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1-05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201-058",113,"113110","20240803","s0201","civil",null,58,"single","下列所示證人之證言或提出之書狀，何者屬於法院不得逕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A":16,"B":17,"C":18,"D":19},"以元首為證人，在其所在地經命其具結後詢問所錄取之證言","經兩造同意，證人於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並將具結結文附於書狀，經公證人認證後，向法院提出","法院通知證人到庭作證，證人因故無法出席，獨自前往公證人面前作成陳述書狀及具結結文向法院提出","法院於命證人具結後，運用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直接訊問證人所錄取之證言","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證人不到庭時以書狀陳述或遠距訊問的法定途徑，以及未循法定程序作成的書狀陳述不得逕採。\n【正解理由】證人於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須循法定途徑。《民事訴訟法》第 305 條第 2 項規定：「證人須依據文書、資料為陳述，或依事件之性質、證人之狀況，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命兩造會同證人於公證人前作成陳述書狀。」《民事訴訟法》第 305 條第 3 項規定：「經兩造同意者，證人亦得於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選項 C 之證人未經法院命令、亦未經兩造同意，而係獨自前往公證人面前作成書狀，不合上開任一途徑，法院自不得逕採。故選 C。\n【逐項排除】\n(A) 得逕採。《民事訴訟法》第 304 條規定：「元首為證人者，應就其所在詢問之。」該條所定之就所在詢問為法定訊問方式，經命具結後所錄取之證言合法。\n(B) 得逕採。本選項合於《民事訴訟法》第 305 條第 3 項所定之兩造同意；具結部分則合於《民事訴訟法》第 305 條第 6 項前段規定：「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仍應具結，並將結文附於書狀，經公證人認證後提出。」\n(C) 不得逕採，為本題答案。理由如上。\n(D) 得逕採。《民事訴訟法》第 305 條第 5 項規定：「證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之。」本選項並已於訊問前命具結，程序合法。\n【涵攝步驟】先定法定途徑：《民事訴訟法》第 304 條之就所在詢問、同法第 305 條第 2 項之經法院命兩造會同於公證人前作成、同條第 3 項之經兩造同意、同條第 5 項之科技設備訊問。再檢視選項 C：法院未命、兩造未同意，亦非就所在或以科技設備訊問，均不該當，故不得逕採。\n【記憶點】證人自己跑去公證人那裡寫一份書狀，法院不能直接用；要嘛法院命、要嘛兩造同意。","證人調查以到庭接受訊問為原則，因為直接審理與對質詰問是保障證言真實性的核心機制。《民事訴訟法》第 305 條就此設有數種例外，本題正是逐一比對這些例外的要件。\n第一種例外是就所在訊問。《民事訴訟法》第 305 條第 1 項規定：「遇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得就其所在訊問之。」而元首則另有《民事訴訟法》第 304 條的特別規定，不以不能到場為要件。\n第二種例外是法院命兩造會同於公證人前作成陳述書狀，其要件有二：證人須依據文書資料為陳述或依事件性質、證人狀況經法院認為適當，以及兩造會同。第三種例外是兩造同意的法院外書狀陳述。這兩種例外的共同點在於：都有一個外部的把關者，前者是法院的命令加上兩造在場，後者是兩造的同意；正因為有把關，才能取代法庭上的直接訊問。選項 C 的情形恰恰缺少這個把關者。\n第四種例外是科技設備的遠距訊問，其性質仍屬法院的直接訊問，只是傳送方式改變，因此要件是設備得直接訊問加上法院認為適當。\n就具結，《民事訴訟法》第 305 條第 6 項後段規定：「其以科技設備為訊問者，亦應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具結。」而《民事訴訟法》第 313-1 條規定：「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其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係據實陳述並無匿、飾、增、減，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並簽名。」就書狀陳述的結文內容另設規定。《民事訴訟法》第 312 條第 3 項規定：「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則排除審判長當面告知具結義務的程序。\n把四種例外並排之後，選項 C 的問題就非常清楚：它既不是法院就證人所在所為的訊問，也沒有法院的命令，更沒有兩造的同意，證人是自行決定以書狀取代到庭。公證人的認證只能證明該書狀確係該證人所作成，並不能取代法院對訊問方式的決定權，也不能取代對造的程序參與。這正是本題把公證人認證這個要素放進三個選項的用意：有沒有認證不是判準，程序是怎麼啟動的才是。\n易混淆的是不得令具結與得不令具結。《民事訴訟法》第 314 條第 1 項規定：「以未滿十六歲或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其效果之人為證人者，不得令其具結。」屬強制排除；同條第 2 項各款則屬法院的裁量。兩者的效果並不相同：前者法院無裁量餘地，令其具結反而構成程序違法；後者則由法院斟酌個案決定。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證人改為得拒絕證言之人而仍為陳述，測試同法第 314 條第 2 項第 1 款的適用。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3-s0201-057",57,"甲、乙、丙三人共有 A 地，甲列乙、丙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分割該地。下列敘述，何…",{"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3-s0201-059",59,"甲列乙為被告，訴請給付租賃 A 屋之租金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於訴狀送達後，甲…",{"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3-s0201-056",56,"關於一造辯論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3-s0201-060",60,"甲與乙於某日訂立買賣契約，以甲所有之 A 地為標的物，約定以價金新臺幣（下同）200…",{"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3-s0201-055",55,"甲為英屬開曼群島之外國法人，主張乙侵害其商標權，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3-s0201-061",61,"關於訴訟上和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4,"number":45,"stem":69},"甲、乙、丙三人共有 A 地，甲列乙、丙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分割該地。…",{"id":48,"number":49,"stem":71},"甲列乙為被告，訴請給付租賃 A 屋之租金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於訴…",80,1789445451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