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1-02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201-021",113,"113110","20240803","s0201","civil",null,21,"single","甲乙丙丁四人與 A 約定負連帶責任，向 A 借用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其內部分擔比例為2：2：5：1。嗣後，A 免除甲分擔部分之債務後，對乙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並全部獲償。乙向其他連帶債務人求償時，因丙破產毫無財產可為清償時，乙得向何人分別求償多少金額？",{"A":16,"B":17,"C":18,"D":19},"對甲求償 160 萬元、對丁求償 80 萬元","對甲求償 100 萬元、對丁求償 100 萬元","對丁求償 133 萬元（四捨五入）","對丁求償 50 萬元","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連帶債務人受債務免除後的求償金額，以及有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時的比例分擔規則。\n【正解理由】內部分擔比例 2：2：5：1，就 500 萬元債務而言，甲、乙、丙、丁的分擔額依序為 100 萬元、100 萬元、250 萬元、50 萬元。《民法》第 276 條第 1 項規定：「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A 免除甲分擔部分後，其餘三人所負連帶債務降為 400 萬元，由乙一人清償完畢。《民法》第 281 條第 1 項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乙扣除自己分擔的 100 萬元後，本得向丙求償 250 萬元、向丁求償 50 萬元。丙破產無資力，《民法》第 282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民法》第 28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他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分擔之部分已免責者，仍應依前項比例分擔之規定，負其責任。」丙的 250 萬元按乙、甲、丁 2：2：1 分攤，各為 100 萬元、100 萬元、50 萬元；乙因而得向甲求償 100 萬元，向丁求償 50 萬元加 50 萬元共 100 萬元。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160 萬元與 80 萬元的算法未扣除乙自己應分攤的部分，與《民法》第 282 條第 1 項不合。\n(B) 正確。理由如上，甲、丁各為 100 萬元。\n(C) 錯誤。本選項未計入《民法》第 282 條第 2 項對已免責之甲所設的分擔責任。\n(D) 錯誤。丁在《民法》第 282 條第 1 項的比例分擔下，除原分擔額 50 萬元外另加計 50 萬元。\n【涵攝步驟】要件一，連帶債務成立；要件二，甲的 100 萬元分擔部分因免除脫離；要件三，乙清償 400 萬元而他人同免責任；要件四，丙破產，其 250 萬元由乙、甲、丁按 2：2：1 分攤。\n【記憶點】免除只免掉自己那一份，別人破產時已免責的人仍要按比例回頭攤。","本題把連帶債務的三個層次疊在一起，逐層拆解才看得清楚。\n第一層是免除的效力範圍。《民法》第 276 條第 1 項規定：「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這是絕對效力事項的一種，效力止於該債務人的分擔額；與此對照，《民法》第 274 條規定：「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至於原則規定，《民法》第 279 條規定：「就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務人不生效力。」\n第二層是內部分擔的計算基礎。《民法》第 280 條規定：「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由該債務人負擔。」本條本文以平均分擔為原則，而本題四人約定 2：2：5：1，即該條所稱契約另有訂定的情形，故不按人數平均。\n第三層是求償權與無資力風險的分配。《民法》第 28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求償權人於求償範圍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求償權人並取得代位地位。而本題的陷阱設在《民法》第 28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他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分擔之部分已免責者，仍應依前項比例分擔之規定，負其責任。」考生最容易的誤解，是認為甲既已受免除便完全退出，於是把丙的 250 萬元算到丁一人頭上；而該項的文字明白把已免責者拉回比例分擔的行列。\n與本條相鄰而常被混淆的還有《民法》第 277 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於債權人有債權者，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限，得主張抵銷。」以及《民法》第 275 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這兩條與第 276 條同屬絕對效力群組，考法上常以四個選項並列，要求區辨何者對他債務人生效。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免除改成消滅時效完成，此時《民法》第 27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之。」計算結構與本題相同。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3-s0201-020",20,"甲男與乙女結婚，育有二子丙、丁，皆未成年。甲因車禍死亡，甲生前是家中唯一經濟來源，甲…",{"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3-s0201-022",22,"2024 年 3 月 1 日，甲於報紙上刊登一則廣告，表示在同年 3 月 10 日前…",{"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3-s0201-019",19,"甲為古畫修復師，承接乙博物館古畫修復工程。由於古畫修復需要特殊材料，因此，雙方約定，…",{"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3-s0201-023",23,"甲向乙借款新臺幣 10 萬元，丙與乙訂立保證契約，擔保該借款債務之履行。下列關於保證…",{"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3-s0201-018",18,"甲將自己所有之 A 牌機車贈與乙，乙表示同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3-s0201-024",24,"甲向乙購買乙使用 2 年之 A 手錶，該錶之表面有輕微刮傷，惟乙於締約時故意不告知甲…",[],{"id":44,"number":45,"stem":69},"甲男與乙女結婚，育有二子丙、丁，皆未成年。甲因車禍死亡，甲生前是家中唯一…",{"id":48,"number":49,"stem":71},"2024 年 3 月 1 日，甲於報紙上刊登一則廣告，表示在同年 3 月…",80,1789445450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