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1},["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1-06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0},{"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201-068",113,"113110","20240803","s0201","civil",null,68,"single","甲、乙分別為經營成衣買賣之供貨、銷售公司，甲起訴請求乙給付貨款新臺幣（下同）5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法院應先行調解程序，如調解不成立，即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乙於調解期日 7 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甲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依職權由甲一造辯論而為判決","甲依定型化契約約款向合意管轄法院起訴時，乙得抗辯小額訴訟程序無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乙對甲反訴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60 萬元，法院應以其反訴不合法，裁定駁回","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小額訴訟程序的調解前置、一造辯論判決、合意管轄的排除及其但書，以及反訴的金額限制。\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436-9 條規定：「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甲、乙同為經營成衣買賣的公司，落在該條但書所定情形，合意管轄仍有適用，(C) 謂小額訴訟程序無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第 1 項第 11 款所定事件為：「十一、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本件貨款 5 萬元屬之，應先行調解，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8 條第 1 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n(B)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436-12 條第 1 項規定：「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所定事件，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者，如當事人一造於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乙於 7 日前受合法通知，已合於該項所定期間。\n(C) 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9 條但書，兩造均為商人時，合意管轄不受排除。\n(D)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436-15 條規定：「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一項之範圍內為之。」反訴 60 萬元已逾 10 萬元。\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當事人身分，甲、乙均為商人；要件二為條款性質，係預定用於同類契約的條款；要件三為但書，兩造均為商人故回到合意管轄的一般規定。\n【記憶點】小額合意管轄的排除有但書：兩造都是法人或商人時，排除不適用。","就要件拆解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436-9 條所要處理的是資訊與締約能力的落差。它的構成要件有三：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該合意出於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內容為債務履行地或第一審管轄法院的合意。三者具備時，管轄的一般規定被排除，以免經濟上強勢的一方藉定型化條款把相對人拖到遠地應訴。但書則把保護收回：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時，落差不存在，保護的理由也隨之消失。本題甲、乙同為經營成衣買賣的公司，正落在但書之內。\n就易混淆條文對照而言，小額程序的金額軸線有兩條。《民事訴訟法》第 436-8 條第 1 項以新臺幣十萬元為當然適用的標準，《民事訴訟法》第 436-8 條第 4 項規定：「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而《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第 1 項第 11 款的強制調解則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線。本題貨款 5 萬元同時落在強制調解與當然適用小額程序的範圍內，(A) 因而成立。另外，《民事訴訟法》第 436-8 條第 2 項規定：「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是小額程序的退出口。\n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436-15 條的反訴限制常與通常程序對照命題。通常程序的反訴限制著眼於牽連性，小額程序的限制則直接以金額劃線，超出十萬元者除非兩造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否則不得為之。本題乙的反訴金額為 60 萬元，題示亦無合意，法院應以反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另外，一造辯論判決在小額與調解程序的銜接上，《民事訴訟法》第 436-12 條第 1 項採五日前合法通知的期間要件，與通常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385 條第 1 項所定的再次通知要件不同，也是常見的替換點；《民事訴訟法》第 436-12 條第 2 項並要求調解期日通知書記載不到場的效果。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3-s0201-067",67,"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3-s0201-069",69,"關於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3-s0201-066",66,"甲對乙提起訴訟後，受訴法院詢問兩造有無調解意願，經兩造陳明願意進行調解程序後，將本件…",{"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3-s0201-070",70,"甲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乙給付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第一審法院判決命乙給付甲 200…",{"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3-s0201-065",65,"甲列乙、丙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乙、丙間買賣關係不存在，關於訴訟中之證據方法，下列敘述…",{"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3-s0201-071",71,"下列敘述之情形，何者不屬當事人得在第二審法院提出之新攻擊或防禦方法？",[],{"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50},80,178944545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