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2-016":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202-016",113,"113110","20240803","s0202","commercial",null,16,"single","下列關於人壽保險契約之相關規定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 30 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契約無效，保險人應退還所繳交保險費","即使契約中已指定受益人，除要保人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變更之","保險費付足二年以上者，要保人方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人壽保險的保險費催告停效、年齡不實、受益人變更與保單質借四項規定。\n【正解理由】《保險法》第 120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保單質借的前提是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本選項寫成付足二年以上，與該項不合，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保險法》第 116 條第 1 項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即停止效力，敘述正確。\n(B) 《保險法》第 122 條第 1 項規定：「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契約無效，保險人應退還所繳保險費。」真實年齡超過保險人所定年齡限度者契約無效並退還保險費，敘述正確。\n(C) 《保險法》第 111 條第 1 項規定：「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除聲明放棄處分權外，要保人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保險利益，敘述正確。\n(D) 依《保險法》第 120 條第 1 項，保單質借以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為前提，本選項寫成付足二年以上，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契約為人壽保險契約；要件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要件三，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題目把要件二的期間改為二年，涵攝即不成立。\n【記憶點】《保險法》第 120 條質借看一年，第 116 條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才看二年。","人壽保險章的四個常考制度，都圍繞著保單價值準備金這一核心資產展開，本題把它們排成四個選項。\n就停效與復效而言，《保險法》第 116 條第 1 項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該條第 2 項要求催告應送達要保人或負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的最後住居所，並通知被保險人；第 3 項至第 6 項則建立復效制度，停效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與利息即當然復效，逾六個月者保險人得要求提供可保證明，並設有視為同意復效的機制，且申請復效的期限自停效日起不得低於二年。同條第 7 項另定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人應返還之。二年這個數字出現在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的場合，本題選項 (D) 把它挪到質借，正是同一條文群內部的數字互換。\n就年齡不實而言，《保險法》第 122 條第 1 項規定：「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契約無效，保險人應退還所繳保險費。」該條第 2 項與第 3 項分別處理保險費少繳與多繳的調整，前者給要保人補繳或按比例減少保險金額的選擇，並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且錯誤不可歸責於保險人時排除補繳，後者則課保險人退還溢繳保險費的義務。\n就受益人的處分而言，《保險法》第 111 條第 1 項規定：「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同條第 2 項並要求行使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這是要保人變更受益人時最容易被忽略的程序要件。\n就質借而言，《保險法》第 120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同條第 2 項至第 5 項另定保險人一個月內貸放的期間、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的書面通知義務與停效時點，以及準用復效規定。\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問復效期限的起算、問墊繳保險費的停效準用，以及問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的處理。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3-s0202-015",15,"A 醫院轉投資 B 有限公司、C 股份有限公司、D 商號、E 有限合夥，均取得有表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3-s0202-017",17,"下列關於保險法涉及保險契約訂立之規定，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3-s0202-014",14,"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一從事食品加工的非公開發行公司，該公司章程規定公…",{"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3-s0202-018",18,"甲以其即將大學畢業之子乙為被保險人向 A 壽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傷害保險，保…",{"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3-s0202-013",13,"甲公司董事會決議向其大股東 A 借款 8,000 萬元，年息百分之十，但目前銀行之企…",{"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3-s0202-019",19,"甲以其所有之房屋（廠房兼住家）向 A 產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火災保險 500…",[],{"id":48,"number":49,"stem":73},"A 醫院轉投資 B 有限公司、C 股份有限公司、D 商號、E 有限合夥，…",{"id":52,"number":53,"stem":54},70,1789445451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