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2-003":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1,"prev":72,"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3-s0202-003",113,"113110","20240803","s0202","commercial",null,3,"single","X 公司持有 Y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5%的股份，擬參與 Y 公司經營，正評估以 X 公司名義或由 X 公司代表人擔任董事之利弊。依公司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如 X 公司擔任 Y 公司董事，其應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而在董事任期內，X 公司得隨時改派代表人補足其任期","如 X 公司代表人甲及乙二人同時當選為 Y 公司董事時，在董事任期內，X 公司得改派丁及戊補足其任期","如 Y 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X 公司代表人甲擔任 Y 公司董事，X 公司在甲之董事任期內將Y 公司持股全數轉讓給他人時，甲即喪失其董事資格","如 Y 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X 公司在擔任 Y 公司董事時，將 Y 公司持股全數設質，X 公司即喪失其董事資格","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公司法》第 27 條法人股東擔任董事，與董事持股轉讓、設質的不同效果。\n【正解理由】《公司法》第 197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超過之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設質逾選任時持股半數的效果，是超過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並不影響董事資格。本選項卻說 X 公司因設質而喪失董事資格，與該項所定效果不同，故選 D。\n【逐項排除】\n(A) 《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法人自任董事並指定自然人代表，且依同法第 27 條第 3 項得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敘述正確。\n(B) 《公司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代表人數人得分別當選，再依同法第 27 條第 3 項改派補足原任期，敘述正確。\n(C) 《公司法》第 197 條第 1 項規定：「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公開發行公司的董事在任期中轉讓逾選任時持股半數者當然解任，敘述正確。\n(D) 依《公司法》第 197 條之 1 第 2 項，設質逾半的效果是停止表決權，本選項寫成喪失董事資格，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要件二，行為是設質而非轉讓；要件三，設質數額逾選任時持股二分之一。三者齊備時所生效果為超過部分停止表決權，而不是解任。\n【記憶點】《公司法》第 197 條的轉讓掉席位，第 197 條之 1 的設質只凍表決權。","本題把法人股東參與經營的兩條路徑，與董事持股變動的兩種效果，交叉排列成四個選項。\n先看兩條路徑。《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這是法人自己當選董事、再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的型態。同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這是由代表人自己當選的型態，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兩種型態的共同處在改派：同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改派的是原任期的剩餘期間，不是重新起算，選項 (A)(B) 即依此成立。\n再看兩種效果。《公司法》第 197 條第 1 項規定：「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轉讓逾半的效果是當然解任，而該項的文字以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主語。相對地，同法第 197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超過之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設質逾半的效果只及於表決權的行使與出席表決權數的計算。命題者把後者的效果換成前者，就成了選項 (D)。\n易混淆的是同法第 197 條第 3 項所處理的當選後就任前轉讓，以及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內轉讓，其效果是當選失其效力，與任期中轉讓的當然解任又有不同，三者宜並列記憶。\n就實務見解的位置而言，選項 (C) 涉及法人股東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2 項使代表人當選後，法人本身轉讓持股是否導致代表人董事解任的問題，主管機關函釋採肯定見解，這一層不是純粹的條文字面推導，作答時宜留意。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問改派是否須經股東會同意、問代表人得否同時擔任董事與監察人。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59,63,67],{"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3-s0202-002",2,"依公司法中有關公司登記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3-s0202-004",4,"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本身進行金融科技產業，欲擴大公司規模，故欲尋覓合作對象…",{"id":57,"number":24,"year":6,"stem":58},"law-113-s0202-001","依公司法第 22 條之 1 規定，公司應每年定期以電子方式，將內部人之資料申報至臺灣…",{"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3-s0202-005",5,"關於有限公司股東權限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3-s0202-055",55,"債權人甲聲請法院拍賣債務人乙所有之 A 地，經拍定後法院發給拍定人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3-s0202-006",6,"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有甲、乙、丙、丁及戊共 5 位股東，各出資新臺幣 10…",[],{"id":49,"number":50,"stem":51},{"id":53,"number":54,"stem":74},"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本身進行金融科技產業，欲擴大公司規模，故欲…",70,178944544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