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1-02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201-024",113,"113110","20240803","s0201","civil",null,24,"single","甲向乙購買乙使用 2 年之 A 手錶，該錶之表面有輕微刮傷，惟乙於締約時故意不告知甲，雖甲於締約時已檢查看過，但於交付後始發現該瑕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得對乙主張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甲得請求乙另行交付無瑕疵之手錶","如甲因重大過失未發現手錶瑕疵，甲僅得對乙行使契約解除權","如甲因重大過失未發現手錶瑕疵，甲仍得對乙請求減少價金","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時，買受人重大過失不知的效果，以及減價與另行交付的區別。\n【正解理由】《民法》第 355 條第 2 項規定：「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本題乙於締約時故意不告知手錶表面的刮傷，落入該項但書，故縱使甲因重大過失未發現瑕疵，乙仍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責任的內容則見《民法》第 359 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甲因而得請求減少價金。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刮傷是標的物本身價值的減損，屬物之瑕疵；權利瑕疵擔保處理的是標的物上存有他人權利的情形，與本題事實不符。\n(B) 錯誤。《民法》第 364 條第 1 項規定：「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另行交付請求權以種類買賣為適用範圍，本題 A 手錶是乙使用 2 年的特定物，甲無從請求另行交付。\n(C) 錯誤。《民法》第 359 條本文既將解除契約與請求減少價金並列為買受人得選擇的救濟，本選項把甲的救濟窄化為解除權一種，與該條文義不合。\n(D) 正確。理由如上，甲得請求減少價金。\n【涵攝步驟】要件一，買賣契約成立；要件二，物有瑕疵，表面刮傷減損價值；要件三，買受人重大過失不知，原本免責；要件四，出賣人故意不告知而落入《民法》第 355 條第 2 項但書，甲得依《民法》第 359 條請求減少價金。\n【記憶點】買受人再怎麼粗心，也擋不住出賣人故意隱瞞；故意不告知一出現，減價與解約的門就重新打開。","物之瑕疵擔保的條文群，是先設責任、再設免責、再由故意不告知把免責打掉的三段結構。\n免責的部分規定於《民法》第 355 條第 1 項：「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與《民法》第 355 條第 2 項規定：「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第 1 項處理明知，第 2 項處理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而第 2 項另設兩個回復責任的事由：出賣人保證無瑕疵，或出賣人故意不告知。本題事實同時具備買受人已檢查看過與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兩個情節，命題者要測驗的正是後者能否推翻前者。\n檢查通知義務同屬買受人的不利益來源，《民法》第 356 條第 1 項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民法》第 356 條第 2 項規定：「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但《民法》第 357 條規定：「前條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不適用之。」可見故意不告知在本章中被反覆用來排除對買受人不利的規定，形成一條貫穿的軸線。權利行使期間亦同，《民法》第 36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而免除特約則見《民法》第 366 條規定：「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n救濟手段的層次亦須分清。《民法》第 359 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該條本文給的是解除或減價的選擇權，但書則在解除顯失公平時限縮為減價。與之並列者為《民法》第 360 條規定：「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以及《民法》第 364 條第 1 項規定：「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三條分別對應減價與解約、損害賠償、另行交付，射程各自不同。\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標的物改成同款新錶而以種類指定，此時另行交付請求權即成立；或把乙改成不知瑕疵而甲為明知，答案便回到《民法》第 355 條第 1 項。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3-s0201-023",23,"甲向乙借款新臺幣 10 萬元，丙與乙訂立保證契約，擔保該借款債務之履行。下列關於保證…",{"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3-s0201-025",25,"甲向乙購買一批貨物，該貨物之貨款為新臺幣（下同）1 萬元，於清償期屆至後 1 年，甲…",{"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3-s0201-022",22,"2024 年 3 月 1 日，甲於報紙上刊登一則廣告，表示在同年 3 月 10 日前…",{"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3-s0201-026",26,"甲向乙無息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並將其名下市值 700 萬元之 A 地，設…",{"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3-s0201-021",21,"甲乙丙丁四人與 A 約定負連帶責任，向 A 借用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其內部分…",{"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3-s0201-027",27,"甲乃 A 地所有人與 A 地上之 B 屋所有人，並登記為 A 地所有人與 B 屋所有…",[],{"id":44,"number":45,"stem":69},"甲向乙借款新臺幣 10 萬元，丙與乙訂立保證契約，擔保該借款債務之履行。…",{"id":48,"number":49,"stem":71},"甲向乙購買一批貨物，該貨物之貨款為新臺幣（下同）1 萬元，於清償期屆至後…",80,1789445450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