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1-029":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3-s0201-029",113,"113110","20240803","s0201","civil",null,29,"single","甲、乙、丙、丁共有市價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之 A 地，應有部分均等，約定 A 地由丙管理。嗣後，丙對甲、乙、丁表示變為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占有，復和平、公然、繼續占有 A 地達 20 年。之後，甲因需錢孔急，各向乙、丁借款 50 萬元，甲並就其應有部分設定同額之第一次序普通抵押權（下同）於乙、第二次序抵押權於丁。乙死亡時，甲為乙之唯一繼承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乙之抵押權因混同而消滅，丁則遞升為第一次序抵押權人","丙得請求登記為 A 地之地上權人","甲得僅以其應有部分已達半數為由，主張 A 地由其管理","甲應按其對於乙所負債務數額，由甲之應繼分內扣還","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時效取得地上權、混同的例外、共有物管理的決定方法，以及扣還的適用場域。\n【正解理由】丙原依分管約定管理 A 地。占有意思的變更，《民法》第 945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占有人以所有之意思占有變為以其他意思而占有，或以其他意思之占有變為以不同之其他意思而占有者，準用之。」所準用的《民法》第 945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占有依其所由發生之事實之性質，無所有之意思者，其占有人對於使其占有之人表示所有之意思時起，為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丙已對使其占有之甲、乙、丁表示變為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自表示時起即生變更，其後和平、公然、繼續占有 20 年。地上權的時效取得，依《民法》關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準用取得時效之規定，丙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甲為乙之唯一繼承人而承受該第一次序抵押權，《民法》第 762 條規定：「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該抵押權消滅將使丁優先受償而甲受不利，落入但書而存續。\n(B) 正確。理由如上。\n(C) 錯誤。A 地已由共有人約定由丙管理，而《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就共有物之管理定有「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的前提，甲不得僅以其應有部分已達半數為由主張改由其管理。\n(D) 錯誤。《民法》第 1172 條規定：「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甲為乙之唯一繼承人，無遺產分割可言。\n【涵攝步驟】要件一，丙依《民法》第 945 條第 3 項對甲、乙、丁為變更占有意思的表示；要件二，和平、公然、繼續占有；要件三，期間達 20 年。\n【記憶點】分管人向其他共有人表示改以地上權之意思占有，時間跑滿即得請求登記。","本題把物權編的四個小考點併在一題，逐點對照條文即可拆解。\n第一點是取得時效。所有權取得時效的兩條基本規定為《民法》第 769 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地上權等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則依《民法》關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準用取得時效的規定處理，其效果是取得請求登記為權利人的地位，而非當然取得該權利。時效中斷事由則見《民法》第 771 條第 1 項規定：「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一、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二、變為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三、自行中止占有。四、非基於自己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但依第九百四十九條或第九百六十二條規定，回復其占有者，不在此限。」本題丙係向其他共有人明示變更占有意思，並持續和平公然占有，未落入各款。\n第二點是占有意思的變更。《民法》第 818 條規定：「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故丙初期的占有是基於分管約定。變更的效力起點，《民法》第 945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占有人以所有之意思占有變為以其他意思而占有，或以其他意思之占有變為以不同之其他意思而占有者，準用之。」所準用的《民法》第 945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占有依其所由發生之事實之性質，無所有之意思者，其占有人對於使其占有之人表示所有之意思時起，為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這是本題把丙對甲、乙、丁的表示寫進題幹的原因。\n第三點是管理的決定方法。《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本文採人數與應有部分雙重過半，但書則在應有部分逾三分之二時排除人數要件。該條另有救濟途徑，《民法》第 820 條第 2 項規定：「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n第四點是抵押權的混同與扣還。混同的規定見《民法》第 762 條，前已引述；而《民法》第 763 條第 2 項規定：「前條但書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使例外及於物權上的權利。扣還則見《民法》第 1172 條規定：「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與之相鄰的是歸扣，《民法》第 117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兩條都以遺產分割為運作場域。\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甲改成共同繼承人之一，扣還的計算即成為考點。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3-s0201-028",28,"甲名下有一間公寓，該公寓之專有部分包括 A 騎樓。詎該公寓所屬管理委員會乙未經甲之同…",{"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3-s0201-030",30,"甲好意順道駕車載送其同事乙返家，途中不慎與對向由丙駕駛之車輛互撞。經鑑定結果，就此交…",{"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3-s0201-027",27,"甲乃 A 地所有人與 A 地上之 B 屋所有人，並登記為 A 地所有人與 B 屋所有…",{"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3-s0201-031",31,"甲、乙、丙、丁、戊公同共有 A 車，並分別共有 B 地與未辦保存登記之 C 屋，應有…",{"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3-s0201-026",26,"甲向乙無息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並將其名下市值 700 萬元之 A 地，設…",{"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3-s0201-032",32,"甲為 A 地所有人，乙為 B 地所有人，並登記於土地登記簿，A 地與 B 地相鄰。甲…",[],{"id":45,"number":46,"stem":70},"甲名下有一間公寓，該公寓之專有部分包括 A 騎樓。詎該公寓所屬管理委員會…",{"id":49,"number":50,"stem":72},"甲好意順道駕車載送其同事乙返家，途中不慎與對向由丙駕駛之車輛互撞。經鑑定…",80,178944545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