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1-042":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201-042",113,"113110","20240803","s0201","civil",null,42,"single","甲男與乙女結婚後，甲罹患重大不治之精神疾病。乙訴請法院裁判離婚獲准。嗣後，甲欲主張裁判離婚後陷於生活困難，請求乙給付贍養費，是否有理由？",{"A":16,"B":17,"C":18,"D":19},"甲罹患精神疾病，係因己方之事由導致裁判離婚，屬於有過失之一方，故甲請求乙給付贍養費無理由","甲罹患精神疾病，並無過失，故甲請求乙給付贍養費有理由","乙對於離婚事由並無可歸責之處，屬於無過失之一方，故甲請求乙給付贍養費無理由","甲罹患精神病之過失，較諸乙主動請求離婚之過失為輕，故甲請求乙給付贍養費有理由","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民法》第 1057 條贍養費請求權中「無過失」的判斷，罹患重大不治之精神病是不是過失。\n【正解理由】《民法》第 1057 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本件乙訴請裁判離婚所依據者為《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罹患疾病屬客觀之健康狀態，並非甲的可歸責行為，甲即屬該條所稱無過失之一方；而該條文並且明白表示相對人縱無過失亦應給與贍養費，乙有無過失因此不影響甲的請求。甲既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其請求為有理由。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8 款所定之重大不治之精神病，是一種健康狀態而非行為，甲並未因罹病而成為有過失之一方。\n(B) 敘述正確，為本題答案。甲無過失且因判決離婚陷於生活困難，合於《民法》第 1057 條所定要件。\n(C) 敘述錯誤。《民法》第 1057 條就相對人之過失明定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乙無可歸責之處，並不能成為拒絕給付的理由。\n(D) 敘述錯誤。《民法》第 1057 條所設之要件是請求人無過失，並非在兩造之間比較過失的輕重；此選項雖然結論與答案相同，其推論基礎與該條要件並不相符。\n【涵攝步驟】要件一請求人為無過失之一方，甲罹病非行為，該當；要件二因判決離婚，乙訴請裁判離婚獲准，該當；要件三陷於生活困難，題示甲於離婚後陷於生活困難，該當。三個要件齊備，甲之請求有理由。\n【記憶點】贍養費看的是請求人有沒有過失，不是誰比較可憐，更不是兩邊比過失輕重。","《民法》第 1057 條的條文結構相當精巧，它把過失的要求放在請求人身上，同時明白排除相對人得以自己無過失為由拒絕給付。換言之，贍養費並非損害賠償，而是離婚後的生活扶助，其正當性來自婚姻共同生活解消後的生存照顧，而不是對相對人不法行為的制裁。理解這一層，本題的四個選項就會自動分開；把贍養費當成對有責一方的懲罰，是最常見的誤解起點。條文既然把相對人的過失明白排除在考量之外，就表示立法者已經決定不在這裡處理責任問題。\n要件拆解上，該條有三個並列要件。第一，請求人須為無過失之一方；此處的過失指的是對離婚事由的可歸責性，罹患疾病屬於身體狀態，考生若把疾病起於自身直接等同於過失，就會誤選 A。第二，離婚須因判決而來；兩願離婚並無本條適用。第三，須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這是一個持續性的經濟狀態判斷。\n易混淆的鄰條是《民法》第 1056 條第 1 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該條要求的是相對人有過失，與《民法》第 1057 條要求請求人無過失，兩者的過失配置方向不同，並列起來才看得清楚。此外，《民法》第 105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同時要求相對人有過失與受害人無過失，門檻條件的組合又是另一種。\n另有一組容易被忽略的對照，是《民法》第 1056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具一身專屬性，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僅於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時例外開放。贍養費請求權的性質與此相近，都是為特定人的人身處境而設，考題常把讓與繼承的限制與請求權基礎綁在一起問。\n就本題的離婚事由，《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8 款所定之重大不治之精神病，是少數不以行為可歸責為內容的裁判離婚事由；正因為它與過失脫鉤，才被拿來測試贍養費的無過失要件。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以《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7 款之不治之惡疾，或以第 9 款之生死不明已逾三年，搭配贍養費請求出題；也有考法把裁判離婚換成《民法》第 1052-1 條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測試調解離婚是否屬於本條所稱之判決離婚。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3-s0201-041",41,"甲男與乙女結婚後，與甲之寡母同住並生有二女。乙自懷孕生子後即辭職在家照顧女兒，操持家…",{"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3-s0201-043",43,"甲男與乙女為夫妻，育有 5 歲之子丙。嗣後，甲乙離婚，約定由乙獨立擔任丙之親權人。下…",{"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3-s0201-040",40,"夫妻離婚時，關於擔任未成年子女親權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3-s0201-044",44,"60 歲之甲受輔助宣告，甲有配偶乙、子女丙。下列何種情形符合民法之規定？",{"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3-s0201-039",39,"甲男乙女結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婚前有 X 屋一棟，價值新臺幣（下同）1,500…",{"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3-s0201-045",45,"甲中年喪妻，有乙丙丁三子。某日，甲無權代理乙，將乙之 A 車出賣於善意之戊。隔日，甲…",[],{"id":44,"number":45,"stem":69},"甲男與乙女結婚後，與甲之寡母同住並生有二女。乙自懷孕生子後即辭職在家照顧…",{"id":48,"number":49,"stem":71},"甲男與乙女為夫妻，育有 5 歲之子丙。嗣後，甲乙離婚，約定由乙獨立擔任丙…",80,1789445451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