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1-06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201-063",113,"113110","20240803","s0201","civil",null,63,"single","當事人於法院通知期日未到場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原告於準備程序期日未到場，而被告拒絕陳述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當事人均未到場，依法視為合意停止訴訟後，法院得依職權續行訴訟","當事人一造未到場時，法院仍得調查證據","小額事件依法進行調解程序者，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時，原告得聲請即為訴訟之辯論，而為一造辯論判決","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當事人不到場的三種法律效果——準備程序期日不到場、言詞辯論期日兩造不到場，以及調解期日不到場。\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之一造，於準備程序之期日不到場者，應對於到場之一造，行準備程序，將筆錄送達於未到場人。」而《民事訴訟法》第 191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視為合意停止的效果所繫的是言詞辯論期日，(A) 把準備程序期日一造不到場寫成視為合意停止，故選 A。\n【逐項排除】\n(A) 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原告於準備程序期日不到場時，受命法官應對到場的被告續行準備程序。\n(B)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19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訴訟程序停止間，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n(C)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296 條規定：「調查證據，於當事人之一造或兩造不到場時，亦得為之。」\n(D)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436-12 條第 1 項規定：「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所定事件，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者，如當事人一造於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n【涵攝步驟】先定位期日種類：(A) 是準備程序期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B) 是言詞辯論期日兩造不到場，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191 條；(C) 是證據調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296 條；(D) 是小額事件的調解期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436-12 條第 1 項。\n【記憶點】視為合意停止綁的是言詞辯論期日，不是準備程序期日。","就要件拆解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191 條第 1 項的構成要件有三個：主體是當事人兩造、事由是無正當理由遲誤、期日是言詞辯論期日。本題 (A) 在主體與期日兩個要件上都與該項不合：不到場者是原告一造，期日則是準備程序期日。至於被告到場卻拒絕陳述，其效果同樣不在該項射程之內；準備程序期日一造不到場時，《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已把法律效果寫定為對到場之一造行準備程序，並將筆錄送達於未到場人。《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除有另定新期日之必要者外，受命法官得終結準備程序。」可見立法者對準備程序期日的設計是續行並得終結，而不是停止。\n就易混淆條文對照而言，合意停止有兩條相鄰的規定，體例相似而發動方式不同。《民事訴訟法》第 190 條規定：「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以一次為限。如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不生合意停止訴訟之效力，法院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兩造無正當理由仍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該條是當事人以合意陳明而停止，《民事訴訟法》第 191 條則是因兩造遲誤期日而擬制停止，兩者都以四個月為續行的期限，也都以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為最終效果。\n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一造辯論判決是另一組常見對照。《民事訴訟法》第 385 條第 1 項規定：「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與本題 (D) 所依據的小額程序調解期日規定相比，前者以言詞辯論期日為前提且原則上須經到場當事人聲請，後者則以調解期日五日前合法通知為前提，法院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期間與發動方式都應分開記憶。至於法院應駁回一造辯論聲請的情形，《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另列四款，也是配套考點。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3-s0201-062",62,"乙本於 A 地所有權，訴請甲塗銷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主張其與甲訂有買賣 A 地契…",{"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3-s0201-064",64,"原告甲為被告乙公司之股東，提起確認之訴，請求確認乙公司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3-s0201-061",61,"關於訴訟上和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3-s0201-065",65,"甲列乙、丙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乙、丙間買賣關係不存在，關於訴訟中之證據方法，下列敘述…",{"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3-s0201-060",60,"甲與乙於某日訂立買賣契約，以甲所有之 A 地為標的物，約定以價金新臺幣（下同）200…",{"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3-s0201-066",66,"甲對乙提起訴訟後，受訴法院詢問兩造有無調解意願，經兩造陳明願意進行調解程序後，將本件…",[],{"id":44,"number":45,"stem":69},"乙本於 A 地所有權，訴請甲塗銷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主張其與甲訂有買…",{"id":48,"number":49,"stem":71},"原告甲為被告乙公司之股東，提起確認之訴，請求確認乙公司於民國 110 年…",80,1789445451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