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1-032":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201-032",113,"113110","20240803","s0201","civil",null,32,"single","甲為 A 地所有人，乙為 B 地所有人，並登記於土地登記簿，A 地與 B 地相鄰。甲於 A 地上建築 C 屋，因測量有誤，致 C 屋有部分位於 B 地之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若乙於 C 屋建築時明知該屋越界，則乙於 C 屋建成 1 年後，請求甲拆除 C 屋越界建築之部分，有理由","若乙知甲越界建築時即向甲提出異議，則法院不得斟酌公共利益與當事人利益，命甲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除","若乙於 C 屋建成之時，方知甲越界建築且即時提出異議，則乙得請求甲拆除越界建築","若甲故意越界建築，乙於 C 屋建築時明知此事，但並未即向甲提出異議，則乙請求甲拆除 C 屋越界建築之部分，無理由","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越界建築時鄰地所有人的異議時點、土地所有人有無故意或重大過失，以及法院得否斟酌公共利益免為移除。\n【正解理由】《民法》第 796 條第 1 項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該項使鄰地所有人喪失移去請求權，要同時具備土地所有人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越界，以及鄰地所有人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兩項。本題甲因測量有誤而越界，屬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乙於 C 屋建成之時方知越界並即時提出異議，並無不即提出異議的情形，該項的排除效果不發生，乙得請求甲拆除越界建築的部分。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乙於 C 屋建築時即明知越界而未即提出異議，落入《民法》第 796 條第 1 項所定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的情形，於建成 1 年後再為請求，並無理由。\n(B) 錯誤。《民法》第 796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甲係測量有誤而非故意，法院仍得依該項本文斟酌公共利益與當事人利益。\n(C) 正確。理由如上。\n(D) 錯誤。甲若係故意越界建築，即不合於《民法》第 796 條第 1 項所寫的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該項無從適用，乙的拆除請求並非無理由。\n【涵攝步驟】要件一，甲測量有誤，非故意或重大過失；要件二，乙於 C 屋建成時方知越界；要件三，乙即時提出異議；要件四，《民法》第 796 條第 1 項不適用，乙得請求拆除。\n【記憶點】越界建築看兩件事：蓋的人是不是故意，鄰居知道以後有沒有馬上出聲。","越界建築的三個條文構成一組層層遞進的規範。\n第一層是鄰地所有人失權的要件與代償，《民法》第 796 條第 1 項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該項的構造是兩個要件加一個但書：主觀上土地所有人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客觀上鄰地所有人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縱使失權，鄰地所有人仍得依但書請求償金，並非全無救濟。其後續處理見《民法》第 79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n第二層是法院的裁量權，《民法》第 796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與《民法》第 796 條第 1 項相比，本條的適用場域是鄰地所有人並未失權而提出請求時，法院仍得基於公共利益與當事人利益免為移除；該項但書所書明者為故意逾越地界，與前條本文所寫的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並列，即可看出兩條的門檻並不一致，這是選項 (B)、(D) 的分辨基礎。其配套則見《民法》第 796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前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使償金與購買請求權一併適用。\n與越界建築並列的相鄰關係規定，尚有《民法》第 795 條規定：「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全部，或一部有傾倒之危險，致鄰地有受損害之虞者，鄰地所有人，得請求為必要之預防。」以及《民法》第 148 條第 1 項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實務上處理拆屋還地爭議時，權利濫用的審查與第 796 條之 1 的裁量各有其發動要件，並列理解即可。\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甲的越界改成重大過失所致，此時《民法》第 796 條第 1 項不適用而《民法》第 796 條之 1 第 1 項本文仍適用，兩條的差異就會被直接測驗。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3-s0201-031",31,"甲、乙、丙、丁、戊公同共有 A 車，並分別共有 B 地與未辦保存登記之 C 屋，應有…",{"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3-s0201-033",33,"甲名下有 A 地及 A 地上之 B 屋，甲於民國 113 年 2 月僅以 A 地設定…",{"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3-s0201-030",30,"甲好意順道駕車載送其同事乙返家，途中不慎與對向由丙駕駛之車輛互撞。經鑑定結果，就此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3-s0201-034",34,"甲將其名下之 A 地，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乙建築房屋，約定每年地租新臺幣（下同）30 萬…",{"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3-s0201-029",29,"甲、乙、丙、丁共有市價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之 A 地，應有部分均等，約定 A …",{"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3-s0201-035",35,"甲乃 A 汽車所有人，乙經營貨運行。甲請求乙答應出借新臺幣（下同）10 萬元於自己。…",[],{"id":44,"number":45,"stem":69},"甲、乙、丙、丁、戊公同共有 A 車，並分別共有 B 地與未辦保存登記之 …",{"id":48,"number":49,"stem":71},"甲名下有 A 地及 A 地上之 B 屋，甲於民國 113 年 2 月僅以…",80,1789445451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