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1-01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3-s0201-014",113,"113110","20240803","s0201","civil",null,14,"single","下列關於民法第 425 條之 1 租賃關係推定之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不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將土地所有權讓與他人時，推定在土地受讓人與房屋所有權人間，有租賃關係存在","該條規定於移轉之房屋為「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亦有其適用","該條規定之土地上之房屋，須有相當之價值","該條規定，適用於其增訂前發生之事實","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民法》第 425-1 條推定租賃關係的要件與適用範圍。\n【正解理由】《民法》第 425-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該項前段的第一個要件，就是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A) 寫成不同屬於一人所有，與條文文字相反，是本題的錯誤敘述。故選 A。\n【逐項排除】\n(A) 錯誤。理由如上，《民法》第 425-1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的要件是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n(B) 正確。實務見解認為《民法》第 425-1 條所稱的房屋不以已辦保存登記者為限，未辦保存登記的違章建築亦有其適用。\n(C) 正確。實務見解並認為該條所稱土地上之房屋須有相當之價值，始有以推定租賃關係維持其基地利用權源的必要。\n(D) 正確。實務見解認為該條是將先前判例所承認的法理予以明文化，於其增訂前所發生的事實亦有其適用。\n【涵攝步驟】要件逐項對照：要件一，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要件二，僅讓與土地、僅讓與房屋，或土地與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要件三，房屋尚在得使用期限內；效果，推定受讓人間或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有租賃關係。(A) 在第一個要件上把同屬一人寫成不同屬一人，因此錯誤。\n【記憶點】《民法》第 425-1 條第 1 項前段的起點，是土地與房屋原本同屬一人，讓與之後才用推定的租賃關係替房屋保住基地的利用權源。","房屋與其坐落基地的利用關係，是物權與債權交錯的老問題。房屋不能離開土地而存在，一旦土地與房屋的所有權分屬不同人，房屋就有被請求拆除的風險，法律因而設計了幾種替房屋保住基地利用權源的機制，《民法》第 425-1 條是其中之一。\n該條的核心在第 1 項。《民法》第 425-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而《民法》第 425-1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租金的部分則由第 2 項處理，《民法》第 425-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n要件的第一格就是同屬一人所有。這個要件之所以關鍵，是因為推定租賃關係的正當性來自當事人的可推知意思：原所有人在讓與時，理性上不會希望自己或受讓人的房屋因此被拆除。如果土地與房屋自始就分屬不同人，兩者之間本來就應該另有基地使用的約定，就沒有這層可推知的意思可資推定。(A) 把這一格寫反，等於把整條的立法基礎抽掉。\n實務就這一條發展出幾個補充見解，都是本題其他選項的來源。其一，房屋不以已辦保存登記者為限，未辦保存登記的違章建築同樣需要基地利用權源的保護。其二，該房屋須有相當之價值，價值低微的簡易設施不值得動用推定租賃關係去保存。其三，該條是把先前判例所承認的法理明文化，因此對於增訂前發生的事實亦有其適用。這三點都不是條文字面讀得出來的，本題的分辨點在此，考的是對實務見解的熟悉度。\n與這一條相鄰的是租賃的買賣不破租賃，《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而《民法》第 42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兩條的共同點是讓既有的使用關係不因所有權移轉而中斷，差別在於第 425 條是既有租賃的延續，第 425-1 條則是無租賃時的推定。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3-s0201-013",13,"甲向乙表示願以新臺幣（下同）50 萬元購買其所有之 A 車，並支付乙 10 萬元定金…",{"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3-s0201-015",15,"甲居住於臺南市，向高雄市之乙購買乙所有之 A 車，約定於 5 月 5 日交付，但乙因…",{"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3-s0201-012",12,"甫上高中 16 歲之甲，為上學之便，逕以父母給予之壓歲錢向自行車行老闆乙購買新臺幣 …",{"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3-s0201-016",16,"下列關於要約與要約引誘之敘述，何者錯誤？",{"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3-s0201-011",11,"下列何種契約，其標的雖陷於自始客觀不能，仍為有效？",{"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3-s0201-017",17,"甲委託乙依其身高及需求，設計製作一套工作桌椅。甲乙之契約屬於下列何種類型？",[],{"id":45,"number":46,"stem":70},"甲向乙表示願以新臺幣（下同）50 萬元購買其所有之 A 車，並支付乙 1…",{"id":49,"number":50,"stem":72},"甲居住於臺南市，向高雄市之乙購買乙所有之 A 車，約定於 5 月 5 日…",80,1789445450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