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1-057":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3-s0201-057",113,"113110","20240803","s0201","civil",null,57,"single","甲、乙、丙三人共有 A 地，甲列乙、丙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分割該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法院裁判准分割 A 地時，不受原告訴之聲明就如何分割 A 地所表明之分割方法所拘束，但此項表明可資以促使本案審理集中化","在乙抗辯共有人間已有分割之協議時，甲得追加請求判決命乙及丙履行該協議","如乙之應有部分於訴訟繫屬前已讓與丁，則甲之起訴欠缺被告適格","如乙之應有部分於其收受甲之起訴狀後讓與丙，則自丙受讓之時起，乙喪失被告適格","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分割共有物之訴的當事人適格與當事人恆定原則，以及法院不受分割方法聲明拘束的性質。\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1 項規定：「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此即當事人恆定原則。乙的應有部分是在收受起訴狀後始讓與丙，屬訴訟繫屬中的移轉，依該項規定於訴訟無影響，乙並不因此喪失被告適格。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民法》第 824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分割方法由法院依該項各款決定，原告的聲明僅有促請審理集中的作用。\n(B) 敘述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乙既抗辯已有分割協議，甲追加請求履行該協議與原分割請求出於同一組共有關係事實，得依該款追加。\n(C) 敘述正確。分割共有物之訴，實務見解認為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以全體共有人為當事人；乙之應有部分於訴訟繫屬前已讓與丁，乙即非共有人，甲仍列乙為被告，其當事人適格即有欠缺。\n(D) 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理由如上。\n【涵攝步驟】先區分讓與的時點。時點一在訴訟繫屬前，此時乙已非共有人，依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的要求，被告適格有欠缺，即選項 C 的情形。時點二在起訴狀送達後，屬訴訟繫屬中的移轉，依《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1 項於訴訟無影響，乙仍有被告適格，即選項 D 的情形。\n【記憶點】應有部分什麼時候讓出去，決定被告適格：繫屬前讓就不適格，繫屬後讓照樣打完。","分割共有物之訴是形式的形成訴訟，其訴訟標的是共有物分割請求權，而法院的裁判則直接形成新的權利狀態，本題四個選項分別測試這個性質的不同面向。\n就分割方法的決定權，《民法》第 823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是請求權的基礎；《民法》第 824 條第 1 項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定協議優先；協議不成時始由法院依同條第 2 項各款為分配。《民法》第 824 條第 2 項第 1 款本文規定：「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 824 條第 3 項規定：「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法院既有這些形成的工具，自不受當事人所表明分割方法的拘束。\n就當事人適格，實務見解認為分割共有物之訴須以全體共有人為原告或被告，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其理由在於分割的效果必須對全體共有人一致地發生。因此起訴時的共有人名單決定了適格與否，這正是選項 C 的判斷關鍵；此一分辨點主要在實務見解，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當事人適格的範圍。\n就繫屬後的移轉，《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1 項採當事人恆定原則，兼顧程序安定與對造的信賴。《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提供了受讓人進入訴訟的途徑。判決效力則由《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第 1 項規定：「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承接，使受讓人受既判力所及，制度因而閉合。\n就選項 B 的追加，乙既抗辯共有人間已有分割協議，該協議的成立與否即成為本件的共同爭點；甲追加請求判命履行協議，其所依據的原因事實與原分割請求同屬一組共有關係與協議事實，訴訟資料得以續用，故合於基礎事實同一。這種因被告抗辯而衍生的追加，是《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第 2 款在實務上最典型的適用場合。\n就應有部分的處分自由，《民法》第 819 條第 1 項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與同條第 2 項就共有物的處分須全體同意，兩者並列可看出應有部分與共有物本身的區別：應有部分的讓與不需其他共有人同意，因此本題乙的讓與在實體法上完全有效，問題只在於它發生的時點如何影響程序上的當事人適格。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讓與的對象改為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測試繫屬後移轉時該第三人承當訴訟的途徑。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3-s0201-056",56,"關於一造辯論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3-s0201-058",58,"下列所示證人之證言或提出之書狀，何者屬於法院不得逕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3-s0201-055",55,"甲為英屬開曼群島之外國法人，主張乙侵害其商標權，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3-s0201-059",59,"甲列乙為被告，訴請給付租賃 A 屋之租金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於訴狀送達後，甲…",{"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3-s0201-054",54,"原告甲列乙、丙、丁、戊等四人為被告，起訴聲明求為判決乙應將 A 地中 A1 部分、丙…",{"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3-s0201-060",60,"甲與乙於某日訂立買賣契約，以甲所有之 A 地為標的物，約定以價金新臺幣（下同）200…",[],{"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51},80,1789445451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