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1-030":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3-s0201-030",113,"113110","20240803","s0201","civil",null,30,"single","甲好意順道駕車載送其同事乙返家，途中不慎與對向由丙駕駛之車輛互撞。經鑑定結果，就此交通事故之發生，甲之過失比例為 30%、丙之過失比例為 70%。因該事故而受傷住院治療月餘之乙，於請求甲、丙賠償其因此所受損害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乙得對丙請求賠償全部損害","乙得對甲請求賠償全部損害","乙僅得對甲、丙分別請求賠償按其過失比例之損害","乙請求丙賠償全部損害時，丙得主張乙應承擔甲之過失，故僅賠償乙所受損害之 70%","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數人過失結合造成同一損害時的連帶責任，以及好意同乘的過失相抵。\n【正解理由】本題問的是何者錯誤。甲、丙各為汽車駕駛人，《民法》第 191 條之 2 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二人對乙均成立損害賠償責任。依《民法》侵權行為章關於共同侵權行為之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對被害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乙因而得對甲或丙任一人請求全部損害的賠償，過失比例 30% 與 70% 是甲丙內部分擔的問題。選項 (C) 卻把乙的請求限縮成按過失比例分別請求，與連帶責任的效果不合。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正確。丙對乙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乙得對丙請求賠償全部損害。\n(B) 正確。甲雖為好意順道載送，仍為《民法》第 191 條之 2 本文所稱的駕駛人，乙得對甲請求賠償全部損害。\n(C) 錯誤。理由如上，連帶債務的效果使乙得對其中一人請求全部給付，並非只能按過失比例分別請求。\n(D) 正確。本項涉及乙應否承擔駕駛人甲的過失，《民法》第 217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民法》第 217 條第 1 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好意同乘時得否使乘客承擔駕駛人的過失，其結論係取自實務見解，而非條文字面所能直接推得。\n【涵攝步驟】要件一，甲、丙各有過失並共同造成乙的傷害；要件二，二人對乙負連帶賠償責任，乙得擇一請求；要件三，30% 與 70% 是內部分擔比例；要件四，乙是否承擔甲的過失，依實務見解處理。\n【記憶點】對外一人扛到底，對內才按比例算；乘客要不要背駕駛的過失，是實務見解的戰場。","本題的分辨點有兩個，一個在條文，一個在條文之外。\n在條文之內的部分，是各加害人責任的成立與對外效果。《民法》第 191 條之 2 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本條採推定過失，駕駛人須舉證已盡相當之注意始得免責；本題經鑑定甲有 30%、丙有 70% 的過失，二人均無從援用但書。至於數人責任的對外形態，依《民法》侵權行為章關於共同侵權行為之規定，加害人對被害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其效果則回到連帶債務的通則：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選項 (A)、(B) 即由此而來，選項 (C) 則與之正面衝突。至於 30% 與 70% 的過失比例，作用的位置在連帶債務人相互間的內部分擔，而非被害人對外請求的上限。\n在條文之外的部分，是選項 (D) 所涉的好意同乘與過失相抵。與有過失的基本規定為《民法》第 217 條第 1 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其擴張適用見《民法》第 217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該項所列的是被害人的代理人或使用人；好意搭載的駕駛人與乘客之間，並無委任或僱傭等使駕駛人成為乘客使用人的法律關係，因此能否使乘客承擔駕駛人的過失，在條文字面上並不明確，本題此部分的分辨點在實務就好意同乘所發展的見解。本詳解就此不逾越條文所能支撐的範圍作結論。\n損害賠償的範圍與時效則另有規定可資對照。《民法》第 195 條處理侵害身體健康等人格法益的非財產上損害，《民法》第 196 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處理的是物之毀損。時效的界線見《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甲改成計程車駕駛而與乙成立運送契約，責任基礎即轉為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行為競合；或把甲的過失比例改為零，乙即只能向丙請求。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not-retrieved","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9,40],"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3-s0201-029",29,"甲、乙、丙、丁共有市價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之 A 地，應有部分均等，約定 A …",{"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3-s0201-031",31,"甲、乙、丙、丁、戊公同共有 A 車，並分別共有 B 地與未辦保存登記之 C 屋，應有…",{"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3-s0201-028",28,"甲名下有一間公寓，該公寓之專有部分包括 A 騎樓。詎該公寓所屬管理委員會乙未經甲之同…",{"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3-s0201-032",32,"甲為 A 地所有人，乙為 B 地所有人，並登記於土地登記簿，A 地與 B 地相鄰。甲…",{"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3-s0201-027",27,"甲乃 A 地所有人與 A 地上之 B 屋所有人，並登記為 A 地所有人與 B 屋所有…",{"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3-s0201-033",33,"甲名下有 A 地及 A 地上之 B 屋，甲於民國 113 年 2 月僅以 A 地設定…",[],{"id":46,"number":47,"stem":71},"甲、乙、丙、丁共有市價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之 A 地，應有部分均等…",{"id":50,"number":51,"stem":73},"甲、乙、丙、丁、戊公同共有 A 車，並分別共有 B 地與未辦保存登記之 …",80,178944545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