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1-011":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3-s0201-011",113,"113110","20240803","s0201","civil",null,11,"single","下列何種契約，其標的雖陷於自始客觀不能，仍為有效？",{"A":16,"B":17,"C":18,"D":19},"特定物之買賣契約","債權買賣契約","不動產租賃契約","動產贈與契約","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的效力，以及債權買賣為何不受自始客觀不能的影響。\n【正解理由】《民法》第 246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該項所稱的不能，指的是自始、客觀、確定而永久的給付不能。(A) 的特定物買賣、(C) 的不動產租賃與 (D) 的動產贈與，給付標的都是特定的有體物，該物自始不存在時即落在該項本文之內。債權買賣則不同，其標的是債權這一項權利，通說認為權利之買賣的給付內容在於使買受人取得該權利，權利不存在時處理的是權利瑕疵擔保的問題，契約本身仍為有效。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特定物買賣的給付標的是該特定物，該物自始不存在時屬自始客觀不能，依《民法》第 246 條第 1 項本文契約無效。\n(B) 正確。理由如上，債權買賣的標的是權利，通說認為權利不存在屬權利瑕疵擔保的問題，契約仍為有效。\n(C) 錯誤。不動產租賃以特定不動產供承租人使用收益，該不動產自始不存在時，同樣落在《民法》第 246 條第 1 項本文所稱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n(D) 錯誤。動產贈與的給付標的為該特定動產，自始不存在時亦落在《民法》第 246 條第 1 項本文的射程之內。\n【涵攝步驟】要件逐項對照：要件一，須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要件二，該不能須為自始、客觀且確定；要件三，該不能情形不可除去。(A)(C)(D) 三項的給付標的都是特定的有體物，標的物自始不存在時三個要件齊備而契約無效；(B) 的給付標的是權利，第一個要件即不具備。\n【記憶點】自始客觀不能導致契約無效的射程，落在以特定物為給付標的的契約；權利買賣的權利不存在，走的是權利瑕疵擔保這條路。","給付不能的分類是債法總則的入門骨架，要先把座標軸建立起來才不會混。第一個座標是時間，區分自始不能與嗣後不能；第二個座標是不能的相對性，區分客觀不能與主觀不能；第三個座標是能否除去，區分永久不能與一時不能。\n自始客觀不能的效果，《民法》第 246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而《民法》第 246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條文自己就把可以除去的情形拉回有效這一邊。附條件或附始期的契約另有安排，《民法》第 246 條第 2 項規定：「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不能之情形已除去者，其契約為有效。」把這三段一起讀，可以看出立法者對契約無效這個效果其實相當節制。\n契約因自始客觀不能而無效時，並非什麼責任都不發生。《民法》第 247 條第 1 項規定：「契約因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無效者，當事人於訂約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為有效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這是締約上過失的類型之一，賠償範圍為信賴利益。《民法》第 247 條第 3 項並就時效規定：「前二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n回到本題。(A)(C)(D) 的共同點是給付標的都是特定的有體物，物不存在則給付對任何人都不可能，符合客觀不能的定義。(B) 的債權買賣則不同，買賣的標的是權利，《民法》第 345 條第 1 項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條文用的是財產權三個字，本來就把權利買賣涵蓋在內。通說認為，權利之買賣如果所買賣的權利不存在，並不使契約落入自始客觀不能而無效，而是由出賣人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這是本題的分辨點，也是條文字面本身沒有直接寫出來的部分。\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選項換成主觀不能，例如出賣他人之物，此時買賣契約仍為有效而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判斷的軸線與本題相同，只是換到客觀與主觀那一條軸上。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3-s0201-010",10,"50 歲之某甲於民國（下同）99 年 12 月 1 日出國自助旅行，未如期返家，其配…",{"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3-s0201-012",12,"甫上高中 16 歲之甲，為上學之便，逕以父母給予之壓歲錢向自行車行老闆乙購買新臺幣 …",{"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3-s0201-009",9,"乙自稱其為甲之代理人，將甲之高級音響出售於丙，於收受約定價金後，交付該音響。下列敘述…",{"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3-s0201-013",13,"甲向乙表示願以新臺幣（下同）50 萬元購買其所有之 A 車，並支付乙 10 萬元定金…",{"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3-s0201-008",8,"甲為避免債權人之強制執行，遂將名下之 A 地與乙通謀虛偽訂立買賣契約，並辦理所有權移…",{"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3-s0201-014",14,"下列關於民法第 425 條之 1 租賃關係推定之敘述，何者錯誤？",[],{"id":45,"number":46,"stem":70},"50 歲之某甲於民國（下同）99 年 12 月 1 日出國自助旅行，未如…",{"id":49,"number":50,"stem":72},"甫上高中 16 歲之甲，為上學之便，逕以父母給予之壓歲錢向自行車行老闆乙…",80,1789445450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