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1-01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201-019",113,"113110","20240803","s0201","civil",null,19,"single","甲為古畫修復師，承接乙博物館古畫修復工程。由於古畫修復需要特殊材料，因此，雙方約定，由甲提供材料協助古畫修復，並於工作完成時給付報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古畫修復師承接古畫修復工程，屬承攬契約","甲縱使提供材料致古畫價值提升，依約乙仍保有其所有權","由於甲以自己材料修復古畫，該材料已與古畫附合，且經甲之加工，致古畫價值倍增，則甲取得古畫之所有權","如甲乙間之修復契約不成立時，因甲提供材料修復古畫，該材料與古畫附合，故古畫可視為主物，古畫所有權屬於乙","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承攬人供給材料時的附合與加工，合成物所有權的歸屬。\n【正解理由】《民法》第 81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甲的修復材料與古畫附合而不能分離，古畫在整體中可視為主物，合成物的所有權因而歸屬於古畫所有人乙。至於加工，《民法》第 814 條但書規定：「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本題的事實是古畫價值倍增，尚未達到該但書所稱顯逾的程度。(C) 稱甲取得古畫之所有權，是本題的錯誤敘述。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正確。《民法》第 490 條第 1 項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古畫修復工程即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n(B) 正確。《民法》第 490 條第 2 項規定：「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材料的價額既推定為報酬之一部，依約定乙仍保有古畫的所有權。\n(C) 錯誤。理由如上，依《民法》第 812 條第 2 項古畫為主物而由乙取得合成物所有權；《民法》第 814 條但書須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n(D) 正確。修復契約不成立時，附合的效果仍依《民法》第 812 條第 2 項定之，古畫可視為主物，合成物所有權屬於乙。\n【涵攝步驟】要件一，甲的材料與乙的古畫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要件二，二者之中古畫可視為主物；要件三，依《民法》第 812 條第 2 項由主物所有人乙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要件四，加工部分依《民法》第 814 條但書須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本題事實未及於此。\n【記憶點】附合先問哪一個可視為主物，加工再問增加的價值有沒有顯逾材料本身的價值。","添附是物權編中處理一物之上多人心血交錯的規則群，包含附合、混合與加工三種，共同的目的是在物理上已經不能回復原狀時，用一套簡單的規則決定所有權歸屬，再用不當得利處理價值的調整。\n附合分成兩型。動產附合於不動產的，《民法》第 811 條規定：「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動產與動產相附合的，《民法》第 812 條第 1 項規定：「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原則是按價值共有，例外則在第 2 項，《民法》第 81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本題的古畫與修復材料就是動產與動產的附合，而古畫顯然是整體的核心，修復材料是為了維持古畫而附加上去的，古畫可視為主物。\n混合的處理與附合相同，《民法》第 813 條規定：「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前條之規定。」\n加工則另有規則。《民法》第 814 條本文規定：「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而《民法》第 814 條但書規定：「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原則歸材料所有人，只有在加工所增的價值顯逾材料的價值時，才翻轉給加工人。要注意的是，這裡的材料指的是被加工的那個他人之動產，本題就是古畫。題目寫的是價值倍增，也就是增加的部分與原本的價值相當，並沒有到顯逾的程度，翻轉的要件因此不具備。\n契約層面則提供了另一條獨立的理由。《民法》第 490 條第 1 項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而《民法》第 490 條第 2 項規定：「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承攬人供給的材料既然在對價上被算成報酬的一部分，其所有權隨工作物歸於定作人，本來就是當事人約定的內容。所以 (B) 與 (D) 分別從契約與物權兩條路徑得到同一個結論，而 (C) 兩條路徑都走不通。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材料的價值提高到遠超過原物，屆時《民法》第 814 條但書才有適用的空間。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3-s0201-018",18,"甲將自己所有之 A 牌機車贈與乙，乙表示同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3-s0201-020",20,"甲男與乙女結婚，育有二子丙、丁，皆未成年。甲因車禍死亡，甲生前是家中唯一經濟來源，甲…",{"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3-s0201-017",17,"甲委託乙依其身高及需求，設計製作一套工作桌椅。甲乙之契約屬於下列何種類型？",{"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3-s0201-021",21,"甲乙丙丁四人與 A 約定負連帶責任，向 A 借用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其內部分…",{"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3-s0201-016",16,"下列關於要約與要約引誘之敘述，何者錯誤？",{"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3-s0201-022",22,"2024 年 3 月 1 日，甲於報紙上刊登一則廣告，表示在同年 3 月 10 日前…",[],{"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70},"甲男與乙女結婚，育有二子丙、丁，皆未成年。甲因車禍死亡，甲生前是家中唯一…",80,1789445450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