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1-066":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201-066",113,"113110","20240803","s0201","civil",null,66,"single","甲對乙提起訴訟後，受訴法院詢問兩造有無調解意願，經兩造陳明願意進行調解程序後，將本件訴訟移付調解。關於調解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經移付調解後，訴訟程序停止進行，應待調解之結果而決定有無繼續進行訴訟程序之必要","兩造於調解期間均不到場，如法院認有調解成立之可能，仍得另定調解期日","關於財產權爭議之調解，如經兩造同意，得由調解委員酌定解決事件之調解條款","關於財產權爭議之調解，法院依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後，須經當事人明示同意，方得認為調解成立","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移付調解的程序效果，以及財產權爭議調解中調解條款與解決事件方案兩種機制的成立方式。\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418 條第 2 項規定：「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不成立；其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法院依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後，當事人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即視為成立，並非以當事人明示同意為成立要件，(D) 與該項不合，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420-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n(B)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420 條規定：「當事人兩造或一造於期日不到場者，法官酌量情形，得視為調解不成立或另定調解期日。」\n(C)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415-1 條第 1 項規定：「關於財產權爭議之調解，經兩造同意，得由調解委員酌定解決事件之調解條款。」\n(D) 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418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或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對於前條之方案，得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該方案採異議制，當事人不提出異議即視為依方案成立調解。\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事件性質為財產權爭議，本題甲對乙的訴訟屬之；要件二是機制種類，(C) 走的是調解委員酌定調解條款，(D) 走的是法官依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要件三是成立方式，前者以兩造同意為前提，後者以未於十日內異議為前提。\n【記憶點】法院提出的解決方案採異議制：不異議就成立，不必明示同意。","就要件拆解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417 條第 1 項規定：「關於財產權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法官應斟酌一切情形，其有調解委員者，並應徵詢調解委員之意見，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以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該項的發動要件有三：事件為財產權爭議、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方案不得逾越兩造的主要意思範圍。條文既然已在內容上要求方案不違反兩造當事人的主要意思，成立階段自然不必再要求一次明示同意，而改以異議制處理，這正是 (D) 誤讀的所在。《民事訴訟法》第 41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方案，應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送達是異議期間的起算點。\n就易混淆條文對照而言，本題把兩種機制並置。《民事訴訟法》第 415-1 條第 1 項的調解條款以經兩造同意為前提，由調解委員酌定；《民事訴訟法》第 415-1 條第 4 項規定：「調解委員酌定之調解條款，應作成書面，記明年月日，或由書記官記明於調解程序筆錄，由調解委員簽名後，送請法官審核；其經法官核定者，視為調解成立。」相對地，《民事訴訟法》第 417 條與第 418 條的解決方案由法官依職權提出，以送達後十日不變期間內是否異議定其成立與否。一個從兩造同意出發，一個從法官職權出發，成立時點與文書要件都不同。\n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移付調解的費用效果也常被命題。《民事訴訟法》第 420-1 條第 3 項規定：「依第一項規定移付調解而成立者，原告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與訴訟上和解的退費規定體例相同。另外，《民事訴訟法》第 420 條把兩造或一造不到場的處理交給法官酌量，可以是視為調解不成立，也可以是另定調解期日，本題 (B) 即取後者，法條並未把兩者排成先後順序。至於移付調解的發動，《民事訴訟法》第 420-1 條第 1 項規定：「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兩造合意是其唯一入口。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3-s0201-065",65,"甲列乙、丙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乙、丙間買賣關係不存在，關於訴訟中之證據方法，下列敘述…",{"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3-s0201-067",67,"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3-s0201-064",64,"原告甲為被告乙公司之股東，提起確認之訴，請求確認乙公司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3-s0201-068",68,"甲、乙分別為經營成衣買賣之供貨、銷售公司，甲起訴請求乙給付貨款新臺幣（下同）5 萬元…",{"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3-s0201-063",63,"當事人於法院通知期日未到場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3-s0201-069",69,"關於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4,"number":45,"stem":69},"甲列乙、丙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乙、丙間買賣關係不存在，關於訴訟中之證據方…",{"id":48,"number":49,"stem":50},80,178944545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