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1-01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201-013",113,"113110","20240803","s0201","civil",null,13,"single","甲向乙表示願以新臺幣（下同）50 萬元購買其所有之 A 車，並支付乙 10 萬元定金，但乙隔日卻後悔不賣了。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因乙已收受定金，視為雙方買賣契約成立","定金為不要物之從契約，雙方約定即可成立","因乙之反悔不賣，甲得請求乙給付 20 萬元","乙僅須返還甲 10 萬元，即可後悔不賣","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定金的性質，以及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時的加倍返還。\n【正解理由】《民法》第 249 條柱句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民法》第 249 條第 3 款規定：「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乙收受定金後拒不出賣，屬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的事由，甲得請求乙加倍返還其所受的 10 萬元定金，也就是 20 萬元。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民法》第 248 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該條的效果是推定而非視為，得以反證推翻。\n(B) 錯誤。通說認為定金契約是要物契約，須現實交付定金始能成立；《民法》第 248 條所定的效果也是以他方受有定金為前提。\n(C) 正確。理由如上，依《民法》第 249 條第 3 款乙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甲得請求 20 萬元。\n(D) 錯誤。返還 10 萬元並不符合《民法》第 249 條第 3 款所定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的效果。\n【涵攝步驟】要件一，甲乙間就 A 車成立買賣契約，價金 50 萬元；要件二，甲交付 10 萬元而乙受有定金，依《民法》第 248 條推定契約成立；要件三，乙隔日反悔不賣，屬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效果，依《民法》第 249 條第 3 款乙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即 20 萬元。\n【記憶點】定金的加倍返還發生在可歸責於受定金一方的時候，付定金那一方違約時，效果則是定金不得請求返還。","定金在民法上是有名的證約與違約雙重功能的制度，條文只有兩條，卻幾乎每一款都能單獨出成一題。\n第一部分處理成立。《民法》第 248 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條文用的是推定，不是視為，兩者的差別在於推定可以用反證推翻，視為則不容反證。這一組用語的對比是選擇題最愛的陷阱，(A) 就是把推定寫成視為。另外，這一條同時透露了定金契約的要物性：效果的發生繫於一方受有定金，也就是定金必須現實交付，通說因而認為定金契約是從契約而且是要物契約。(B) 把它寫成不要物之從契約，錯的是要物這一半。\n第二部分處理效果，而且是分款處理。《民法》第 249 條柱句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柱句先把當事人另有訂定的情形讓出去，各款只是補充規定。《民法》第 249 條第 1 款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民法》第 249 條第 2 款規定：「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民法》第 249 條第 3 款規定：「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民法》第 249 條第 4 款規定：「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四款排成一個矩陣：履行、付方違約、受方違約、雙方均不可歸責，效果分別是返還或抵充、沒收、加倍返還、返還。\n本題落在第 3 款。乙是受定金的一方，收了 10 萬元之後隔日反悔不賣，加倍返還的計算是把所受的定金乘以二，也就是 20 萬元；其中 10 萬元是返還原本收受的定金，另外 10 萬元則是違約的效果。(D) 只返還 10 萬元，等於把第 3 款讀成了第 4 款。\n與定金相鄰而常一起考的是違約金。《民法》第 250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而《民法》第 2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定金以交付為前提而違約金以約定為前提，這是兩者最直接的分界。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3-s0201-012",12,"甫上高中 16 歲之甲，為上學之便，逕以父母給予之壓歲錢向自行車行老闆乙購買新臺幣 …",{"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3-s0201-014",14,"下列關於民法第 425 條之 1 租賃關係推定之敘述，何者錯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3-s0201-011",11,"下列何種契約，其標的雖陷於自始客觀不能，仍為有效？",{"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3-s0201-015",15,"甲居住於臺南市，向高雄市之乙購買乙所有之 A 車，約定於 5 月 5 日交付，但乙因…",{"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3-s0201-010",10,"50 歲之某甲於民國（下同）99 年 12 月 1 日出國自助旅行，未如期返家，其配…",{"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3-s0201-016",16,"下列關於要約與要約引誘之敘述，何者錯誤？",[],{"id":44,"number":45,"stem":69},"甫上高中 16 歲之甲，為上學之便，逕以父母給予之壓歲錢向自行車行老闆乙…",{"id":48,"number":49,"stem":50},80,1789445450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