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1},["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1-01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0},{"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201-015",113,"113110","20240803","s0201","civil",null,15,"single","甲居住於臺南市，向高雄市之乙購買乙所有之 A 車，約定於 5 月 5 日交付，但乙因事未於當日依約交付。嗣後發現 A 車於 5 月 6 日毀於高雄市發生之火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火災為通常事變，甲不得請求損害賠償","不可歸責於乙，乙依民法第 225 條規定免除責任","甲得依民法第 226 條有關給付不能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乙不負遲延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給付遲延後遭遇不可抗力的責任分配，以及與給付不能規定的銜接。\n【正解理由】《民法》第 231 條第 2 項本文規定：「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乙約定於 5 月 5 日交付 A 車而未交付，已陷於給付遲延；A 車於 5 月 6 日毀於火災，該損害發生在遲延之中，依該項本文乙仍應負責，通說因而認為此時的給付不能應歸責於乙。給付既已不能，《民法》第 226 條第 1 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甲得依該項向乙請求損害賠償。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民法》第 231 條第 2 項本文規定：「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乙既在遲延中，甲仍得請求賠償。\n(B) 錯誤。《民法》第 225 條第 1 項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該項的免責在債務人已陷於遲延時，因《民法》第 231 條第 2 項本文而無從適用。\n(C) 正確。理由如上，甲得依《民法》第 226 條第 1 項請求乙賠償損害。\n(D) 錯誤。《民法》第 231 條第 1 項規定：「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乙未依約於 5 月 5 日交付，應負遲延給付的損害賠償責任。\n【涵攝步驟】要件一，乙負交付 A 車的債務且清償期為 5 月 5 日；要件二，乙屆期未為給付而陷於給付遲延；要件三，5 月 6 日的火災屬不可抗力，其所生損害發生於遲延之中；要件四，依《民法》第 231 條第 2 項本文乙就該損害仍應負責；效果，甲得依《民法》第 226 條第 1 項請求賠償損害。\n【記憶點】遲延之後的不可抗力風險由債務人承擔，《民法》第 225 條第 1 項的免責因而讓位，責任接回《民法》第 226 條第 1 項。","債務不履行有三種基本型態，給付不能、給付遲延與不完全給付。本題的設計，是讓一個原本的給付遲延，在遲延期間內轉化成給付不能，藉此測試兩組規定的銜接。\n先看給付不能這一組。《民法》第 225 條第 1 項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而《民法》第 226 條第 1 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兩條以可歸責與否為分水嶺，效果一個是免給付義務、一個是損害賠償。如果本題沒有那一天的遲延，火災確實是不可歸責於乙的事由，答案就會是 (B)。\n再看給付遲延這一組。《民法》第 230 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這是遲延責任的成立要件，本題乙只是因事未交付，並無不可歸責的事由，遲延責任因而成立。《民法》第 231 條第 1 項規定：「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這是遲延損害的一般規定，(D) 因此不成立。\n關鍵在《民法》第 231 條第 2 項。《民法》第 231 條第 2 項本文規定：「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這一項在學理上稱為遲延中的責任加重，理由是債務人如果按時給付，標的物就已經在債權人手中，後來的不可抗力風險本應由債權人自行承擔；債務人既然自己造成了風險留在自己這一側的狀態，就應該承擔這段期間的意外風險。該項但書並保留了一條退路，《民法》第 231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本題的火災發生在高雄市，而甲居住於臺南市，題目把兩地分開寫，正是為了讓這一段但書無從適用。\n兩組規定銜接起來，結論就是：遲延使風險移回債務人，火災所致的給付不能因而被評價為可歸責於乙，責任接回《民法》第 226 條第 1 項。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火災改成發生在臺南市甲的住處附近，並讓乙能證明縱使準時交付，A 車仍會毀損，屆時《民法》第 231 條第 2 項但書就會翻轉結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3-s0201-014",14,"下列關於民法第 425 條之 1 租賃關係推定之敘述，何者錯誤？",{"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3-s0201-016",16,"下列關於要約與要約引誘之敘述，何者錯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3-s0201-013",13,"甲向乙表示願以新臺幣（下同）50 萬元購買其所有之 A 車，並支付乙 10 萬元定金…",{"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3-s0201-017",17,"甲委託乙依其身高及需求，設計製作一套工作桌椅。甲乙之契約屬於下列何種類型？",{"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3-s0201-012",12,"甫上高中 16 歲之甲，為上學之便，逕以父母給予之壓歲錢向自行車行老闆乙購買新臺幣 …",{"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3-s0201-018",18,"甲將自己所有之 A 牌機車贈與乙，乙表示同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50},80,1789445450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