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1-069":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3-s0201-069",113,"113110","20240803","s0201","civil",null,69,"single","關於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一律均須得他造之同意，始得為之","將離婚之訴變更為撤銷婚姻之訴，不須經他造同意","追加必須合一確定之原非當事人之人為他造當事人，須得原為他造當事人之人同意，始屬合法","因訴之變更為以新訴取代舊訴，舊訴視為撤回，第二審法院專就新訴為審判，故訴之變更倘不合法，即應駁回該新訴，無須就舊訴續為審理","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的同意要件，以及家事訴訟事件在第二審變更請求的特別規定。\n【正解理由】《家事事件法》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離婚之訴與撤銷婚姻之訴同為家事訴訟事件而基礎事實相牽連，落在《家事事件法》第 41 條第 1 項之合併請求情形；其請求之變更依《家事事件法》第 41 條第 2 項得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並未以他造同意為要件，(B) 與該項相合，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446 條第 1 項規定：「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該項設有但書，並非一律須得他造同意。\n(B) 正確。依《家事事件法》第 41 條第 2 項，前項合併請求之情形得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請求之變更。\n(C) 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定情形為：「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該款落在《民事訴訟法》第 446 條第 1 項但書所列的範圍內，不以他造同意為合法要件。\n(D) 錯誤。訴之變更倘不合法，變更即未生效力，舊訴仍在繫屬之中，第二審法院就舊訴仍應續為審理，此為實務就訴之變更不合法所採的處理方式。\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審級，本題設定在第二審；要件二為事件性質與牽連，離婚與撤銷婚姻均為家事訴訟事件且基礎事實相牽連；要件三為時點，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又《家事事件法》第 56 條列出離婚與撤銷婚姻，並以得依同法第 41 條第 2 項為請求之變更為前提，是本題最直接的接點。\n【記憶點】《家事事件法》第 41 條第 1 項之合併請求情形，其請求變更依同法第 41 條第 2 項得至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不繫於他造同意。","就要件拆解而言，《家事事件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之限制。」第一項處理的是合併請求，第二項把時間軸拉到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讓當事人得在該期間內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請求。立法上把家事事件的統合處理放在紛爭一次解決之上，因此在同意要件上比民事訴訟的一般規定寬鬆。本題離婚之訴與撤銷婚姻之訴的基礎事實同為同一段婚姻關係，正是該條所要統合的情形。\n就版本狀態而言，本題所引的《家事事件法》，其選上的版本內帶有部分條文定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的標記，該部分於本題考試當日尚未生效；本題所引用的第 41 條並非該延後施行的部分，考生閱讀時仍宜注意該法有分階段施行的設計。\n就易混淆條文對照而言，民事訴訟的一般規定是《民事訴訟法》第 446 條第 1 項，原則須經他造同意，例外則指向《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6 款。《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情形為：「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而《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定情形為：「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把兩條並列可以看出，(A) 把原則寫成絕對、(C) 把落在但書內的款項寫回原則，都是同一種誤讀。\n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第二審提起反訴的限制與訴之變更並不相同。《民事訴訟法》第 446 條第 2 項就反訴另設三款例外，體例與第一項對稱，命題者常把兩項的例外互換。至於 (D) 所涉的效果問題，重點在於變更不合法與新訴無理由是兩件事：前者使變更不生效力，舊訴的繫屬未曾消滅；後者才是就新訴為實體判斷。本題此一部分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就此所採的處理方式。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needs-practice-view","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9,40],"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3-s0201-068",68,"甲、乙分別為經營成衣買賣之供貨、銷售公司，甲起訴請求乙給付貨款新臺幣（下同）5 萬元…",{"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3-s0201-070",70,"甲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乙給付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第一審法院判決命乙給付甲 200…",{"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3-s0201-067",67,"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3-s0201-071",71,"下列敘述之情形，何者不屬當事人得在第二審法院提出之新攻擊或防禦方法？",{"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3-s0201-066",66,"甲對乙提起訴訟後，受訴法院詢問兩造有無調解意願，經兩造陳明願意進行調解程序後，將本件…",{"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3-s0201-072",72,"下列何者之原告，得提起第三審上訴？",[],{"id":46,"number":47,"stem":71},"甲、乙分別為經營成衣買賣之供貨、銷售公司，甲起訴請求乙給付貨款新臺幣（下…",{"id":50,"number":51,"stem":73},"甲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乙給付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第一審法院判決命乙給…",80,17894454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