 萬元定金…",[],{"id":44,"number":45,"stem":69},"乙自稱其為甲之代理人，將甲之高級音響出售於丙，於收受約定價金後，交付該音…",{"id":48,"number":49,"stem":50},80,1789445450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