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1-02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201-025",113,"113110","20240803","s0201","civil",null,25,"single","甲向乙購買一批貨物，該貨物之貨款為新臺幣（下同）1 萬元，於清償期屆至後 1 年，甲仍未清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乙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該貨款 1 萬元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若甲乙間無債權不得讓與之特約時，乙得將該 1 萬元買賣價金請求權讓與於第三人丙。但非經乙或丙通知甲，對於甲不生效力","若甲乙間無債權不得讓與之特約，乙將該 1 萬元買賣價金請求權讓與於第三人丙時，丙將乙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甲者，對於甲即生效力","若第三人丁與甲訂立契約承擔該 1 萬元買賣價金債務，於契約成立時，該債務即由丁承擔","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金錢債務遲延利息的計算、債權讓與對債務人的生效要件，以及免責的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承認。\n【正解理由】本題問的是何者錯誤。《民法》第 301 條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第三人丁是與債務人甲訂立債務承擔契約，屬於該條所規範的情形，在債權人乙承認以前，對乙不生效力，債務並不因契約成立而移轉於丁。選項 (D) 卻寫成契約成立時債務即由丁承擔，與該條文義相反。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正確。《民法》第 233 條第 1 項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本選項與該項本文及但書相符。\n(B) 正確。《民法》第 297 條第 1 項規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讓與人乙或受讓人丙都得為通知，未通知則對甲不生效力。\n(C) 正確。《民法》第 297 條第 2 項規定：「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丙提示乙所立的讓與字據，對甲即生與通知相同的效力。\n(D) 錯誤。理由如上，《民法》第 300 條規定：「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契約成立即生移轉效果者，是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約的情形，本選項卻是丁與債務人甲訂約。\n【涵攝步驟】要件一，債務遲延，遲延利息依法定利率或較高的約定利率計算；要件二，債權讓與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或以讓與字據提示；要件三，丁與債務人甲訂約，非經乙承認對乙不生效力。\n【記憶點】跟債權人訂約的債務承擔一成立就移轉，跟債務人訂約的要等債權人點頭。","本題把債之主體變動與遲延利息兩個區塊合併出題，逐區整理即可。\n遲延利息部分，《民法》第 233 條第 1 項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與之並列的還有《民法》第 233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以及《民法》第 233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情形，債權人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三項合起來，形成遲延損害的最低額推定加舉證加碼的結構。\n債權讓與部分，《民法》第 294 條第 1 項規定：「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三、債權禁止扣押者。」本題已排除不得讓與的特約。生效要件則見《民法》第 297 條第 1 項規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以及《民法》第 297 條第 2 項規定：「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通知的性質是觀念通知，並非讓與行為的成立要件，而是對債務人的對抗要件。債務人的抗辯地位則由《民法》第 299 條第 1 項規定：「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與《民法》第 299 條第 2 項規定：「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加以維持。\n債務承擔部分是本題的答案所在，須把兩型分開。《民法》第 300 條規定：「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民法》第 301 條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差別在於債權人是否為契約當事人：與債權人訂約，債權人的利益已在締約時被顧及，故契約成立即移轉；與債務人訂約，等於替換了債權人的責任財產，故須債權人承認。\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丁與甲的契約改成併存的債務承擔，或改由丁與乙訂約，答案即隨締約當事人而翻轉。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3-s0201-024",24,"甲向乙購買乙使用 2 年之 A 手錶，該錶之表面有輕微刮傷，惟乙於締約時故意不告知甲…",{"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3-s0201-026",26,"甲向乙無息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並將其名下市值 700 萬元之 A 地，設…",{"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3-s0201-023",23,"甲向乙借款新臺幣 10 萬元，丙與乙訂立保證契約，擔保該借款債務之履行。下列關於保證…",{"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3-s0201-027",27,"甲乃 A 地所有人與 A 地上之 B 屋所有人，並登記為 A 地所有人與 B 屋所有…",{"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3-s0201-022",22,"2024 年 3 月 1 日，甲於報紙上刊登一則廣告，表示在同年 3 月 10 日前…",{"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3-s0201-028",28,"甲名下有一間公寓，該公寓之專有部分包括 A 騎樓。詎該公寓所屬管理委員會乙未經甲之同…",[],{"id":44,"number":45,"stem":69},"甲向乙購買乙使用 2 年之 A 手錶，該錶之表面有輕微刮傷，惟乙於締約時…",{"id":48,"number":49,"stem":71},"甲向乙無息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並將其名下市值 700 萬元之…",80,1789445450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