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1-047":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201-047",113,"113110","20240803","s0201","civil",null,47,"single","甲有乙丙丁戊四子，民國 111 年 1 月 1 日甲死亡後，乙隱匿甲遺產中之一幅名畫，且丙詐害債權人己之權利而將甲之遺產毀損。假設甲之遺產不足清償己之全部債務，依民法規定，己就不足清償之部分，不得從下列繼承人之固有財產中清償？",{"A":16,"B":17,"C":18,"D":19},"丙與戊","丁與戊","乙與丁","丙與丁","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民法》第 1163 條各款情事的效果，亦即哪些繼承人喪失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的利益。\n【正解理由】《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此為法定限定責任。但《民法》第 1163 條柱句規定：「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利益：」《民法》第 1163 條第 1 款規定：「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民法》第 1163 條第 3 款規定：「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乙隱匿名畫該當第 1 款，丙詐害債權人而毀損遺產該當第 3 款，二人均喪失限定責任之利益，債權人己得就其固有財產求償；丁與戊則無各款情事，仍受限定責任保護。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丙有《民法》第 1163 條第 3 款之情事，己得就丙之固有財產求償，丙不在不得求償之列。\n(B) 敘述正確，為本題答案。丁與戊均無《民法》第 1163 條各款情事，仍得主張同法第 1148 條第 2 項之限定責任。\n(C) 敘述錯誤。乙有《民法》第 1163 條第 1 款之隱匿遺產情事，己得就乙之固有財產求償。\n(D) 敘述錯誤。丙如上所述已喪失限定責任之利益，與丁併列並不正確。\n【涵攝步驟】先定責任基準：依《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四人原則上均以所得遺產為限負責。再逐人檢視《民法》第 1163 條各款：乙隱匿名畫且情節重大，該當第 1 款；丙意圖詐害債權人而處分遺產，該當第 3 款；丁與戊無任何款次情事。故不得求償者為丁與戊。\n【記憶點】限定責任是原則；情節重大之隱匿、於遺產清冊為情節重大之虛偽記載、意圖詐害之處分三種情事是失格事由，失格者要拿自己的錢賠。","民國 98 年繼承編修正之後，我國繼承制度改採法定限定責任，《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成為原則規定，繼承人不必聲請即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這個原則若毫無例外，將使繼承人有隱匿或掏空遺產的誘因，因此立法上配套設計了失格事由。\n《民法》第 1163 條採逐款列舉的方式，共三款。《民法》第 1163 條第 2 款規定：「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與第 1 款、第 3 款並列。要注意第 1 款與第 2 款都附有情節重大的程度要求，而第 3 款則以意圖詐害債權人為主觀要件，三款的構造並不相同。條文所稱不得主張者，是同法第 1148 條第 2 項所定之利益，效果因此是回到無限責任，而不是喪失繼承權。\n易混淆的是繼承權喪失制度，其效果是根本不具繼承人地位（其構成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而《民法》第 1163 條的效果是仍為繼承人，只是不能主張限定責任。兩者的效果並不相同，並列起來才不會混淆。另一組容易混淆的是清算程序上的責任，《民法》第 1162-2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民法》第 1162-2 條第 2 項本文規定：「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該條處理的是未依比例清償的違反，與《民法》第 1163 條的隱匿或詐害不同。\n就債權人的求償路徑，繼承人一旦落入《民法》第 1163 條各款，債權人即得就其固有財產求償，其效果等同於回復修法前的概括繼承無限責任。要注意這個效果是個別發生的：失格事由只針對有該情事的繼承人，其他繼承人的限定責任不受影響，因此同一個遺產案件中會出現兩種責任型態並存的局面。本題四名繼承人恰好各有兩人落在兩側，正是要測試這個個別性。\n要件拆解上，本題的陷阱在題目問的是不得求償的對象，也就是仍受保護的繼承人，考生若順著失格者的方向作答就會選錯。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以《民法》第 1148-1 條第 1 項的二年內贈與視為所得遺產，或以《民法》第 1156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測試陳報期間的起算點；還有一種考法是把隱匿的標的改成價值輕微之物，測試情節重大這個程度要件。要提醒的是，情節重大是第 1 款與第 2 款各自的要件，第 3 款則以意圖詐害為主觀要件，三款不可互相套用。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3-s0201-046",46,"有關民法第 1149 條規定之遺產酌給請求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3-s0201-048",48,"甲得知妻乙懷孕，喜出望外，卻不幸執勤時因公殉職。甲之父丙因悲哀過度亦隨即病歿。丙遺有…",{"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3-s0201-045",45,"甲中年喪妻，有乙丙丁三子。某日，甲無權代理乙，將乙之 A 車出賣於善意之戊。隔日，甲…",{"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3-s0201-049",49,"甲父母雙亡，有一子丙已成年。乙有一子丁，丁有一子戊已成年，長年住在國外。其後，甲與乙…",{"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3-s0201-044",44,"60 歲之甲受輔助宣告，甲有配偶乙、子女丙。下列何種情形符合民法之規定？",{"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3-s0201-050",50,"甲有乙丙丁三子，乙有一子戊。甲因乙分居而給與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因丙出國而給…",[],{"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70},"甲得知妻乙懷孕，喜出望外，卻不幸執勤時因公殉職。甲之父丙因悲哀過度亦隨即…",80,178944545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