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1-053":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3-s0201-053",113,"113110","20240803","s0201","civil",null,53,"single","關於普通法院之審判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當事人未於事實審爭執普通法院欠缺審判權者，仍得據以為上訴第三審法院之理由","普通法院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認無審判權者，如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審判，即應審判之","普通法院認受理之事件為行政爭訟事件而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將訴訟移送至該管行政法院","普通法院就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有審判權","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普通法院審判權欠缺的效果，以及當事人未於事實審爭執時對第三審上訴的影響。\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第 3 款規定：「三、法院於審判權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但當事人未於事實審爭執，或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該款本文雖把審判權辨別不當列為當然違背法令，但書卻明白把當事人未於事實審爭執的情形排除在外。當事人既未於事實審爭執普通法院欠缺審判權，即不得再以之作為上訴第三審的理由。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依《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第 3 款但書，未於事實審爭執者不在當然違背法令之列。\n(B) 敘述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182-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裁判。」該款屬同項但書所定不停止訴訟程序的情形，普通法院即應自為審判。\n(C) 敘述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審判權，不能依法移送。」該款以不能依法移送為駁回的要件，反面即知得依法移送者，法院應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的法院。\n(D) 敘述正確。普通法院之審判權以私法上權利義務的爭議為範圍，本選項所述與《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反映的權限分工相符。\n【涵攝步驟】先定命題：當事人未於事實審爭執審判權，可否據以上訴第三審。再回到《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第 3 款：本文列為當然違背法令，但書排除未於事實審爭執者。本題事實正落在但書內，故不得據以上訴第三審。\n【記憶點】審判權的爭執要在事實審講，事實審沒講，第三審就不讓你再翻。","審判權的分配屬於法院組織與訴訟權限的基本問題，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之間如何劃界、移送的程序如何進行，其細部規範主要不在《民事訴訟法》，而在《法院組織法》（其構成要件詳見《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以下就《民事訴訟法》本身可資印證的部分逐一說明。\n就上訴第三審的門檻，《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該條所列各款屬於當然違背法令，得逕行提起第三審上訴而不待許可；其餘事由則須經許可，《民事訴訟法》第 469-1 條第 1 項規定：「以前條所列各款外之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兩條合看，可知第三審的入口分成兩條路。本題的關鍵在於第 3 款的但書把未於事實審爭執的情形拉出當然違背法令之外，其立法考量在於審判權的瑕疵得因當事人的程序參與而降低其嚴重性，避免當事人在事實審保留不爭執、待敗訴後再翻案。\n就審判權欠缺的處理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182-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普通法院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認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請求最高法院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該項採取原則停止並請求指定的架構，但書則列有兩款例外；《民事訴訟法》第 182-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二款之合意，應記明筆錄或以文書證之。」就合意的方式設有要式要求。《民事訴訟法》第 182-1 條第 4 項規定：「普通法院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為裁判者，上級審法院不得以其無審判權而廢棄之。」更進一步阻斷上級審以審判權為由的廢棄，其方向與第 469 條第 3 款但書一致。\n就當事人的程序負擔，《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第 3 款但書其實課予當事人一項行為義務：對審判權有意見，就要在事實審講。這與應訴管轄制度在思路上一致（其構成要件詳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都是把可以及早提出的異議綁在事實審階段，避免當事人保留爭點作為敗訴後的翻案工具。差別在於應訴管轄直接使法院取得管轄權，而本款但書則只是阻斷第三審的入口，並未使審判權因此發生。\n易混淆的是審判權與管轄權。前者處理事件屬於哪一個審判系統，後者處理同一系統內法院間的分配；《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與第 1 款並列，正好把兩者的處理方式對照出來。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outside-corpus",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3-s0201-052",52,"甲居住於臺中，乙居住於臺北，甲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起訴，請求被告乙返還…",{"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3-s0201-054",54,"原告甲列乙、丙、丁、戊等四人為被告，起訴聲明求為判決乙應將 A 地中 A1 部分、丙…",{"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3-s0201-051",51,"關於民事訴訟法與憲法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3-s0201-055",55,"甲為英屬開曼群島之外國法人，主張乙侵害其商標權，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3-s0201-050",50,"甲有乙丙丁三子，乙有一子戊。甲因乙分居而給與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因丙出國而給…",{"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3-s0201-056",56,"關於一造辯論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5,"number":46,"stem":70},"甲居住於臺中，乙居住於臺北，甲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起訴，請…",{"id":49,"number":50,"stem":72},"原告甲列乙、丙、丁、戊等四人為被告，起訴聲明求為判決乙應將 A 地中 A…",80,1789445451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