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1-036":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201-036",113,"113110","20240803","s0201","civil",null,36,"single","甲男與乙女結婚後，生子丙。丁男與戊女結婚後，生女庚。於甲過世，且丁、戊離婚之後，乙與丁再婚。丙與庚成年後，他們是否可以結婚？",{"A":16,"B":17,"C":18,"D":19},"不可以，因為丙與庚為旁系血親二親等之親屬","不可以，因為丙與庚為旁系姻親二親等之親屬","可以，因為丙與庚為旁系姻親二親等之親屬","可以，因為丙與庚既不是血親也不是姻親","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姻親的三種類型與親屬關係的判斷，以及繼親家庭中雙方子女之間有無親屬關係。\n【正解理由】丙是甲男與乙女的兒子，庚是丁男與戊女的女兒。甲過世、丁戊離婚後，乙與丁再婚。《民法》第 969 條規定：「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姻親的三種類型都以自己的配偶或自己的血親為連結點。丙與庚之間，庚並非丙的血親之配偶，丙未婚而無配偶，庚亦非丙的配偶之血親或配偶之血親之配偶，與三種類型逐一比對後並不相符。而血親的定義見《民法》第 967 條第 1 項規定：「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民法》第 967 條第 2 項規定：「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丙與庚並非出於同源，亦非血親。二人既非血親亦非姻親，即不受親屬間結婚限制的拘束，成年後得結婚。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丙與庚並非出於同源，依《民法》第 967 條第 2 項不成立旁系血親，更無二親等可言。\n(B) 錯誤。依《民法》第 969 條所列三種類型，丙與庚之間並無姻親關係，本選項的前提不成立，結論也隨之落空。\n(C) 錯誤。本選項的結論雖為可以結婚，但理由建立在旁系姻親二親等之上，與《民法》第 969 條不合。\n(D) 正確。理由如上，丙與庚既非血親亦非姻親。\n【涵攝步驟】要件一，先定連結點：姻親要透過自己的配偶或自己的血親；要件二，逐一比對《民法》第 969 條三種類型：丙無配偶，庚非丙之血親之配偶；要件三，檢視血親：丙與庚非出於同源；要件四，效果：無親屬關係，得結婚。\n【記憶點】母親再婚帶來的是母親的姻親，不是自己的姻親；繼兄妹在民法上互不是親屬。","親屬編第一章的三個條文，構成判斷親屬關係的完整工具。\n血親的定義見《民法》第 967 條第 1 項規定：「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與《民法》第 967 條第 2 項規定：「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判斷旁系血親的關鍵字是出於同源。丙的同源是甲與乙，庚的同源是丁與戊，兩組並無交集，故不成立旁系血親。親等的計算則見《民法》第 968 條規定：「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既無同源，親等亦無從起算，這是選項 (A) 內部矛盾的所在。\n姻親的定義見《民法》第 969 條規定：「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三種類型的共同結構是：以己身為出發點，經由自己的血親或自己的配偶連結出去。乙與丁再婚後，丁是丙的血親乙的配偶，故丁對丙而言是姻親；但庚是丁的血親，若要對丙成立姻親，須是丙的配偶之血親或丙的血親之配偶，而庚不屬於這兩者。換言之，姻親關係並不因一次連結而無限延伸，這正是本題的設計核心。姻親的親系及親等計算則見《民法》第 970 條規定：「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一、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二、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該條三款與第 969 條三種類型一一對應。\n姻親關係的消滅另見《民法》第 971 條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丁與戊離婚後，丁與戊的血親之間的姻親關係即消滅，這也使庚不可能經由戊這一側與丙發生任何連結。\n與本題結論相接的是結婚的限制，《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規定：「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該項三款所列都是親屬，丙與庚既不在其中任一款，該項對二人並不發生限制。違反的效果則見《民法》第 988 條規定：「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丙與庚之一改成由乙與丁收養，此時因收養而成立擬制血親關係，《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第 2 款但書的輩分要件就會被直接測驗。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3-s0201-035",35,"甲乃 A 汽車所有人，乙經營貨運行。甲請求乙答應出借新臺幣（下同）10 萬元於自己。…",{"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3-s0201-037",37,"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甲婚後與乙之姪女丙發生外遇，乙忿而與甲離婚，甲於離婚後與丙結婚，甲…",{"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3-s0201-034",34,"甲將其名下之 A 地，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乙建築房屋，約定每年地租新臺幣（下同）30 萬…",{"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3-s0201-038",38,"甲男、乙女婚後生下丙男、丁男。丙男成年後與戊女結婚，生下己男。在己八歲時，某日，丙男…",{"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3-s0201-033",33,"甲名下有 A 地及 A 地上之 B 屋，甲於民國 113 年 2 月僅以 A 地設定…",{"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3-s0201-039",39,"甲男乙女結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婚前有 X 屋一棟，價值新臺幣（下同）1,500…",[],{"id":44,"number":45,"stem":69},"甲乃 A 汽車所有人，乙經營貨運行。甲請求乙答應出借新臺幣（下同）10 …",{"id":48,"number":49,"stem":71},"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甲婚後與乙之姪女丙發生外遇，乙忿而與甲離婚，甲於離婚後…",80,1789445451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