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1-059":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3-s0201-059",113,"113110","20240803","s0201","civil",null,59,"single","甲列乙為被告，訴請給付租賃 A 屋之租金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於訴狀送達後，甲擬追加請求法院判命乙給付買賣 B 貨物之價金 2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如甲於第一審程序中追加，兩項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法院應准許追加","如甲於第一審程序中追加，兩項請求之基礎事實不同一，乙不同意且無擬制同意存在，有礙訴訟終結時，法院應不許追加","如甲係於第二審程序中追加，兩項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無須乙同意，法院應准許追加","如甲係於第二審程序中追加，兩項請求之基礎事實不同一，即使乙不同意，法院得以不甚礙乙之防禦及訴訟終結准許追加","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訴之追加在第一審與第二審的要件差異，以及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的判斷。\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原則禁止、例外始得追加。本件租金請求本於租賃契約、價金請求本於買賣契約，原因事實互不共通，難認基礎事實同一；乙既不同意，亦無《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2 項規定：「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所定擬制同意，又有礙訴訟終結而不合同條第 1 項第 7 款，法院應不許追加。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本件二請求分別出於租賃與買賣兩個契約關係，不符該款，本選項前提與本題事實不符。\n(B) 敘述正確，為本題答案。理由如上。\n(C) 敘述錯誤。本選項同樣以基礎事實同一為前提，而本件二請求的基礎事實並不同一，前提與本題事實不符。\n(D) 敘述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該款是就第一審所設。至於第二審訴之追加得不經他造同意之情形，《民事訴訟法》定有明文，本選項將第一審該款事由逕行套用於第二審，並不正確。\n【涵攝步驟】步驟一定原則：依《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柱句，訴狀送達後原則不得追加。步驟二檢視例外：乙不同意，不合第 1 款；租賃與買賣原因事實不共通，不合第 2 款；有礙訴訟終結，不合第 7 款。步驟三檢視擬制同意：乙已表示不同意，不合同條第 2 項。故不許追加。\n【記憶點】追加須合《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七款例外之一，本件同意、基礎事實同一與不甚礙訴訟終結三路皆不通。","訴之變更追加制度在處分權主義與程序安定之間取得平衡。原告固然是訴訟標的的形成者，但訴狀送達後被告已就特定的請求展開防禦，任意追加將使被告的準備落空，因此《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採原則禁止、例外開放的立法方式。\n就例外的內容，該項各款分成三組。第一組是被告的意思，包括第 1 款的同意與同條第 2 項的擬制同意；第二組是請求之間的關聯性，包括第 2 款的基礎事實同一、第 3 款的聲明擴張或減縮、第 4 款的情事變更；第三組則是程序經濟的考量，第 7 款的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即屬之。此外《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處理的是當事人的追加而非請求的追加。\n就基礎事實同一的判斷，通說與實務見解著眼於兩個請求的主要爭點是否共通、原有的訴訟資料與證據資料能否於追加後續予利用。本題租金請求的爭點在租賃契約的成立與租金數額，價金請求的爭點在買賣契約的成立與貨物交付，兩組爭點與其證據方法幾乎沒有交集，因此難認同一。這也說明為什麼選項 A 與選項 C 雖然在抽象規範層次的敘述看似無誤，卻因為前提與本題事實不合而不能作為正確答案。\n就本題四個選項的結構，出題者刻意讓 A 與 C 在抽象規範層次讀起來都像是對的，只有把它們的假設前提放回題目的事實才會露出破綻：甲追加的是買賣價金請求，與原本的租金請求分屬兩個獨立的契約關係。作答時必須把選項所設的如果子句與題幹既定的事實對照，而不能只檢查該子句與條文是否相符。\n就審級的差異，第二審程序的追加另有更嚴格的要求，其得不經他造同意之情形，《民事訴訟法》定有明文，而第一審第 7 款的程序經濟事由並非當然沿用；理由在於第二審的追加會使新請求喪失一個審級。與之相配套的是第二審新攻防的限制，《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同樣是為了維持第一審的集中審理。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追加的請求改成與原請求同一租賃關係所生的損害賠償，此時基礎事實同一即可成立；或把被告的態度改為未異議而為本案言詞辯論，直接落入擬制同意。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3-s0201-058",58,"下列所示證人之證言或提出之書狀，何者屬於法院不得逕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3-s0201-060",60,"甲與乙於某日訂立買賣契約，以甲所有之 A 地為標的物，約定以價金新臺幣（下同）200…",{"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3-s0201-057",57,"甲、乙、丙三人共有 A 地，甲列乙、丙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分割該地。下列敘述，何…",{"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3-s0201-061",61,"關於訴訟上和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3-s0201-056",56,"關於一造辯論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3-s0201-062",62,"乙本於 A 地所有權，訴請甲塗銷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主張其與甲訂有買賣 A 地契…",[],{"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1},"甲與乙於某日訂立買賣契約，以甲所有之 A 地為標的物，約定以價金新臺幣（…",80,1789445451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