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1-02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3-s0201-022",113,"113110","20240803","s0201","civil",null,22,"single","2024 年 3 月 1 日，甲於報紙上刊登一則廣告，表示在同年 3 月 10 日前能答出其所出之數學難題，將給付新臺幣（下同）2 萬元報酬作為獎勵。乙、丙、丁先後在不同地方解出正確答案。乙最先完成解答，但丙最先通知甲完成解答，甲檢視答案為正確後，立即匯出報酬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若甲於刊登廣告之翌日，未有人提出解答前，得無條件撤回廣告","乙有報酬請求權，得向丙主張不當得利，請求交付所受領之 2 萬元報酬","乙、丙、丁得向甲請求平分報酬","甲必須再對乙支付報酬，不得拒絕。惟甲得事後對丙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報酬","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懸賞廣告報酬請求權的歸屬、善意給付於最先通知者的免責，以及撤回權的推定拋棄。\n【正解理由】《民法》第 164 條第 2 項規定：「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乙、丙、丁在不同地方先後分別解出答案，報酬請求權歸最先完成的乙取得。《民法》第 164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甲檢視答案後善意匯款給最先通知的丙，甲對乙的給付報酬義務因而消滅。丙受領的 2 萬元對乙即欠缺法律上原因，乙得依《民法》關於不當得利的規定向丙請求返還，其返還範圍見《民法》第 181 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民法》第 165 條第 2 項規定：「廣告定有完成行為之期間者，推定廣告人拋棄其撤回權。」本題廣告載明 3 月 10 日前完成，甲的撤回權推定已拋棄，不得無條件撤回。\n(B) 正確。理由如上，乙保有報酬請求權，而受領人是丙。\n(C) 錯誤。《民法》第 164 條第 2 項後段的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對應的是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本題是先後分別完成。\n(D) 錯誤。《民法》第 164 條第 3 項既使甲的給付報酬義務消滅，甲不再對乙負給付義務。\n【涵攝步驟】要件一，懸賞廣告成立；要件二，數人先後分別完成，乙最先完成而取得報酬請求權；要件三，甲善意給付於最先通知的丙，義務消滅；要件四，丙保有本應歸乙之數額，由乙向丙請求。\n【記憶點】先完成的人拿權利，先通知的人拿到錢，剩下的事在這兩人之間用不當得利結算。","懸賞廣告的規範重心，在於把三個時點分開處理：完成行為的時點、通知的時點、以及廣告人給付的時點。\n首先是義務的發生。《民法》第 164 條第 1 項規定：「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該項把懸賞廣告定性為對完成行為之人負義務，因此權利的歸屬繫於行為的完成，而不繫於通知。其次是數人完成時的歸屬順序，《民法》第 164 條第 2 項規定：「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該項以分號區隔兩種情形，前段是先後分別完成，後段是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本題落在前段。\n第三是廣告人的保護。《民法》第 164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廣告人無從查知誰最先完成，法律因而以善意給付於最先通知之人作為免責事由；免責的是給付義務，並不使真正權利人的地位溯及消滅，這正是把結算移到受領人與權利人之間的原因。此外《民法》第 164 條第 4 項規定：「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可見立法者採取的是行為完成即取得權利的立場。\n撤回權的部分則規定於《民法》第 165 條第 1 項：「預定報酬之廣告，如於行為完成前撤回時，除廣告人證明行為人不能完成其行為外，對於行為人因該廣告善意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但以不超過預定報酬額為限。」以及《民法》第 165 條第 2 項規定：「廣告定有完成行為之期間者，推定廣告人拋棄其撤回權。」本題廣告載有 3 月 10 日的期間，落入第 2 項的推定；該推定得由廣告人舉反證推翻，但在題示事實下並無反證。\n易混淆的制度是優等懸賞廣告，《民法》第 165 條之 1 規定：「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於一定期間內為通知，而經評定為優等之人給與報酬者，為優等懸賞廣告。廣告人於評定完成時，負給付報酬之義務。」它以評定完成為義務發生時點，與本題以行為完成定歸屬者並列對照即可。至於乙對丙的請求權基礎，屬不當得利的一般要件，本題的分辨點在於受領人丙就該筆報酬並無保有的法律上原因。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丙改成惡意受領人，此時《民法》第 182 條第 2 項規定：「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返還範圍即隨之擴張。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3-s0201-021",21,"甲乙丙丁四人與 A 約定負連帶責任，向 A 借用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其內部分…",{"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3-s0201-023",23,"甲向乙借款新臺幣 10 萬元，丙與乙訂立保證契約，擔保該借款債務之履行。下列關於保證…",{"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3-s0201-020",20,"甲男與乙女結婚，育有二子丙、丁，皆未成年。甲因車禍死亡，甲生前是家中唯一經濟來源，甲…",{"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3-s0201-024",24,"甲向乙購買乙使用 2 年之 A 手錶，該錶之表面有輕微刮傷，惟乙於締約時故意不告知甲…",{"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3-s0201-019",19,"甲為古畫修復師，承接乙博物館古畫修復工程。由於古畫修復需要特殊材料，因此，雙方約定，…",{"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3-s0201-025",25,"甲向乙購買一批貨物，該貨物之貨款為新臺幣（下同）1 萬元，於清償期屆至後 1 年，甲…",[],{"id":45,"number":46,"stem":70},"甲乙丙丁四人與 A 約定負連帶責任，向 A 借用新臺幣（下同）500 萬…",{"id":49,"number":50,"stem":72},"甲向乙借款新臺幣 10 萬元，丙與乙訂立保證契約，擔保該借款債務之履行。…",80,1789445450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