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1-04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3-s0201-045",113,"113110","20240803","s0201","civil",null,45,"single","甲中年喪妻，有乙丙丁三子。某日，甲無權代理乙，將乙之 A 車出賣於善意之戊。隔日，甲因故死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甲之無權代理行為，因乙之繼承甲而有效","乙得拒絕承認甲之無權代理行為","戊在乙未承認或拒絕甲之無權代理行為前，得撤回之","若甲之無權代理行為不生效力，乙丙丁因繼承甲而對戊，負損害賠償責任","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無權代理人死亡而由本人繼承時，該無權代理行為的效力，以及相對人的撤回權與無權代理人責任的繼承。\n【正解理由】《民法》第 170 條第 1 項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甲無權代理乙出賣 A 車，其效力繫於乙是否承認；乙雖因繼承而承受甲之地位，其本人固有的承認權並不因此消滅，該行為不因繼承而當然有效。此為實務見解與通說所採。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依《民法》第 170 條第 1 項，效力未定的狀態不因乙繼承甲而自動轉為有效。\n(B) 敘述正確。《民法》第 17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可知承認與拒絕承認之權在本人乙，乙自得拒絕承認。\n(C) 敘述正確。《民法》第 171 條規定：「無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其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前，得撤回之。但為法律行為時，明知其無代理權者，不在此限。」戊為善意，於乙承認前得撤回。\n(D) 敘述正確。《民法》第 110 條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該責任為財產上義務，依《民法》第 1148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由乙丙丁承受。\n【涵攝步驟】甲以乙之名義出賣 A 車而無代理權，效力未定；戊為善意相對人，得撤回；甲死亡後其對戊之賠償義務屬財產上義務，由繼承人承受；乙的承認權則為固有權利，與繼承地位併存。\n【記憶點】本人繼承無權代理人，兩個地位併存而不混同，承認與否仍然是本人自己的事。","無權代理的效力結構分成三個面向，本題一次考完。第一個面向是對本人的效力，《民法》第 170 條第 1 項採效力未定主義，由本人決定是否承認；第二個面向是相對人的保護，包括《民法》第 170 條第 2 項的催告權與《民法》第 171 條的撤回權；第三個面向是無權代理人自己的責任，《民法》第 110 條課以對善意相對人的損害賠償責任。\n本題的難點在於身分的競合。當無權代理人死亡而由本人繼承時，本人同時具有兩個地位：一是原來的本人，握有承認權；二是無權代理人的繼承人，承受《民法》第 110 條的賠償義務。實務見解與通說採取的是資格併存說，認為兩個地位不因繼承而混同，本人仍得拒絕承認，只是拒絕之後須以繼承人的身分承擔賠償責任。這個結論並非條文字面直接可以讀出，而是要靠實務見解與學說補充，故本題的分辨點不完全在條文字面。\n要件拆解上，《民法》第 171 條的撤回權有兩個要件：一是本人尚未承認，二是相對人於為法律行為時非明知其無代理權。該條但書把明知的相對人排除在外，這是常考的但書。本題明白寫出戊為善意，正是要考生把但書排除掉。\n要件拆解上，《民法》第 110 條的無權代理人責任有三個並列要件：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為法律行為、行為人無代理權、相對人為善意。該條所定之責任性質，實務見解認為屬法定的無過失責任，不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賠償範圍則及於相對人因信賴代理權存在而受的損害。本題戊為善意，甲之責任成立，其後因甲死亡而由乙丙丁依繼承承受，這是選項 D 的完整推導路徑。\n易混淆的鄰條是《民法》第 118 條第 1 項規定：「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與《民法》第 118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後者處理的是無權處分人事後取得權利的情形，其效果是自始有效；本題則是本人繼承無權代理人，主體與客體都不相同，兩條要並列而不可互推。另《民法》第 117 條規定：「法律行為須得第三人之同意始生效力者，其同意或拒絕，得向當事人之一方為之。」則是同意的表示方法，本人的承認得向無權代理人或相對人任一方為之。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相對人改為惡意，測試《民法》第 171 條但書與第 110 條善意要件的連動。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3-s0201-044",44,"60 歲之甲受輔助宣告，甲有配偶乙、子女丙。下列何種情形符合民法之規定？",{"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3-s0201-046",46,"有關民法第 1149 條規定之遺產酌給請求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3-s0201-043",43,"甲男與乙女為夫妻，育有 5 歲之子丙。嗣後，甲乙離婚，約定由乙獨立擔任丙之親權人。下…",{"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3-s0201-047",47,"甲有乙丙丁戊四子，民國 111 年 1 月 1 日甲死亡後，乙隱匿甲遺產中之一幅名畫…",{"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3-s0201-042",42,"甲男與乙女結婚後，甲罹患重大不治之精神疾病。乙訴請法院裁判離婚獲准。嗣後，甲欲主張裁…",{"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3-s0201-048",48,"甲得知妻乙懷孕，喜出望外，卻不幸執勤時因公殉職。甲之父丙因悲哀過度亦隨即病歿。丙遺有…",[],{"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51},80,178944545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