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1-07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201-074",113,"113110","20240803","s0201","civil",null,74,"single","關於再審管轄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經第二審法院判決確定之事件，當事人對於同一事件之第一審及第二審判決同時聲明不服，提起再審之訴，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當事人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第三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當事人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對第三審裁定聲請再審，專屬原第二審法院合併管轄","當事人對第三審判決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審之訴，專屬該第三審法院管轄","經第三審法院判決確定之事件，當事人對該第二審、第三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專屬第三審法院合併管轄","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再審之訴的專屬管轄——以作成判決的原法院為原則，審級不同時的合併管轄及其但書。\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499 條第 1 項規定：「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當事人對第三審判決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審之訴，該事由屬《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並非第 9 款至第 13 款，故回歸該項，專屬作成該判決的第三審法院管轄，(C) 與此相合，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499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但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係本於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三款事由，聲明不服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同時對第一審及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者，應由上級法院即第二審法院合併管轄。\n(B) 錯誤。對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 499 條第 1 項專屬該第二審法院管轄；對第三審裁定聲請再審，則專屬作成該裁定的第三審法院，兩者非合併於第二審法院。\n(C) 正確。依《民事訴訟法》第 499 條第 1 項，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即第三審法院管轄。\n(D) 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 499 條第 2 項但書，對第三審判決係本於第 496 條第 1 項第 9 款至第 13 款事由聲明不服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D) 未區分再審事由而一概歸於第三審合併管轄。\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再審對象，本題是第三審判決；要件二為再審事由，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屬《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要件三為有無審級不同之判決併受聲明不服，本題無，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499 條第 1 項。\n【記憶點】再審找原法院；跨審級找上級法院，但對第三審判決以第 9 款到第 13 款事由聲明不服者要回第二審。","就要件拆解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499 條的管轄設計扣著哪一個法院最有能力審查該再審事由而展開。第一項的原則是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理由在於再審是對自己所作判決的重新審查。第二項處理當事人同時對不同審級判決聲明不服的情形，為避免裁判歧異而集中於上級法院；但書再把一部分事由撥回第二審，因為《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9 款至第 13 款所涉者多屬事實與證據層面，這些事由的審查需要事實審的調查能力，而第三審是法律審。\n就本題設下的陷阱而言，四個選項都在同一條的兩項之間游走。(A) 把跨審級的合併管轄誤寫成回到第一審；(B) 把再審之訴與聲請再審兩種不同的救濟混為一談，後者的對象是裁定，其管轄同樣依作成該裁定的法院決定；(D) 則是把第二項本文背下來卻漏掉但書。命題者刻意讓 (D) 看起來與第二項本文一致，考生若未讀到但書就會誤選。\n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再審的期間限制與管轄同屬必考。《民事訴訟法》第 500 條第 1 項規定：「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而《民事訴訟法》第 50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 500 條第 3 項規定：「以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三十日的不變期間、五年的最長期間，以及三款排除五年限制的事由，構成完整的時間軸；而管轄與期間常在同一題中一併命題。此外，對確定裁定聲明不服者走的是聲請再審的程序，其準用規定與再審之訴並不完全相同，也是常見的替換點。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3-s0201-073",73,"關於第三審上訴之審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3-s0201-075",75,"甲基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向某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判命被告乙賠償新臺幣 800 萬…",{"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3-s0201-072",72,"下列何者之原告，得提起第三審上訴？",{"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3-s0201-076",76,"甲對乙有新臺幣 500 萬元之本票債權，乙拒不清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3-s0201-071",71,"下列敘述之情形，何者不屬當事人得在第二審法院提出之新攻擊或防禦方法？",{"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3-s0201-077",77,"甲、乙婚姻關係存續中，甲與丙通姦，乙對甲、丙起訴主張甲、丙通姦而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70},"甲基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向某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判命被告乙賠償新臺幣…",80,1789445451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