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1},["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1-07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0},{"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201-075",113,"113110","20240803","s0201","civil",null,75,"single","甲基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向某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判命被告乙賠償新臺幣 800 萬元，並向受訴法院聲請訴訟救助。受訴法院就訴訟救助聲請部分，裁定予以准許後，乙不服提起抗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乙於收受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後，得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但乙如在裁定送達前提起抗告，亦有效力","乙提起抗告，若未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經原受訴法院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原受訴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抗告","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經宣示後，為裁定之法院應受其羈束，故縱原審法院認為乙之抗告為有理由，亦不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抗告法院認為乙之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廢棄或變更原裁定","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抗告的期間、未繳費的處理、原法院的自行更正權限，以及抗告法院的裁判方式。\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490 條第 1 項規定：「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原法院對於自己所作的裁定，於認抗告有理由時仍應自行撤銷或變更，(C) 謂原審法院縱認抗告有理由亦不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487 條規定：「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n(B)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486 條第 6 項規定：「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以抗告不合法而裁定駁回者，準用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該項以原法院得因未繳裁判費而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為前提。\n(C) 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238 條規定：「裁定經宣示後，為該裁定之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受其羈束；不宣示者，經公告或送達後受其羈束。但關於指揮訴訟或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該條設有但書，而《民事訴訟法》第 490 條第 1 項即屬其所稱的別有規定。\n(D)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492 條規定：「抗告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廢棄或變更原裁定；非有必要，不得命原法院或審判長更為裁定。」\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抗告合法，須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並繳費；要件二為原法院的重新審查，依《民事訴訟法》第 490 條第 1 項認有理由即應撤銷或變更；要件三為送交抗告法院，係在原法院未駁回亦未自行更正時才發生。\n【記憶點】裁定的羈束力有但書：原法院認抗告有理由，自己就能改。","就要件拆解而言，抗告程序被設計成兩道關卡。第一道在原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490 條第 1 項要求原法院或審判長於認抗告有理由時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 490 條第 2 項規定：「原法院或審判長未以抗告不合法駁回抗告，亦未依前項規定為裁定者，應速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如認為必要時，應送交訴訟卷宗，並得添具意見書。」由該項可以反推，原法院手上有三種處置：以抗告不合法駁回、認有理由而自行更正、送交抗告法院。第二道關卡才在抗告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492 條為廢棄或變更。原法院先自我糾正的設計，是抗告與上訴的重要差異。\n就本題設下的陷阱而言，(C) 把裁定的羈束力寫成絕對。《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的本文固然承認裁定經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即生羈束力，但同一條的但書已把關於指揮訴訟或別有規定者排除在外，而《民事訴訟法》第 490 條第 1 項正是該但書所指的別有規定。這是規則與例外同條並存的典型結構，只讀本文就會得到相反的結論。\n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抗告的形式與救濟層次也常入題。《民事訴訟法》第 488 條第 1 項規定：「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法院提出抗告狀為之。」而《民事訴訟法》第 488 條第 3 項規定：「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至於得以言詞提起抗告的情形，《民事訴訟法》第 488 條第 2 項就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的事件、關於訴訟救助提起抗告，以及由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執有證物的第三人提起抗告者另設規定，本題乙所爭執者正是訴訟救助的裁定。再抗告方面，《民事訴訟法》第 486 條第 4 項規定：「除前二項之情形外，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把再抗告限縮為法律審，與第三審上訴的定位相互呼應。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3-s0201-074",74,"關於再審管轄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3-s0201-076",76,"甲對乙有新臺幣 500 萬元之本票債權，乙拒不清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3-s0201-073",73,"關於第三審上訴之審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3-s0201-077",77,"甲、乙婚姻關係存續中，甲與丙通姦，乙對甲、丙起訴主張甲、丙通姦而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3-s0201-072",72,"下列何者之原告，得提起第三審上訴？",{"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3-s0201-078",78,"關於家事事件之審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50},80,1789445451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