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1-04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201-044",113,"113110","20240803","s0201","civil",null,44,"single","60 歲之甲受輔助宣告，甲有配偶乙、子女丙。下列何種情形符合民法之規定？",{"A":16,"B":17,"C":18,"D":19},"以遺囑指定乙之應繼分為三分之二，丙之應繼分為三分之一","乙受監護宣告，甲擔任乙之監護人","朋友丁作成代筆遺囑時，甲擔任遺囑見證人","乙留有遺囑後死亡，甲擔任乙之遺囑執行人","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受輔助宣告之人的行為能力射程，以及他在監護人、遺囑見證人、遺囑執行人三種身分上的資格限制。\n【正解理由】受輔助宣告之人並非無行為能力人。《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該項係就應經輔助人同意之行為逐款列舉，甲以遺囑指定應繼分並不在其中。又《民法》第 1223 條第 1 款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民法》第 1223 條第 3 款規定：「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乙丙之應繼分各為二分之一，特留分各為四分之一，甲指定之三分之二與三分之一均高於四分之一。故選 A。\n【逐項排除】\n(A) 符合民法規定，為本題答案。理由如上。\n(B) 不符合民法規定。《民法》第 1096 條第 2 款規定：「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甲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即屬監護人之消極資格。\n(C) 不符合民法規定。《民法》第 1198 條第 2 款規定：「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該款所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甲不得擔任代筆遺囑之見證人。\n(D) 不符合民法規定。《民法》第 1210 條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為遺囑執行人。」甲不得擔任乙之遺囑執行人。\n【涵攝步驟】甲受輔助宣告，先看行為能力：《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各款未列立遺囑，法院亦未依第 7 款另為指定，甲得自為。再看特留分：乙丙之特留分各為四分之一，指定之三分之二與三分之一均未低於此數。最後看三種身分資格，均因輔助宣告而被排除。\n【記憶點】輔助宣告限制的是幾種特定行為與幾種特定身分，並非全面剝奪行為能力。","輔助宣告的設計目的，是在完全行為能力與監護宣告之間補上一個中間層級。《民法》第 15-1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條文用的是能力顯有不足，而不是不能為意思表示，這就決定了受輔助宣告之人原則上仍有行為能力，只在法定的幾種行為上須經輔助人同意。\n要件拆解上，《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所採的是逐款列舉的立法方式。《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為訴訟行為。」《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這兩款是考題出現頻率最高的。要注意第 6 款所指者為對既存繼承利益的處分，與遺囑人就自己身後遺產所為的應繼分指定，在時點與客體上均有不同。\n第二個層次是身分資格的限制。《民法》第 1096 條、第 1198 條與第 1210 條分別就監護人、遺囑見證人與遺囑執行人設有消極資格，三條都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列入。這三條的共同理由是：這些身分都涉及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擔保遺囑真實，需要健全的判斷能力。至於成年人之監護，《民法》就準用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定有明文，故監護人之消極資格於此同有適用。\n就特留分的計算，須先定應繼分再折半。《民法》第 1144 條柱句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民法》第 1144 條第 1 款規定：「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乙與丙同為繼承時應繼分各為二分之一，再依《民法》第 1223 條第 1 款與第 3 款折半，特留分各為四分之一。題目所給的三分之二與三分之一都在四分之一以上，故未生侵害。\n易混淆的是遺囑方式的要件。《民法》第 1194 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見證人的人數、程序與簽名要求，常與見證人資格一起考；同一組還有《民法》第 1189 條規定：「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自書遺囑。 二、公證遺囑。 三、密封遺囑。 四、代筆遺囑。 五、口授遺囑。」五種法定方式各有其形式要件。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3-s0201-043",43,"甲男與乙女為夫妻，育有 5 歲之子丙。嗣後，甲乙離婚，約定由乙獨立擔任丙之親權人。下…",{"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3-s0201-045",45,"甲中年喪妻，有乙丙丁三子。某日，甲無權代理乙，將乙之 A 車出賣於善意之戊。隔日，甲…",{"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3-s0201-042",42,"甲男與乙女結婚後，甲罹患重大不治之精神疾病。乙訴請法院裁判離婚獲准。嗣後，甲欲主張裁…",{"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3-s0201-046",46,"有關民法第 1149 條規定之遺產酌給請求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3-s0201-041",41,"甲男與乙女結婚後，與甲之寡母同住並生有二女。乙自懷孕生子後即辭職在家照顧女兒，操持家…",{"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3-s0201-047",47,"甲有乙丙丁戊四子，民國 111 年 1 月 1 日甲死亡後，乙隱匿甲遺產中之一幅名畫…",[],{"id":44,"number":45,"stem":69},"甲男與乙女為夫妻，育有 5 歲之子丙。嗣後，甲乙離婚，約定由乙獨立擔任丙…",{"id":48,"number":49,"stem":71},"甲中年喪妻，有乙丙丁三子。某日，甲無權代理乙，將乙之 A 車出賣於善意之…",80,178944545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