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1-04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201-049",113,"113110","20240803","s0201","civil",null,49,"single","甲父母雙亡，有一子丙已成年。乙有一子丁，丁有一子戊已成年，長年住在國外。其後，甲與乙結婚，並收養丁為養子，但戊並不知情。乙與丙感情不睦，某日二人激烈衝突，丙竟持刀殺乙既遂，而受刑之宣告。丙服刑期間，甲丁因事故同時死亡。甲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A":16,"B":17,"C":18,"D":19},"丙單獨繼承","丁單獨繼承","戊單獨繼承","無人可繼承","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繼承權喪失、同時死亡的推定，以及收養效力對養子女已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的射程。\n【正解理由】丙持刀殺乙既遂受刑之宣告，乙為甲之配偶即甲之應繼承人，丙該當《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丙喪失對甲之繼承權。丁與甲同時死亡，依《民法》第 11 條規定：「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互不繼承。至於戊，《民法》第 1077 條第 4 項規定：「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戊於收養時已成年且不知情而未表示同意，收養效力不及於戊。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丙已依《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1 款喪失繼承權，不得單獨繼承。\n(B) 敘述錯誤。丁與甲既依《民法》第 11 條推定為同時死亡，丁對甲之遺產無繼承地位。\n(C) 敘述錯誤。戊因《民法》第 1077 條第 4 項本文之限制，與甲之間並未發生擬制血親關係，無從單獨繼承。\n(D) 敘述正確，為本題答案。甲之父母雙亡、配偶乙已死亡，丙喪失繼承權、丁同時死亡、戊不在收養效力範圍內，故無人可繼承。\n【涵攝步驟】先逐一檢視三名可能的繼承人：丙該當《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失權事由；丁依《民法》第 11 條與甲推定同時死亡；戊依《民法》第 1077 條第 4 項本文不在收養效力所及範圍。再檢視後順序：甲之父母雙亡，題示亦無其他順序繼承人。結論為無人可繼承。\n【記憶點】收養效力只自動及於養子女未成年的子女；已成年的孫輩要自己表示同意，才進得了這個家。","本題把繼承法三個獨立的阻卻事由疊在同一個案例上，必須逐一拆開處理。\n第一個是繼承權喪失。《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之對象有二：被繼承人與應繼承人。本題丙殺害的是乙，乙為甲之配偶，屬甲之應繼承人，故丙雖未殺害被繼承人甲，仍因該款而喪失繼承權。該款的行為態樣包含故意致死與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兩種，本題為既遂並受刑之宣告，直接該當。又《民法》第 114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宥恕的射程限於第 2 款至第 4 款，第 1 款不在其列。\n第二個是同時死亡的推定。《民法》第 11 條所定之效果是推定，並非擬制，得以反證推翻；在無法證明死亡先後時，二人互不繼承。本題明白寫出甲丁因事故同時死亡，故丁對甲無繼承地位。\n第三個也是本題最精細的一格，是收養效力的縱向射程。《民法》第 1077 條第 1 項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但《民法》第 1077 條第 4 項就養子女既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另設限制，本文把效力限於未成年者，但書則開放已成年者於收養認可前表示同意而一併納入，該同意依同條第 5 項準用《民法》第 1076-1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且不得附條件或期限；而第 2 項但書亦在準用之列，「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立法理由在於已成年之人有自主決定其身分關係的能力，不宜由養父母與養子女的合意逕行變更。本題戊長年住在國外且對收養並不知情，自無從表示同意。\n就繼承人範圍的最後檢視，甲的父母雙亡，配偶乙已先遭丙殺害，第一順序的丙與丁分別因失權與同時死亡而出局，戊又不在收養效力所及的範圍。題幹並未給出甲的兄弟姊妹或祖父母，故第三、第四順序亦無可資繼承之人。這種把所有可能的繼承人逐一排除的題型，答題時必須把《民法》第 1138 條四個順序連同配偶一併走一遍，漏掉任何一格都會誤選。\n要件拆解上，代位繼承的前提是代位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存在直系血親關係；戊既未因收養而與甲發生擬制血親關係，即便丁的死亡型態另有討論空間，戊亦無代位繼承的基礎。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以《民法》第 1077 條第 2 項本文之本生父母權利義務停止，或以《民法》第 1077 條第 3 項本文規定：「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測試權利義務的回復；也有考法把戊改為未成年，讓收養效力自動及於戊，答案就會完全不同。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3-s0201-048",48,"甲得知妻乙懷孕，喜出望外，卻不幸執勤時因公殉職。甲之父丙因悲哀過度亦隨即病歿。丙遺有…",{"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3-s0201-050",50,"甲有乙丙丁三子，乙有一子戊。甲因乙分居而給與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因丙出國而給…",{"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3-s0201-047",47,"甲有乙丙丁戊四子，民國 111 年 1 月 1 日甲死亡後，乙隱匿甲遺產中之一幅名畫…",{"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3-s0201-051",51,"關於民事訴訟法與憲法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3-s0201-046",46,"有關民法第 1149 條規定之遺產酌給請求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3-s0201-052",52,"甲居住於臺中，乙居住於臺北，甲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起訴，請求被告乙返還…",[],{"id":44,"number":45,"stem":69},"甲得知妻乙懷孕，喜出望外，卻不幸執勤時因公殉職。甲之父丙因悲哀過度亦隨即…",{"id":48,"number":49,"stem":71},"甲有乙丙丁三子，乙有一子戊。甲因乙分居而給與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80,17894454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