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1-04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201-048",113,"113110","20240803","s0201","civil",null,48,"single","甲得知妻乙懷孕，喜出望外，卻不幸執勤時因公殉職。甲之父丙因悲哀過度亦隨即病歿。丙遺有房屋一棟，其配偶已死亡，其子女除甲外，尚有甲之姐丁。丁主張應由其單獨繼承丙之房屋，有無理由？",{"A":16,"B":17,"C":18,"D":19},"有理由。因甲已死亡，應由丁繼承","無理由。因胎兒有代位繼承權","有理由。因丙死亡時，胎兒仍未出生","無理由。因胎兒未出生前，應由乙繼承","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胎兒的權利能力保護，以及第一順序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代位繼承。\n【正解理由】丙死亡時，其第一順序繼承人為子女甲與丁，惟甲已先於丙死亡。《民法》第 1140 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乙腹中之胎兒，而《民法》第 7 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代位繼承屬胎兒之個人利益，故胎兒得代位繼承甲之應繼分，丁不得單獨繼承丙之房屋。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甲雖已死亡，依《民法》第 1140 條，其應繼分由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並非當然歸由丁一人取得。\n(B) 敘述正確，為本題答案。理由如上。\n(C) 敘述錯誤。《民法》第 7 條就胎兒個人利益之保護設有視為既已出生之規定，尚未出生並不排除其代位繼承之地位。\n(D) 敘述錯誤。乙為甲之配偶，並非丙之繼承人。依《民法》第 1138 條柱句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該條所稱之配偶，是被繼承人丙之配偶，而丙之配偶已死亡。\n【涵攝步驟】要件一繼承開始，依《民法》第 1147 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丙死亡時開始；要件二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甲先於丙死亡，該當；要件三該繼承人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胎兒為甲之子女，該當；要件四胎兒之保護，依《民法》第 7 條視為既已出生。故由胎兒代位繼承。\n【記憶點】父先死、祖後死，孫輩代位；胎兒只要不是死產，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就以出生看待。","本題把三組規定串成一個鏈條，任何一環讀錯都會誤選。\n第一環是繼承人的範圍與順序。《民法》第 1138 條第 1 款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丙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是甲與丁；丙之配偶已死亡，故無配偶繼承的問題。要注意該條柱句把配偶排除在順序之外，配偶是與各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這是柱句限定主體的典型例子。\n第二環是代位繼承。《民法》第 1140 條的要件有二：其一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其二是該人有直系血親卑親屬。本題甲於丙之前死亡，符合第一個要件；甲之子雖尚在母體，仍屬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符合第二個要件。條文所稱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意思是代位人所取得者為被代位人原本的應繼分，而非以自己的固有地位另行取得。\n第三環是胎兒的權利能力。《民法》第 6 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這是原則；《民法》第 7 條則就胎兒設例外，以將來非死產為解除條件而視為既已出生。條文的射程限於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繼承利益屬之，這一點在考題中經常與胎兒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併考。\n就本題的親屬關係梳理，須先把兩個死亡事件分開。甲執勤殉職在先，其時丙尚生存，故甲並非丙之繼承人的問題不存在，而是甲於丙之繼承開始前已死亡。丙隨後病歿，繼承因而開始，其第一順序繼承人為丁與已死亡之甲；甲的位置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遞補。至於乙，乙是甲的配偶，與丙之間僅有姻親關係，並不在《民法》第 1138 條所定的任何一個順序之內。\n要件拆解與程序面的配套是《民法》第 1166 條第 1 項規定：「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民法》第 1166 條第 2 項規定：「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前者是分割上的保留義務，後者是代理人的指定；本題乙雖非丙之繼承人，卻是胎兒關於遺產分割的法定代理人，這兩個角色不可混同，選項 D 正是在此設陷阱。\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以《民法》第 1147 條的繼承開始時點，測試同時存在原則；或以死產時代位繼承地位的溯及消滅出題；另一種常見的考法是把胎兒改為被繼承人自己的子女，測試《民法》第 7 條在直接繼承與代位繼承兩種情形的一致適用。要注意《民法》第 7 條所附的條件是將來非死產，性質上是一個解除條件式的保護，胎兒在出生前即受保護，死產時始溯及失其效力。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3-s0201-047",47,"甲有乙丙丁戊四子，民國 111 年 1 月 1 日甲死亡後，乙隱匿甲遺產中之一幅名畫…",{"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3-s0201-049",49,"甲父母雙亡，有一子丙已成年。乙有一子丁，丁有一子戊已成年，長年住在國外。其後，甲與乙…",{"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3-s0201-046",46,"有關民法第 1149 條規定之遺產酌給請求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3-s0201-050",50,"甲有乙丙丁三子，乙有一子戊。甲因乙分居而給與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因丙出國而給…",{"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3-s0201-045",45,"甲中年喪妻，有乙丙丁三子。某日，甲無權代理乙，將乙之 A 車出賣於善意之戊。隔日，甲…",{"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3-s0201-051",51,"關於民事訴訟法與憲法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4,"number":45,"stem":69},"甲有乙丙丁戊四子，民國 111 年 1 月 1 日甲死亡後，乙隱匿甲遺產…",{"id":48,"number":49,"stem":71},"甲父母雙亡，有一子丙已成年。乙有一子丁，丁有一子戊已成年，長年住在國外。…",80,178944545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