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1-02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201-023",113,"113110","20240803","s0201","civil",null,23,"single","甲向乙借款新臺幣 10 萬元，丙與乙訂立保證契約，擔保該借款債務之履行。下列關於保證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對乙因借款契約所生之抗辯，丙不得主張之","丙不得以甲對乙之債權主張抵銷","若乙對甲起訴請求返還借款，其對丙基於保證契約所生之債權，發生中斷時效之效力","縱丙拋棄先訴抗辯權，仍得於乙就甲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乙拒絕清償","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保證債務的從屬性與補充性，包括保證人得主張的抗辯、抵銷權，以及對主債務人中斷時效對保證人的效力。\n【正解理由】《民法》第 747 條規定：「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及為其他中斷時效之行為，對於保證人亦生效力。」乙對主債務人甲起訴請求返還借款，屬於對主債務人為中斷時效之行為，依該條對乙基於保證契約所生的保證債權，同生中斷時效的效力。這是保證債務從屬性在時效層面的具體展現：主債務的時效狀態既然影響保證債務的存續，法律便讓中斷的效力一併及於保證人。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民法》第 742 條第 1 項規定：「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甲對乙因借款契約所生的抗辯，丙得主張之。《民法》第 742 條第 2 項並規定：「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者，保證人仍得主張之。」\n(B) 錯誤。《民法》第 742 條之 1 規定：「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債權，主張抵銷。」丙得以甲對乙的債權主張抵銷。\n(C) 正確。理由如上。\n(D) 錯誤。《民法》第 745 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但《民法》第 746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丙既拋棄先訴抗辯權，即落入第 1 款，不得再對乙拒絕清償。\n【涵攝步驟】要件一，保證契約成立：丙與乙訂約擔保甲的借款債務；要件二，從屬性：甲的抗辯與抵銷地位由丙承接；要件三，中斷時效：乙對甲起訴，效力及於對丙的保證債權；要件四，補充性的例外：丙拋棄先訴抗辯權後，該抗辯即不存在。\n【記憶點】保證債務跟著主債務走，對主債務人做的中斷時效行為，保證人也擋不掉。","保證章的體系可以拆成從屬性、補充性與保證人保護三塊，本題四個選項正好各占一角。\n從屬性的第一個表現是抗辯的承接。《民法》第 742 條第 1 項規定：「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民法》第 742 條第 2 項規定：「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者，保證人仍得主張之。」與之並列的是抵銷權，《民法》第 742 條之 1 規定：「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債權，主張抵銷。」以及撤銷權情形的拒絕給付，《民法》第 744 條規定：「主債務人就其債之發生原因之法律行為有撤銷權者，保證人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三者形成保證人得援用主債務人法律地位的一組規定。\n從屬性的第二個表現即本題正解所在。《民法》第 747 條規定：「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及為其他中斷時效之行為，對於保證人亦生效力。」該條所稱其他中斷時效之行為，其內涵可回到時效章確認，《民法》第 129 條第 1 項規定：「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起訴既列於其中，乙對甲起訴即該當。\n補充性則規定於《民法》第 745 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這是先訴抗辯權，性質上為延期的抗辯，而非否認保證債務存在。其排除事由見《民法》第 746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該條三款各自獨立，只要具備其一，先訴抗辯權即不得主張，選項 (D) 的敘述剛好與第 1 款相反。\n保證人保護的部分則有《民法》第 750 條第 1 項規定：「保證人受主債務人之委任而為保證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向主債務人請求除去其保證責任：一、主債務人之財產顯形減少者。二、保證契約成立後，主債務人之住所、營業所或居所有變更，致向其請求清償發生困難者。三、主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者。四、債權人依確定判決得令保證人清償者。」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丙改成連續發生債務的保證人，此時《民法》第 754 條第 1 項規定：「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終止權即成為考點。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3-s0201-022",22,"2024 年 3 月 1 日，甲於報紙上刊登一則廣告，表示在同年 3 月 10 日前…",{"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3-s0201-024",24,"甲向乙購買乙使用 2 年之 A 手錶，該錶之表面有輕微刮傷，惟乙於締約時故意不告知甲…",{"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3-s0201-021",21,"甲乙丙丁四人與 A 約定負連帶責任，向 A 借用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其內部分…",{"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3-s0201-025",25,"甲向乙購買一批貨物，該貨物之貨款為新臺幣（下同）1 萬元，於清償期屆至後 1 年，甲…",{"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3-s0201-020",20,"甲男與乙女結婚，育有二子丙、丁，皆未成年。甲因車禍死亡，甲生前是家中唯一經濟來源，甲…",{"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3-s0201-026",26,"甲向乙無息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並將其名下市值 700 萬元之 A 地，設…",[],{"id":44,"number":45,"stem":69},"2024 年 3 月 1 日，甲於報紙上刊登一則廣告，表示在同年 3 月…",{"id":48,"number":49,"stem":71},"甲向乙購買乙使用 2 年之 A 手錶，該錶之表面有輕微刮傷，惟乙於締約時…",80,1789445450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