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2-00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3-s0202-004",113,"113110","20240803","s0202","commercial",null,4,"single","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本身進行金融科技產業，欲擴大公司規模，故欲尋覓合作對象，以追求企業合併綜效。下列有關有限公司合併之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A 公司須經全體股東同意，方可與 B 有限公司合併","若 A 公司欲與 C 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存續合併，則存續公司必須為 C 股份有限公司","A 公司決議與 D 有限公司合併後，則應通知各債權人，並指定 30 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若 A 公司決議與 E 有限公司合併卻漏未通知債權人，則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有限公司合併的決議門檻、債權人保護程序，以及不同種類公司合併時的存續公司。\n【正解理由】有限公司之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公司法》定有明文，並非以全體股東同意為要件。與之對照，《公司法》第 72 條規定：「公司得以全體股東之同意，與他公司合併。」全體股東同意是無限公司的合併門檻。本選項把無限公司的門檻搬到有限公司，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有限公司之合併門檻為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本選項寫成須經全體股東同意，與法定門檻不合。\n(B) 《公司法》第 316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相互間合併，或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者，其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時，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敘述正確。\n(C) 有限公司合併時的債權人保護程序準用無限公司之規定，《公司法》定有明文。同法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三十日以上期限與異議聲明的敘述正確。\n(D) 《公司法》第 74 條規定：「公司不為前條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經前述準用而適用於有限公司，漏未通知即不得以合併對抗債權人，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A 公司為有限公司；要件二，擬與 B 有限公司合併；要件三，決議須達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題示的全體股東同意超出法定門檻所要求的程度，(A) 的敘述因此不正確。\n【記憶點】全體同意是無限公司的合併門檻，有限公司只要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有限公司的合併規範採取雙軌：決議門檻自己規定，債權人保護程序則準用無限公司的規定，這兩件事《公司法》定有明文。\n就決議門檻而言，有限公司的變更章程、合併與解散三者同列，門檻都是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這與《公司法》第 106 條第 1 項所定增資、同法第 110 條第 1 項所定表冊承認同須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形成過半數與三分之二的兩級門檻，是有限公司章最常被交叉命題的地方。選項 (A) 把三分之二換成全體同意，看似更嚴格，實際上是把無限公司的規定搬了過來：同法第 72 條規定：「公司得以全體股東之同意，與他公司合併。」全體股東同意是無限公司的門檻，不是有限公司的門檻。\n就債權人保護程序而言，《公司法》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同法第 74 條規定：「公司不為前條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前者定通知公告與三十日以上的異議期間，後者定違反時不得以合併對抗債權人的效果，選項 (C)(D) 分別對應這兩條。此外，同法第 75 條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合併後的權利義務由存續或新立公司概括承受，一併記憶較為完整。\n就存續公司的種類而言，《公司法》第 316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相互間合併，或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者，其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立法理由在於避免股東責任型態倒退，或使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變成出資額持有人，故不同種類公司合併時以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或新設公司；同條第 2 項就公司分割亦作相同處理。\n就作答策略而言，有限公司章的條文數量少而準用密度高，凡遇到合併、解散、清算的程序問題，應先確認該事項是自有規定還是準用無限公司的規定，再回到被準用的條文讀原文。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問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的門檻、問合併與分割在存續公司種類上的限制，以及問未依期限通知債權人的效果。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60,64,67],{"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3-s0202-003",3,"X 公司持有 Y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5%的股份，擬參與 Y 公司經營，正評估以 X…",{"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3-s0202-005",5,"關於有限公司股東權限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3-s0202-002",2,"依公司法中有關公司登記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3-s0202-006",6,"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有甲、乙、丙、丁及戊共 5 位股東，各出資新臺幣 10…",{"id":65,"number":24,"year":6,"stem":66},"law-113-s0202-001","依公司法第 22 條之 1 規定，公司應每年定期以電子方式，將內部人之資料申報至臺灣…",{"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3-s0202-007",7,"關於公司虧損時所得採取行為之相關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9,"number":50,"stem":73},"X 公司持有 Y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5%的股份，擬參與 Y 公司經營，…",{"id":53,"number":54,"stem":55},70,178944544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