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1-050":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3-s0201-050",113,"113110","20240803","s0201","civil",null,50,"single","甲有乙丙丁三子，乙有一子戊。甲因乙分居而給與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因丙出國而給與 150 萬元，因丁結婚而給與 150 萬元。乙先甲死亡。甲死亡時，留有 300 萬元遺產。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A":16,"B":17,"C":18,"D":19},"戊 50 萬元、丙 200 萬元、丁 50 萬元","戊 100 萬元、丙 100 萬元、丁 100 萬元","戊 150 萬元、丙 150 萬元、丁 0 元","戊 200 萬元、丙 50 萬元、丁 50 萬元","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民法》第 1173 條歸扣的事由限於結婚、分居、營業三種，以及代位繼承人是否承受歸扣義務。\n【正解理由】《民法》第 1173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乙因分居、丁因結婚而受贈，均屬該項所定之事由；丙因出國而受贈，出國不在該項所列之三種事由內。故應繼遺產為三百萬元加計乙、丁各一百五十萬元，共六百萬元。乙先於甲死亡，其應繼分由戊代位繼承，《民法》就代位繼承定有明文。三房應繼分各為二百萬元，再依《民法》第 117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戊扣除一百五十萬元得五十萬元、丁扣除一百五十萬元得五十萬元、丙不扣除得二百萬元。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為本題答案。計算結果為戊五十萬元、丙二百萬元、丁五十萬元。\n(B) 敘述錯誤。此為不計歸扣而逕以三百萬元三等分之結果，與《民法》第 1173 條第 1 項不符。\n(C) 敘述錯誤。此結果把丙之出國贈與也計入歸扣，且使丁分文未得，與《民法》第 1173 條第 1 項所列事由不符。\n(D) 敘述錯誤。此結果把丙之受贈當作應扣除者處理，與《民法》第 1173 條第 2 項之扣除對象相反。\n【涵攝步驟】步驟一認定歸扣事由：乙為分居、丁為結婚，均在《民法》第 1173 條第 1 項所列之內，丙為出國則否。步驟二計算應繼遺產：三百萬元加三百萬元為六百萬元。步驟三定應繼分：三房各二百萬元。步驟四扣除：戊承受乙之地位扣一百五十萬元，丁亦扣一百五十萬元。\n【記憶點】歸扣只認結婚、分居、營業三個名目，出國、留學都不算。","歸扣制度的目的，是把被繼承人生前對特定繼承人所為的特種贈與視為應繼分的預付，以維持共同繼承人之間的公平。《民法》第 1173 條第 1 項就此設有嚴格的事由限制，僅結婚、分居、營業三者，其餘名目的贈與縱使金額龐大，也不生歸扣的問題。這是本題最主要的計算關口：丙所受的一百五十萬元是因出國而給與，不在該項所列之事由內。\n條文結構上，《民法》第 1173 條共三項，層次分明。第 1 項本文定歸扣的事由與加算的方法，但書則賦予被繼承人以反對的意思表示排除歸扣的權能；第 2 項定扣除的時點與對象，也就是在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的應繼分中扣除；《民法》第 1173 條第 3 項規定：「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則定價值的計算基準時。本題三筆贈與金額相同且未提及反對的意思表示，故第 1 項但書與第 3 項在計算上不生影響。\n第二個關口是代位繼承人的地位。乙先於甲死亡，其應繼分由戊代位取得；代位繼承人所承受的是被代位人的應繼分，因此被代位人生前所受的特種贈與，其歸扣義務也隨同該應繼分一併移轉。這是選項 D 之所以錯誤的原因：它把歸扣義務錯置在丙身上。\n就計算的操作順序，考場上最有效率的作法是先把應歸扣的贈與加回遺產總額，求出應繼遺產，再依人數定應繼分，最後才從各人的應繼分中扣除其所受的特種贈與。順序顛倒最常見的後果，是把不必歸扣的贈與也加了回去，或是把扣除做在加算之前，四個選項中的三個錯誤答案正好對應這幾種操作失誤。另須注意扣除的結果若為負數，該繼承人並不因此負返還義務。\n易混淆的是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時的扣還制度，其客體是債務數額而非特種贈與（其構成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與《民法》第 1173 條的歸扣分屬兩事，兩者要並列記憶。另《民法》第 1168 條規定：「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遺產，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則是分割後的擔保責任。\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其中一筆贈與改成附有反對的意思表示，或把贈與時點改在繼承開始後，測試第 1 項所定之在繼承開始前這個時間要件；也有考法把受贈人改為非繼承人的第三人，此時歸扣的規定即無適用餘地，而應循特留分扣減的途徑處理。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3-s0201-049",49,"甲父母雙亡，有一子丙已成年。乙有一子丁，丁有一子戊已成年，長年住在國外。其後，甲與乙…",{"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3-s0201-051",51,"關於民事訴訟法與憲法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3-s0201-048",48,"甲得知妻乙懷孕，喜出望外，卻不幸執勤時因公殉職。甲之父丙因悲哀過度亦隨即病歿。丙遺有…",{"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3-s0201-052",52,"甲居住於臺中，乙居住於臺北，甲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起訴，請求被告乙返還…",{"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3-s0201-047",47,"甲有乙丙丁戊四子，民國 111 年 1 月 1 日甲死亡後，乙隱匿甲遺產中之一幅名畫…",{"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3-s0201-053",53,"關於普通法院之審判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5,"number":46,"stem":70},"甲父母雙亡，有一子丙已成年。乙有一子丁，丁有一子戊已成年，長年住在國外。…",{"id":49,"number":50,"stem":51},80,17894454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