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1},["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1-080":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8,"prev":69,"next":11,"paperCount":1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3-s0201-080",113,"113110","20240803","s0201","civil",null,80,"single","甲夫、乙妻有未成年之婚生子丙，乙婚前另與丁男交往，甲死亡後，其母戊認為丙非甲之子，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戊應以乙、丙、丁為共同被告，當事人始適格","如丙受婚生子女推定，則戊所提訴訟為無理由","為監督法官之審理，此類訴訟所有民眾皆可旁聽","受訴法院得命被告乙本人到場，如乙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得裁罰，並命拘提","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受婚生推定的子女能否以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推翻，以及第三人提起身分關係訴訟的當事人適格。\n【正解理由】《民法》第 1063 條第 1 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而《民法》第 106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丙如受婚生推定，該推定的推翻途徑與提起權人已由該條劃定，戊並非該項所列之人，其提起的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無從推翻推定，法院應認其訴為無理由，(B) 與此相合，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家事事件法》第 3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事件，由第三人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雙方為共同被告；其中一方已死亡者，以生存之他方為被告。」本件訟爭身分關係的當事人為甲與丙，甲已死亡，應以丙為被告。\n(B) 正確。依《民法》第 1063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受婚生推定者須以否認之訴推翻，戊所提之訴為無理由。\n(C) 錯誤。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家事事件法》定有明文，並非所有民眾皆可旁聽。\n(D) 錯誤。《家事事件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從法院之命到場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之規定。但不得拘提之。」該項就當事人本人準用罰鍰之規定，其但書則逐字禁止拘提，本選項錯在並命拘提這一半。\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受胎在婚姻關係存續中，題示丙為甲、乙的婚生子；要件二為推定的推翻途徑，即否認之訴；要件三為提起權人，為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戊為甲之母，不在其列。\n【記憶點】受婚生推定就走否認之訴；第三人提確認之訴，會敗在無理由。","就要件拆解而言，《民法》第 1063 條把婚生推定設計成一組封閉的體系。第一項以受胎期間落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為要件，發生推定的效果；第二項把推翻的方式限定為否認之訴，並把提起權人列為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民法》第 1063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再加上期間限制。三項合起來，把身分關係的安定性擺在血緣真實之前：非屬該條所列之人，即使主張血緣不符，也無法以確認之訴取代否認之訴。\n就版本狀態而言，本題所引的《家事事件法》，其選上的版本內帶有部分條文定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的標記，該部分於本題考試當日尚未生效；本題所引用的各條並非該延後施行的部分。\n就易混淆條文對照而言，《家事事件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該項固然開放第三人在有確認利益時提起確認之訴，但當該親子關係係由婚生推定而來時，推翻的門仍由《民法》第 1063 條第 2 項把守。本題把兩條並置，測驗的正是考生能否看出確認之訴與否認之訴的分工。\n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當事人適格與程序保障常被一併命題。《家事事件法》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第三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由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之一方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他方為被告。」第二項則就第三人提起者設有共同被告的規定，並以一方死亡時由生存的他方應訴為配套。另外，血緣檢驗的發動依《家事事件法》第 68 條第 1 項有其要件與限制，而《家事事件法》第 67 條第 2 項就法院已得心證認應駁回原告之訴時，課予闡明當事人得為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請求的義務，也是本考點的延伸。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32],"deferred-caveat","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9,40],"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5,49,52,56,60,64],{"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3-s0201-079",79,"印度籍之甲夫與臺灣籍之乙妻結婚，婚後生有未成年子丙，全家居住於甲夫之工作地點新竹，後…",{"id":50,"number":24,"year":6,"stem":51},"law-113-s0201-001","下列關於消滅時效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3-s0201-078",78,"關於家事事件之審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3-s0201-002",2,"乙為甲之意定代理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3-s0201-077",77,"甲、乙婚姻關係存續中，甲與丙通姦，乙對甲、丙起訴主張甲、丙通姦而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3-s0201-003",3,"甲受輔助宣告，未經輔助人同意，將其所有之 A 屋出賣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乙。嗣後，乙因…",[],{"id":46,"number":47,"stem":70},"印度籍之甲夫與臺灣籍之乙妻結婚，婚後生有未成年子丙，全家居住於甲夫之工作…",1789445451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