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1-060":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201-060",113,"113110","20240803","s0201","civil",null,60,"single","甲與乙於某日訂立買賣契約，以甲所有之 A 地為標的物，約定以價金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出賣予乙，嗣後雙方就該契約已否因一方行使解除權而消滅發生爭執，有意循訴訟程序解決紛爭。關於程序之選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甲為原告訴請確認系爭買賣契約所生買賣關係不存在時，得與被告乙合意請求受訴法院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為審判","甲起訴請求被告乙給付價金 200 萬元時，不得與乙合意請求受訴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為審判","乙起訴請求判決命被告甲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經第一審法院以乙之請求無理由判決其敗訴後，在上訴期間內，如兩造間已合意承認該第一審判決所為事實認定無誤，得合意逕向第三審上訴","甲與乙得合意由甲起訴請求法院判決確認解除權不存在，並於其裁判後逕向第三審上訴","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程序選擇權的範圍，包括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合意適用小額程序，以及飛躍上訴的合意時點。\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466-4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該項所稱之合意，其對象是第一審判決所確定的事實，於判決作成前並不存在可供認為無誤的確定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466-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並連同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更把合意的提出時點綁在上訴時。故不得於起訴前預先合意日後逕向第三審上訴。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3 項規定：「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之訴不合同條第 1 項、第 2 項，得由兩造合意適用簡易程序。\n(B) 敘述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436-8 條第 4 項規定：「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本件價金二百萬元逾五十萬元，不得合意適用小額程序。\n(C) 敘述正確。第一審判決後、上訴期間內，兩造就判決所確定的事實合意認為無誤，正合於《民事訴訟法》第 466-4 條第 1 項所定之要件。\n(D) 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理由如上。\n【涵攝步驟】要件一須先有第一審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要件二合意須以該判決確定的事實為對象；要件三合意應以文書證之並連同上訴狀提出。本選項的合意作成於起訴之前，後二個要件均無從滿足。\n【記憶點】飛躍上訴的合意只能在判決之後做，因為要認可的是判決寫下來的事實。","程序選擇權是當事人在訴訟中處分程序利益的表現，本題把它拆成三個方向測試：往下選較簡便的程序、往下選更簡便而受金額限制的程序，以及往上省略一個審級。\n第一個方向是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1 項規定：「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是金額標準；同條第 2 項則列舉不問金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的事件；第 3 項才是合意適用的規定，其要件是不合於前二項且合意以文書證之。與之配套的是《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4 項規定：「不合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前項之合意。」擬制合意的設計與應訴管轄同一思路。\n第二個方向是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436-8 條第 1 項規定：「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第 4 項的合意適用則以五十萬元為上限。這個上限是硬性的金額門檻，與簡易程序的合意適用不設上限並不相同，兩者要並列記憶。\n要注意這兩種合意雖然都是往簡便走，其限制邏輯卻不同：簡易程序的合意適用不設金額上限；小額程序的合意適用則以五十萬元封頂，因為小額程序在證據調查與上訴事由上都作了大幅簡化，容許的範圍必須有硬性界線。\n第三個方向是飛躍上訴。《民事訴訟法》第 466-4 條的設計前提是當事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沒有爭執，只就法律見解求第三審裁判，因此才容許省略第二審。合意的客體既然是判決所確定的事實，其時點必然在判決之後；同條第 2 項要求連同上訴狀提出，也印證了這一點。此外該項另有一個常被忽略的要件：所省略的第二審之前，第一審須是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的終局判決，若兩造已依《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3 項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即不合此一要件。\n就時點，選項 C 特意寫出在上訴期間內，其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 440 條規定：「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飛躍上訴既仍是上訴，自受此不變期間拘束；兩造必須在這段期間內完成合意並連同上訴狀提出，逾期則第一審判決確定。這也印證合意的時點只能落在判決之後、期間屆滿之前。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標的金額調到五十萬元以下，讓小額程序的合意適用變成可行。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3-s0201-059",59,"甲列乙為被告，訴請給付租賃 A 屋之租金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於訴狀送達後，甲…",{"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3-s0201-061",61,"關於訴訟上和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3-s0201-058",58,"下列所示證人之證言或提出之書狀，何者屬於法院不得逕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3-s0201-062",62,"乙本於 A 地所有權，訴請甲塗銷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主張其與甲訂有買賣 A 地契…",{"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3-s0201-057",57,"甲、乙、丙三人共有 A 地，甲列乙、丙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分割該地。下列敘述，何…",{"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3-s0201-063",63,"當事人於法院通知期日未到場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4,"number":45,"stem":69},"甲列乙為被告，訴請給付租賃 A 屋之租金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於訴…",{"id":48,"number":49,"stem":50},80,1789445451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