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1-041":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3-s0201-041",113,"113110","20240803","s0201","civil",null,41,"single","甲男與乙女結婚後，與甲之寡母同住並生有二女。乙自懷孕生子後即辭職在家照顧女兒，操持家務，孝敬婆婆。婚後十年，甲有外遇，與丙女同居長達五年而不返家，丙為甲生下一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乙得向甲請求分居五年期間之家庭生活費用","甲為唯一有責者，但依其情形，仍有可能得向乙女提起裁判離婚之訴訟","乙女得依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規定，以絕對裁判離婚事由向法院請求離婚","甲乙依法為兩願離婚登記後，乙因無過失尚得向甲請求給付贍養費","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贍養費請求權以判決離婚為前提，兩願離婚並無適用；併考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與裁判離婚事由。\n【正解理由】《民法》第 1057 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該條所定之發動事由是判決離婚。而《民法》第 1049 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甲乙既已依法為兩願離婚登記，其婚姻關係之消滅並非出於法院判決，乙縱然無過失，也無從依《民法》第 1057 條請求給付贍養費。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民法》第 1003-1 條第 1 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乙以家事勞動分擔，甲離家五年未共同負擔，乙自得向甲請求該期間之家庭生活費用。\n(B) 敘述正確。《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該但書所設之限制係置於第 2 項；同法第 1052 條第 1 項各款，其請求權依該項柱句屬於他方配偶。\n(C) 敘述正確。《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甲與丙同居五年不返家，乙得據以訴請離婚。\n(D) 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民法》第 1057 條所定贍養費以判決離婚為要件，兩願離婚並無該條之適用。\n【涵攝步驟】要件一判決離婚，本題為兩願離婚登記，不該當；要件二請求人無過失，乙符合；要件三陷於生活困難。第一個要件既已落空，後兩個要件再具備也撐不起請求權。\n【記憶點】贍養費跟著判決離婚走；兩願離婚就沒有這一條可用，其他財產請求各有各的依據。","就體系而言，《民法》針對離婚後的財產調整分設數組互不相同的規定，考題最愛把它們互換。第一組是損害賠償，《民法》第 1056 條第 1 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它要求相對人有過失。第二組是贍養費，《民法》第 1057 條反過來，要求的是請求人無過失，而相對人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第三組則是婚姻存續期間的家庭生活費用分擔。三組規定的發動事由與過失配置各不相同，讀的時候要把無過失的歸屬記牢。\n要件拆解上，《民法》第 1057 條可拆成三個並列要件：請求人為無過失之一方、離婚係由判決而來、且因而陷於生活困難。本題把離婚方式換成兩願離婚，攻擊的正是第二個要件；出題者刻意在選項裡保留乙因無過失的字樣，讓考生把注意力停在過失判斷上，而忽略離婚方式。\n易混淆之處在於兩願離婚的要式性與另一種離婚類型。《民法》第 1050 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簽名與戶政登記三者並列。《民法》第 1052-1 條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調解或和解成立的離婚，其性質與兩願離婚、判決離婚均有區別。\n就選項 B，《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柱句把請求權明文給「他方」，具備該項各款事由之一方不得依該項請求離婚；本選項所稱之限制係置於《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但書，該但書的合憲性爭議屬憲法法庭解釋的射程，並非條文字面直接可讀出。\n就選項 A 的家庭生活費用，《民法》第 1003-1 條第 1 項所定之分擔標準有三組並列：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條文把家事勞動與經濟能力並列，正是要說明未有收入的一方並非不負擔，其以勞務的形式分擔；因此離家不返的一方仍應就該期間負其分擔額，這是實務上處理長期分居案件的常見爭點。要注意本條所定者是夫妻間的內部分擔，與對外債務的責任型態分屬兩事。\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拿《民法》第 1003-1 條第 2 項規定：「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測試家庭生活費用所生債務的對外責任型態，或以《民法》第 1056 條第 3 項的讓與繼承限制考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一身專屬性。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3-s0201-040",40,"夫妻離婚時，關於擔任未成年子女親權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3-s0201-042",42,"甲男與乙女結婚後，甲罹患重大不治之精神疾病。乙訴請法院裁判離婚獲准。嗣後，甲欲主張裁…",{"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3-s0201-039",39,"甲男乙女結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婚前有 X 屋一棟，價值新臺幣（下同）1,500…",{"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3-s0201-043",43,"甲男與乙女為夫妻，育有 5 歲之子丙。嗣後，甲乙離婚，約定由乙獨立擔任丙之親權人。下…",{"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3-s0201-038",38,"甲男、乙女婚後生下丙男、丁男。丙男成年後與戊女結婚，生下己男。在己八歲時，某日，丙男…",{"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3-s0201-044",44,"60 歲之甲受輔助宣告，甲有配偶乙、子女丙。下列何種情形符合民法之規定？",[],{"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1},"甲男與乙女結婚後，甲罹患重大不治之精神疾病。乙訴請法院裁判離婚獲准。嗣後…",80,1789445451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