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2-00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202-009",113,"113110","20240803","s0202","commercial",null,9,"single","關於公司法第 214 條之股東代表訴訟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欲行使本條之少數股東權，須為繼續 6 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符合本條規定之股東提起訴訟時，為避免濫訴，應以書面先向董事會請求","為求減低負擔，股東提起代表訴訟時，其裁判費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部分免收","股東提起代表訴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原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公司法》第 214 條股東代表訴訟的持股門檻、前置程序、裁判費與律師選任。\n【正解理由】《公司法》第 214 條第 4 項規定：「第二項訴訟，法院得依聲請為原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股東為公司提起代表訴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原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選項與該項相符，故選 D。\n【逐項排除】\n(A) 《公司法》第 214 條第 1 項規定：「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持股門檻是百分之一，本選項寫成百分之三，數字有誤。\n(B) 依《公司法》第 214 條第 1 項，股東應以書面請求的對象是監察人，本選項寫成董事會，對象有誤。\n(C) 《公司法》第 214 條第 3 項規定：「股東提起前項訴訟，其裁判費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部分暫免徵收。」條文採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部分暫免徵收，本選項寫成超過一百萬元部分免收，金額與效果都有誤。\n(D) 本選項與《公司法》第 214 條第 4 項的文義相符，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股東已依《公司法》第 214 條第 1 項為書面請求而監察人逾三十日不起訴；要件二，股東因而為公司提起訴訟；要件三，有選任訴訟代理人之聲請。三者齊備時法院即得為原告選任律師。\n【記憶點】《公司法》第 214 條的四個數字：持股百分之一、繼續六個月、等待三十日、裁判費六十萬元。","股東代表訴訟是股份有限公司監控機制的最後一道，《公司法》第 214 條把它設計成附有前置程序的少數股東權。\n就要件拆解而言，《公司法》第 214 條第 1 項規定：「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這一項含三個要件：持股期間須繼續六個月以上，持股比例須達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且須以書面向監察人請求。請求的對象是監察人而非董事會，理由在於被訴的是董事，若由董事會決定是否起訴，制度即形同虛設，選項 (B) 正是動了這一點。\n就等待期與擔保而言，《公司法》第 214 條第 2 項規定：「監察人自有前項之請求日起，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時，前項之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訟；股東提起訴訟時，法院因被告之申請，得命起訴之股東，提供相當之擔保；如因敗訴，致公司受有損害，起訴之股東，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監察人逾三十日不起訴，股東始得自行為公司提起訴訟；法院並得因被告聲請命起訴股東提供擔保，敗訴時股東對公司負賠償責任。這一項顯示立法者在鼓勵監督與防止濫訴之間所作的權衡。\n就訴訟成本的降低而言，《公司法》第 214 條第 3 項規定：「股東提起前項訴訟，其裁判費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部分暫免徵收。」同法第 214 條第 4 項規定：「第二項訴訟，法院得依聲請為原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者處理裁判費，用語是超過一定金額部分暫免徵收，而非免收，兩者在事後是否補繳上有實益差別；後者處理律師代理，是 107 年修正時為降低小股東訴訟障礙而增訂。選項 (C) 同時改動金額與免收方式，選項 (D) 則忠實對應第 4 項。\n易混淆的是《公司法》就監察人準用本條的情形，以及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依其專法所提起的訴訟，兩者的門檻與程序都與本條不同。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問持股期間的計算、問監察人怠於起訴的效果，以及問敗訴股東的賠償責任。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3-s0202-008",8,"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持有 B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 51%，B 公…",{"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3-s0202-010",10,"關於公司法第 235 條之 1 股份有限公司員工酬勞分派之規定及其實務見解，下列敘述…",{"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3-s0202-007",7,"關於公司虧損時所得採取行為之相關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3-s0202-011",11,"關於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3-s0202-006",6,"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有甲、乙、丙、丁及戊共 5 位股東，各出資新臺幣 10…",{"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3-s0202-012",12,"股票未公開發行之 A 股份有限公司擁有股東約 50 人，下列對於該公司董事會與董事之…",[],{"id":48,"number":49,"stem":73},"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持有 B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 5…",{"id":52,"number":53,"stem":75},"關於公司法第 235 條之 1 股份有限公司員工酬勞分派之規定及其實務見…",70,1789445451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