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1-012":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201-012",113,"113110","20240803","s0201","civil",null,12,"single","甫上高中 16 歲之甲，為上學之便，逕以父母給予之壓歲錢向自行車行老闆乙購買新臺幣 8,000 元之自行車一台。雙方達成合意後，乙為製作售後服務卡，並登錄消費者資料時，始發現甲原來尚未成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故甲、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甲係以允許處分之財產購買自行車，故甲、乙間之買賣契約有效","甲購買自行車上學，非屬依其年齡及身分之日常生活所必需，故甲、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若甲之法定代理人知悉後，認以自行車上學過於危險，為保護未成年人之利益，得撤銷甲、乙間之買賣契約","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限制行為能力人以法定代理人允許處分的財產所為法律行為的效力。\n【正解理由】《民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甲十六歲，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而《民法》第 84 條規定：「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父母給予的壓歲錢是法定代理人允許甲處分的財產，甲以該財產向乙購買自行車，就該財產既有處分之能力，買賣契約自始有效，不待法定代理人承認。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民法》第 79 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未得允許所訂立的契約是效力未定而非無效；何況本題已有《民法》第 84 條的允許處分。\n(B) 正確。理由如上，依《民法》第 84 條甲就壓歲錢有處分之能力，買賣契約有效。\n(C) 錯誤。《民法》第 77 條但書規定：「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縱認購車不屬日常生活所必需，甲仍因《民法》第 84 條的允許處分而有處分能力。\n(D) 錯誤。《民法》第 79 條所給法定代理人的是承認與否的權限；本題契約既已依《民法》第 84 條有效，通說上法定代理人並無撤銷該契約的權利。\n【涵攝步驟】要件一，甲十六歲，依《民法》第 13 條第 2 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要件二，壓歲錢是父母給予甲自由使用的財產，構成《民法》第 84 條所稱法定代理人允許處分之財產；要件三，甲以該財產向乙購買自行車；效果，甲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買賣契約有效。\n【記憶點】法定代理人一旦允許處分某筆財產，該筆財產範圍內的法律行為就不再是效力未定，而是自始有效。","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法律行為的效力，要依行為的類型分成三種情形，本題把三種都排進了選項。\n第一種是原則。《民法》第 77 條本文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而《民法》第 77 條但書規定：「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但書的兩種情形不必得到允許。未得允許時，效力依行為型態而不同：《民法》第 78 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民法》第 79 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單獨行為無效、契約效力未定，這一組對照是必考的。\n效力未定狀態下相對人的保護，《民法》第 80 條第 1 項規定：「前條契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而《民法》第 80 條第 2 項規定：「於前項期限內，法定代理人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限制原因消滅後的自我承認，《民法》第 81 條第 1 項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其承認與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n第二種是允許處分特定財產。《民法》第 84 條規定：「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條文的用語是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也就是在該筆財產的範圍內，限制行為能力人被局部地補足了行為能力，所為的法律行為自始有效，不生效力未定的問題。零用錢、壓歲錢是最典型的例子。與它並列的第三種是允許獨立營業，《民法》第 85 條第 1 項規定：「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兩條的結構相同，都是以法定代理人的事前允許，換取一個範圍內的完整行為能力。\n還有一個例外是詐術，《民法》第 83 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這一條保護的是被詐術所騙的相對人。本題乙是在製作售後服務卡時才發現甲未成年，題目並未設定甲施用詐術，因此不走這一條。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壓歲錢改成甲擅自取用父母的存款，屆時《民法》第 84 條的允許要件即不具備，回到同法第 79 條的效力未定。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3-s0201-011",11,"下列何種契約，其標的雖陷於自始客觀不能，仍為有效？",{"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3-s0201-013",13,"甲向乙表示願以新臺幣（下同）50 萬元購買其所有之 A 車，並支付乙 10 萬元定金…",{"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3-s0201-010",10,"50 歲之某甲於民國（下同）99 年 12 月 1 日出國自助旅行，未如期返家，其配…",{"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3-s0201-014",14,"下列關於民法第 425 條之 1 租賃關係推定之敘述，何者錯誤？",{"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3-s0201-009",9,"乙自稱其為甲之代理人，將甲之高級音響出售於丙，於收受約定價金後，交付該音響。下列敘述…",{"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3-s0201-015",15,"甲居住於臺南市，向高雄市之乙購買乙所有之 A 車，約定於 5 月 5 日交付，但乙因…",[],{"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70},"甲向乙表示願以新臺幣（下同）50 萬元購買其所有之 A 車，並支付乙 1…",80,1789445450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