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1-035":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3-s0201-035",113,"113110","20240803","s0201","civil",null,35,"single","甲乃 A 汽車所有人，乙經營貨運行。甲請求乙答應出借新臺幣（下同）10 萬元於自己。乙告知：甲應以 A 車，作為該筆 10 萬元借款債務之擔保，乙始可能出借 10 萬元於甲。下列關於 A 汽車之可能擔保型態，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甲將 A 汽車所有權讓與擔保於乙","甲得以 A 汽車設定抵押權於乙","甲得以 A 汽車設定留置權於乙","甲得以 A 汽車設定質權於乙","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動產擔保的型態，以及留置權為法定擔保物權而非依設定而生。\n【正解理由】本題問的是何者錯誤。《民法》第 928 條第 1 項規定：「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該項所定的留置權，是在債權人已占有他人動產、且其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時，依法律規定而發生，並非由當事人以設定行為創設。本題乙對甲的債權是 10 萬元借款，與 A 汽車之間並無該項所稱的牽連關係，甲亦無從以 A 車設定留置權於乙。選項 (C) 稱甲得以 A 汽車設定留置權，與該項不合。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正確。甲將 A 汽車所有權讓與擔保於乙，是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擔保借款債務，屬實務上承認的非典型擔保，本題可引之條文範圍內就此未設明文，其成立與效力依實務見解處理。\n(B) 正確。就動產設定抵押權，《民法》第 860 條規定：「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民法上的普通抵押權以不動產為標的，汽車的動產抵押則另依動產擔保交易的抵押制度為之（其構成要件詳見《動產擔保交易法》相關規定）。\n(C) 錯誤。理由如上。\n(D) 正確。《民法》第 885 條第 1 項規定：「質權之設定，因供擔保之動產移轉於債權人占有而生效力。」甲將 A 汽車移轉於乙占有，即得成立動產質權。\n【涵攝步驟】要件一，擔保標的為動產 A 車；要件二，讓與擔保移轉所有權、動產抵押依特別法、質權移轉占有；要件三，留置權依《民法》第 928 條第 1 項於具備占有與牽連關係時發生，非由設定而來。\n【記憶點】質權要交車、動產抵押走特別法、讓與擔保過戶，留置權則是法律直接給的，不能拿來設定。","動產擔保的四種型態，差別在於標的物的占有歸屬與權利發生的方式。\n第一種是動產質權，《民法》第 885 條第 1 項規定：「質權之設定，因供擔保之動產移轉於債權人占有而生效力。」《民法》第 885 條第 2 項規定：「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或債務人代自己占有質物。」該條把占有的移轉定為生效要件，並禁止以占有改定的方式為之，理由在於質權以留置作用擔保債權，出質人若仍占有，擔保作用即落空。質權人就質物孳息的處理則見《民法》第 890 條第 1 項規定：「質權人有收取質物所生孳息之權利者，應以對於自己財產同一之注意收取孳息，並為計算。」\n第二種是普通抵押權，《民法》第 860 條規定：「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該條把標的物寫成不動產，並以不移轉占有為特徵，這是它與質權的分水嶺。汽車作為動產，其抵押須依動產擔保交易的登記制度為之（其構成要件詳見《動產擔保交易法》相關規定）。\n第三種是留置權，《民法》第 928 條第 1 項規定：「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該項有三個並列要件：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三者具備時，留置權依法律規定而發生，故它與質權、抵押權以設定行為創設者，在發生方式上有本質差異。其消極要件則見《民法》第 928 條第 2 項規定：「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實行程序則見《民法》第 936 條第 1 項規定：「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留置物為第三人所有或存有其他物權而為債權人所知者，應併通知之。」\n第四種是讓與擔保，它以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方式達成擔保目的，債務清償後再返還所有權。本題可引之條文範圍內就此未設明文，其成立要件與效力依實務見解處理，這是選項 (A) 之所以正確而仍須標明依據來源的原因。\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乙改成修車廠而甲欠修理費，此時修理費債權與 A 車之間即有牽連關係，留置權依《民法》第 928 條第 1 項而發生，答案便完全翻轉。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outside-corpus","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9,40],"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3-s0201-034",34,"甲將其名下之 A 地，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乙建築房屋，約定每年地租新臺幣（下同）30 萬…",{"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3-s0201-036",36,"甲男與乙女結婚後，生子丙。丁男與戊女結婚後，生女庚。於甲過世，且丁、戊離婚之後，乙與…",{"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3-s0201-033",33,"甲名下有 A 地及 A 地上之 B 屋，甲於民國 113 年 2 月僅以 A 地設定…",{"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3-s0201-037",37,"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甲婚後與乙之姪女丙發生外遇，乙忿而與甲離婚，甲於離婚後與丙結婚，甲…",{"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3-s0201-032",32,"甲為 A 地所有人，乙為 B 地所有人，並登記於土地登記簿，A 地與 B 地相鄰。甲…",{"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3-s0201-038",38,"甲男、乙女婚後生下丙男、丁男。丙男成年後與戊女結婚，生下己男。在己八歲時，某日，丙男…",[],{"id":46,"number":47,"stem":71},"甲將其名下之 A 地，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乙建築房屋，約定每年地租新臺幣（下…",{"id":50,"number":51,"stem":73},"甲男與乙女結婚後，生子丙。丁男與戊女結婚後，生女庚。於甲過世，且丁、戊離…",80,1789445451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