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1-031":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3-s0201-031",113,"113110","20240803","s0201","civil",null,31,"single","甲、乙、丙、丁、戊公同共有 A 車，並分別共有 B 地與未辦保存登記之 C 屋，應有部分均等。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處分 A 車共有物，得經甲、乙、丙三人同意行之","B 地設定農育權，得經甲、丙、丁三人同意行之","改良 B 地，得經丙、丁、戊三人同意行之","簡易修繕 C 屋，得由乙單獨為之","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公同共有物的處分須全體同意，與分別共有物的管理、改良、保存行為各自的同意門檻。\n【正解理由】本題問的是何者錯誤。A 車為甲、乙、丙、丁、戊五人公同共有，《民法》第 828 條第 3 項規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處分公同共有的 A 車，要得五人全體同意，甲、乙、丙三人的同意並不足夠。選項 (A) 稱得經三人同意行之，與該項所定全體同意的門檻不符。故選 A。\n【逐項排除】\n(A) 錯誤。理由如上，《民法》第 828 條第 3 項就公同共有物的處分定有全體同意的要求。\n(B) 正確。B 地為分別共有的土地，甲、丙、丁為五人中的三人，應有部分合計五分之三。設定農育權若依《民法》第 819 條第 2 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則三人尚有不足；惟共有土地設定他項權利，《土地法》另有多數決的特別規定（其構成要件詳見《土地法》相關規定），本選項據此並無錯誤。\n(C) 正確。改良 B 地屬共有物的管理行為，《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丙、丁、戊三人人數過半，應有部分合計五分之三亦過半。\n(D) 正確。《民法》第 820 條第 5 項規定：「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乙得單獨為 C 屋的簡易修繕。\n【涵攝步驟】要件一，區分共有型態：A 車為公同共有，B 地與 C 屋為分別共有；要件二，區分行為性質：處分、設定他項權利、管理改良、保存；要件三，套用門檻：公同共有物處分要全體同意，管理與保存則依《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與第 5 項。\n【記憶點】公同共有動到本體要五個人都點頭，分別共有的管理過半就行，保存行為一個人就能做。","共有的同意門檻，是先看共有型態，再看行為性質，兩層交叉才得出答案。\n公同共有的規定群，起於《民法》第 827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民法》第 827 條第 3 項規定：「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公同共有並無應有部分可言，權利及於全部，因而處分時無從以比例計算多數，《民法》第 828 條第 3 項規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與此並列的是準用規定，《民法》第 828 條第 2 項規定：「第八百二十條、第八百二十一條及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可見管理事項在公同共有仍循第 820 條，處分則另立全體同意的門檻，兩者射程不同，這是本題選項 (A) 的關鍵。公同關係的存續期間並有《民法》第 829 條規定：「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n分別共有的規定群，處分的原則見《民法》第 819 條第 1 項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與《民法》第 819 條第 2 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管理則見《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保存行為見《民法》第 820 條第 5 項規定：「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該項把簡易修繕與其他保存行為並列，理由在於保存行為對其他共有人有利而無害，無須集體決定。管理決定的責任則見《民法》第 820 條第 4 項規定：「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n本題選項 (B) 值得特別說明。若逕依《民法》第 819 條第 2 項，就共有物設定負擔要全體同意，甲、丙、丁三人並不足；但共有土地的處分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等他項權利，另有多數決的特別規定（其構成要件詳見《土地法》相關規定）。命題者把標的物特意設定為土地，正是要測驗考生知不知道民法之外還有這一層特別法。\n使用收益的部分，《民法》第 818 條規定：「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 A 車改成分別共有，或把改良行為改成變更共有物的性質，門檻即隨之移動。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outside-corpus",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3-s0201-030",30,"甲好意順道駕車載送其同事乙返家，途中不慎與對向由丙駕駛之車輛互撞。經鑑定結果，就此交…",{"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3-s0201-032",32,"甲為 A 地所有人，乙為 B 地所有人，並登記於土地登記簿，A 地與 B 地相鄰。甲…",{"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3-s0201-029",29,"甲、乙、丙、丁共有市價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之 A 地，應有部分均等，約定 A …",{"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3-s0201-033",33,"甲名下有 A 地及 A 地上之 B 屋，甲於民國 113 年 2 月僅以 A 地設定…",{"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3-s0201-028",28,"甲名下有一間公寓，該公寓之專有部分包括 A 騎樓。詎該公寓所屬管理委員會乙未經甲之同…",{"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3-s0201-034",34,"甲將其名下之 A 地，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乙建築房屋，約定每年地租新臺幣（下同）30 萬…",[],{"id":45,"number":46,"stem":70},"甲好意順道駕車載送其同事乙返家，途中不慎與對向由丙駕駛之車輛互撞。經鑑定…",{"id":49,"number":50,"stem":72},"甲為 A 地所有人，乙為 B 地所有人，並登記於土地登記簿，A 地與 B…",80,17894454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