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1-07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3-s0201-072",113,"113110","20240803","s0201","civil",null,72,"single","下列何者之原告，得提起第三審上訴？",{"A":16,"B":17,"C":18,"D":19},"原告就第二審駁回其請求離婚及贍養費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之判決提起上訴","原告就其敗訴之 100 萬元部分上訴，被告就其敗訴之 200 萬元部分上訴","原告起訴請求拆屋還地時之土地價值經法院核定為 90 萬元，並據此繳納一、二審裁判費。於原告提起第三審上訴日該地價值已升值為 180 萬元","原告就敗訴之 140 萬元聲明不服，並於上訴第三審之同時擴張請求 30 萬元","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第三審上訴的利益額限制，以及該限制在身分關係訴訟、共同訴訟、價額核定與聲明擴張各情形下的操作。\n【正解理由】第三審上訴利益額之限制以財產權訴訟為其適用對象，《民事訴訟法》定有明文。離婚之訴為身分關係的訴訟，《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該請求所形成者為婚姻關係的解消，不以財產上利益計算其價額，因此不受上訴利益額的限制，(A) 之原告得提起第三審上訴，故選 A。\n【逐項排除】\n(A) 得上訴。離婚之訴為身分關係訴訟，其上訴不繫於財產上的利益額；併請求的贍養費 50 萬元係附隨於離婚之請求。\n(B) 不得上訴。原告與被告各就自己敗訴部分上訴時，上訴利益應分別計算，原告的 100 萬元不因被告另有 200 萬元的上訴而合併計算。\n(C) 不得上訴。《民事訴訟法》第 77-1 條第 2 項規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1 條第 5 項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故仍以核定的 90 萬元為準，上訴時的增值不予計入。\n(D) 不得上訴。第三審為法律審，上訴之聲明不得擴張，《民事訴訟法》定有明文，故以敗訴的 140 萬元計算，同時擴張的 30 萬元不併入。\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訴訟性質，(A) 屬身分關係訴訟，因而不進入財產權訴訟的利益額門檻；要件二為利益額的計算基準，(B) 分別計算、(C) 依起訴時核定的價額、(D) 不含擴張部分。\n【記憶點】離婚之訴不算錢；算錢的三題，分別計算、以核定為準、不含擴張。","就要件拆解而言，第三審上訴的門檻有兩層。第一層是法律審的門檻，《民事訴訟法》第 467 條規定：「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第二層才是財產權訴訟的上訴利益額限制。本題四個選項全部落在第二層，而 (A) 之所以與眾不同，是因為它根本不進入第二層——身分關係的訴訟並非財產權訴訟，其上訴的准否不以金錢衡量。至於併請求的贍養費，性質上附隨於離婚請求，也不因此把整個訴訟改列為財產權訴訟。\n就本題設下的陷阱而言，(C) 是最典型的一題。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時點被定在起訴時，且核定裁定確定後對法院與當事人均生拘束力，因此上訴時土地增值到 180 萬元，並不能重新計算上訴利益。這一組規定同時也是裁判費計算的基礎，《民事訴訟法》第 77-13 條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裁判費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原告一、二審既已依 90 萬元繳費，其價額基準即已固定。\n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第三審的形式要件同樣常入題。《民事訴訟法》第 466-1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而《民事訴訟法》第 471 條第 1 項規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律師強制代理與上訴理由書的補提期間，與本題的利益額限制同屬第三審的入口管制。另外，《民事訴訟法》第 466-1 條第 4 項就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時，定有先命補正及逾期以裁定駁回的處理方式，宜一併記憶。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3-s0201-071",71,"下列敘述之情形，何者不屬當事人得在第二審法院提出之新攻擊或防禦方法？",{"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3-s0201-073",73,"關於第三審上訴之審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3-s0201-070",70,"甲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乙給付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第一審法院判決命乙給付甲 200…",{"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3-s0201-074",74,"關於再審管轄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3-s0201-069",69,"關於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3-s0201-075",75,"甲基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向某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判命被告乙賠償新臺幣 800 萬…",[],{"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51},80,178944545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