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1},["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1-052":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0},{"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201-052",113,"113110","20240803","s0201","civil",null,52,"single","甲居住於臺中，乙居住於臺北，甲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起訴，請求被告乙返還借款。甲乙間之借貸契約並無合意管轄法院之約款。乙於接獲法院通知後，前往臺中地院開庭，並提出清償抗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臺中地院因被告乙為本案言詞辯論，已取得管轄權","乙於辯論終結前，聲請臺中地院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臺中地院於尚未辯論終結前，應移轉至臺北地院","如經臺中地院判決後，敗訴之當事人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管轄錯誤為理由，廢棄原判決","如經臺中地院判決後，當事人均未上訴而確定時，敗訴之一造不得以本件確定判決無管轄權為由，提起再審之訴","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應訴管轄的成立及其後續效果，包括移送、第二審廢棄與再審三個層次。\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25 條規定：「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乙到庭並提出清償抗辯，屬本案之言詞辯論而未抗辯管轄，臺中地院因而取得管轄權。既已有管轄權，即不合《民事訴訟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所定之前提，法院自無移送臺北地院之義務。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依《民事訴訟法》第 25 條，乙為本案言詞辯論而未抗辯管轄，臺中地院取得管轄權。\n(B) 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依《民事訴訟法》第 28 條第 1 項，移送以法院無管轄權為前提，本件既已成立應訴管轄，該項並不適用。\n(C) 敘述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452 條第 1 項規定：「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但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不在此限。」本件借款返還之訴非專屬管轄事件，第二審不得以管轄錯誤廢棄原判決。\n(D) 敘述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該項各款所列之再審事由並未及於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敗訴一造自不得據以提起再審之訴。\n【涵攝步驟】要件一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乙未抗辯，該當；要件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乙提出清償抗辯屬本案實體答辯，該當。應訴管轄成立後，臺中地院即為有管轄權之法院，移送、第二審廢棄與再審三條路徑的前提均已不存在。\n【記憶點】被告一開口談本案又不吵管轄，管轄權就補正了，後面三關全部關上。","管轄制度在民事訴訟中屬於訴訟要件，但它的瑕疵在立法上被設計成高度可補正、可治癒的類型，本題正是沿著這條治癒鏈依序測試。\n第一層是治癒的發生。《民事訴訟法》第 25 條所定之應訴管轄，有兩個並列要件：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以及被告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所謂本案之言詞辯論，指的是就訴訟標的的實體事項為答辯；乙提出清償抗辯即屬之。要注意這兩個要件是同時具備才生效果，被告若先抗辯管轄再為實體答辯，即不成立應訴管轄。\n第二層是移送。《民事訴訟法》第 28 條共三項，第 1 項以法院無管轄權為要件；《民事訴訟法》第 28 條第 2 項本文規定：「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該項處理的是定型化合意管轄的顯失公平，其聲請時點限於本案言詞辯論前，與本題情形不同。《民事訴訟法》第 28 條第 3 項規定：「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則就救濟另設限制。\n第三層是上訴審的處理。《民事訴訟法》第 452 條第 1 項本文採取原則不廢棄的立場，理由在於管轄僅涉事件在法院間的分配，重新審理的訴訟不經濟遠大於所欲保護的利益；但書則就專屬管轄保留例外，因為專屬管轄涉及公益。《民事訴訟法》第 452 條第 2 項規定：「因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事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則定廢棄後的處置方式。\n這條治癒鏈之所以層層設計，理由在於管轄的目的僅在合理分配事件，並不涉及審判權的有無或法院的合法組織。被告到庭實體答辯而不爭執管轄，表示其對在該法院進行訴訟並無不便；此時若仍容許事後翻覆，將使已經進行的程序全部作廢，其成本遠大於管轄規則所欲保護的利益。也因此第一審的管轄瑕疵在上訴審與再審兩個階段都被關上了門。\n第四層是判決確定後的再審。《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是最常被援引的事由，但管轄權的有無並不在該項所列各款之中。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以專屬管轄事件測試但書的適用，或以合意管轄與應訴管轄的先後關係出題。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3-s0201-051",51,"關於民事訴訟法與憲法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3-s0201-053",53,"關於普通法院之審判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3-s0201-050",50,"甲有乙丙丁三子，乙有一子戊。甲因乙分居而給與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因丙出國而給…",{"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3-s0201-054",54,"原告甲列乙、丙、丁、戊等四人為被告，起訴聲明求為判決乙應將 A 地中 A1 部分、丙…",{"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3-s0201-049",49,"甲父母雙亡，有一子丙已成年。乙有一子丁，丁有一子戊已成年，長年住在國外。其後，甲與乙…",{"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3-s0201-055",55,"甲為英屬開曼群島之外國法人，主張乙侵害其商標權，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50},80,1789445451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