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1-016":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3-s0201-016",113,"113110","20240803","s0201","civil",null,16,"single","下列關於要約與要約引誘之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要約僅得向特定人為之，要約引誘，則得對不特定人為之","甲建商在報上刊登廣告宣傳將在臺北車站附近推出新建案，此則廣告屬要約引誘","設置自動販賣機陳列商品標價販售，係為要約","要約引誘是一種意思通知","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要約與要約引誘的區別標準及其在條文上的落點。\n【正解理由】《民法》第 154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標價陳列是對不特定人為之，該項前段仍明定其為要約，可見要約並非以向特定人為之為必要。(A) 稱要約僅得向特定人為之，要約引誘則得對不特定人為之，與該項前段不符，是本題的錯誤敘述。故選 A。\n【逐項排除】\n(A) 錯誤。理由如上，《民法》第 154 條第 2 項前段就標價陳列所定的效果是視為要約，而標價陳列是對不特定人所為。\n(B) 正確。《民法》第 154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建商在報上刊登新建案廣告，性質與價目表之寄送相近，通說認其為要約引誘。\n(C) 正確。《民法》第 154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自動販賣機陳列商品並標定賣價販售，即屬該項前段所稱的情形。\n(D) 正確。要約引誘的作用在於引誘他人向自己為要約，本身不生使契約成立的拘束力，通說將其定性為意思通知。\n【涵攝步驟】要件逐項對照：要件一，該表示的內容是否已具備使契約得以成立的確定性；要件二，表示人是否有受其表示拘束的意思。自動販賣機標價陳列兩個要件齊備，依《民法》第 154 條第 2 項前段視為要約；報紙上的新建案廣告欠缺受拘束的意思，落在同法第 154 條第 2 項但書所示的方向。而相對人是否特定，並不在這兩個要件之內。\n【記憶點】區別要約與要約引誘，看的是有沒有受拘束的意思，而不是相對人特定與否。","契約的成立需要意思表示合致，而合致的第一步是有一個要約。要約與要約引誘的分界，決定的是誰握有讓契約成立的最後一步。\n條文的起點是拘束力。《民法》第 154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而《民法》第 154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但書透露了判斷的核心：有沒有受拘束的意思。要約引誘之所以不是要約，正是因為表意人保留了最後決定要不要締約的權利。\n第 2 項則給了兩個具體的例子。《民法》第 154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而《民法》第 154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前者是要約，後者不是。兩者的差別不在相對人是否特定，因為標價陳列與寄送價目表都可能面對不特定的多數人；差別在於標價陳列的情形，貨物就在現場、價格已經確定，表意人事實上已經準備好對任何一個依價付款的人成立契約，自動販賣機是這種形態的極致，(C) 因此正確。價目表則只是資訊的提供，數量、交期、對象都還有待磋商。\n把這兩段合起來讀，就知道 (A) 錯在哪裡。要約可以向不特定人為之，要約引誘也可以向特定人為之，相對人是否特定與這組概念的分類無關。實務上常見的報紙建案廣告，正因為建商保留了選擇交易對象與確定標的的空間，通說認其為要約引誘，這與 (B) 相符。\n至於 (D)，要約引誘在學理上被歸類為意思通知，屬於準法律行為的一種。意思通知的特徵是表意人表達了某種意思，而其法律效果由法律規定而非由表意人的意思決定。與它並列的還有觀念通知與感情表示。這一組分類雖然不在條文裡，卻是總則編意思表示章的基本詞彙。\n要約失其拘束力的情形另有規定，《民法》第 155 條規定：「要約經拒絕者，失其拘束力。」《民法》第 157 條規定：「非對話為要約者，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內，相對人不為承諾時，其要約失其拘束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選項換成拍賣的表示或招標公告，判斷的軸線仍然是有沒有受拘束的意思。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3-s0201-015",15,"甲居住於臺南市，向高雄市之乙購買乙所有之 A 車，約定於 5 月 5 日交付，但乙因…",{"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3-s0201-017",17,"甲委託乙依其身高及需求，設計製作一套工作桌椅。甲乙之契約屬於下列何種類型？",{"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3-s0201-014",14,"下列關於民法第 425 條之 1 租賃關係推定之敘述，何者錯誤？",{"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3-s0201-018",18,"甲將自己所有之 A 牌機車贈與乙，乙表示同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3-s0201-013",13,"甲向乙表示願以新臺幣（下同）50 萬元購買其所有之 A 車，並支付乙 10 萬元定金…",{"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3-s0201-019",19,"甲為古畫修復師，承接乙博物館古畫修復工程。由於古畫修復需要特殊材料，因此，雙方約定，…",[],{"id":45,"number":46,"stem":70},"甲居住於臺南市，向高雄市之乙購買乙所有之 A 車，約定於 5 月 5 日…",{"id":49,"number":50,"stem":72},"甲委託乙依其身高及需求，設計製作一套工作桌椅。甲乙之契約屬於下列何種類型…",80,1789445450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