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1},["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1-070":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0},{"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201-070",113,"113110","20240803","s0201","civil",null,70,"single","甲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乙給付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第一審法院判決命乙給付甲 200 萬元，並駁回甲其餘之訴。甲就其敗訴全部合法提起第二審上訴，乙於第二審程序就其敗訴全部為附帶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甲在第二審程序聲明撤回上訴，若乙不同意，就不生撤回上訴之效力","乙就其敗訴全部曾提起上訴並經撤回後，見甲提起上訴，始在程序進行中，再提附帶上訴，則其上訴權已因撤回上訴而消滅，附帶上訴不合法，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附帶上訴","乙於逾上訴期間後始在第二審程序提附帶上訴，附帶上訴雖非不合法，惟若甲之上訴經第二審法院以不合法為由而駁回者，該附帶上訴即失其效力，第二審法院無須為任何裁判","乙於提起附帶上訴後撤回附帶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後為駁回甲上訴之判決，甲不服上訴，第三審法院將原判決廢棄發回，乙在第二審更審程序，不得再提起附帶上訴","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附帶上訴的時點、撤回上訴後能否再為附帶上訴、附帶上訴的失效，以及發回更審後的限制。\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第 2 項規定：「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乙雖曾提起上訴並撤回，依該項仍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上訴，(B) 謂其附帶上訴不合法而應以裁定駁回，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459 條第 1 項規定：「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n(B) 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第 2 項，曾撤回上訴者仍得為附帶上訴；《民事訴訟法》第 459 條第 3 項規定：「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所喪失者為獨立的上訴權，附帶上訴權不因此消滅。\n(C)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461 條規定：「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附帶上訴失其效力。但附帶上訴備上訴之要件者，視為獨立之上訴。」乙逾上訴期間始提起，不備獨立上訴的要件，於甲之上訴被駁回時即失其效力。\n(D)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第 1 項規定：「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身分，乙於甲上訴後居於被上訴人地位；要件二為時點，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要件三為未落入同條第 1 項但書所定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之情形。至於乙曾撤回上訴一節，《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第 2 項是排除障礙的規定，明文使該情形仍得為附帶上訴，而不是附帶上訴的成立要件。\n【記憶點】撤回上訴喪失的是上訴權，附帶上訴權還在；但發回更審後就沒有了。","就要件拆解而言，附帶上訴是被上訴人在他造上訴所開啟的程序中，藉以擴張自己受判決範圍的手段。《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第 1 項把它的時點界定在言詞辯論終結前，並以但書排除第三審發回或發交後的情形；第二項則把三種外觀上像是已經放棄的狀況一併排除在障礙之外，也就是上訴期間已滿、曾捨棄上訴權、曾撤回上訴。本題 (B) 把撤回上訴的效果誤讀成連附帶上訴權一併消滅，正是漏看了該項。《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第 3 項規定：「第二百六十一條之規定，於附帶上訴準用之。」附帶上訴的程式因而準用訴之變更追加的規定。\n就易混淆條文對照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459 條第 3 項所稱喪失上訴權，指的是不能再獨立提起上訴；附帶上訴則依附於他造的上訴而存在，兩者的成立基礎不同。這一組差異在 (C) 的情境裡看得最清楚：乙逾上訴期間才提起，因而不備獨立上訴的要件，一旦甲的上訴被以不合法駁回，《民事訴訟法》第 461 條本文即使其失其效力，法院無須另為裁判；反之，若附帶上訴本身備上訴的要件，該條但書就把它轉為獨立之上訴。\n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D) 的更審限制是命題重點。《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第 1 項但書把發回或發交後的附帶上訴一概排除，理由在於更審程序的審理範圍已由第三審的廢棄範圍所框定，若容許被上訴人此時再擴張，將使程序反覆。另外，撤回上訴的效力也有配套：《民事訴訟法》第 459 條第 2 項規定：「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於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時，法院應即通知視為已提起上訴之共同訴訟人，命其於十日內表示是否撤回，逾期未為表示者，視為亦撤回上訴。」必要共同訴訟的撤回程序與單獨當事人不同；而《民事訴訟法》第 459 條第 4 項規定：「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撤回上訴準用之。」撤回的方式與生效時點亦有準用規定，都是延伸考點。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3-s0201-069",69,"關於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3-s0201-071",71,"下列敘述之情形，何者不屬當事人得在第二審法院提出之新攻擊或防禦方法？",{"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3-s0201-068",68,"甲、乙分別為經營成衣買賣之供貨、銷售公司，甲起訴請求乙給付貨款新臺幣（下同）5 萬元…",{"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3-s0201-072",72,"下列何者之原告，得提起第三審上訴？",{"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3-s0201-067",67,"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3-s0201-073",73,"關於第三審上訴之審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50},80,17894454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