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2-017":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202-017",113,"113110","20240803","s0202","commercial",null,17,"single","下列關於保險法涉及保險契約訂立之規定，何者錯誤？",{"A":16,"B":17,"C":18,"D":19},"人身保險不得為指示式或無記名式","保險契約由代理人訂立者，適用民法之相關規定即可，無庸再行載明代訂之意旨","保險契約由合夥人或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訂立，而其利益及於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者，應載明為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訂立之意旨","保險人得約定保險標的物之一部份，應由要保人自行負擔由危險而生之損失。有此約定時，要保人不得將未經保險之部份，另向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保險法》關於保險契約訂立方式的四個規定：指示式與無記名式、代理人代訂、合夥人共有人代訂與一部自負。\n【正解理由】《保險法》第 46 條規定：「保險契約由代理人訂立者，應載明代訂之意旨。」保險契約由代理人訂立時，仍應在契約中載明代訂之意旨，並非適用民法代理規定即為已足。本選項稱無庸再行載明，與該條不合，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保險法》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契約除人身保險外，得為指示式或無記名式。」人身保險被排除在指示式與無記名式之外，敘述正確。\n(B) 依《保險法》第 46 條，代理人訂立保險契約仍應載明代訂之意旨，本選項敘述錯誤。\n(C) 《保險法》第 47 條規定：「保險契約由合夥人或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訂立，而其利益及於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者，應載明為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訂立之意旨。」由合夥人或共有人中一人或數人訂立而利益及於全體者，應載明為全體訂立之意旨，敘述正確。\n(D) 《保險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人得約定保險標的物之一部份，應由要保人自行負擔由危險而生之損失。」同法第 48 條第 2 項規定：「有前項約定時，要保人不得將未經保險之部份，另向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一部自負的約定與未保險部分不得另行投保，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保險契約由代理人訂立；要件二，該契約應載明代訂之意旨。題示情形只滿足要件一而否定要件二，與條文所定不符。\n【記憶點】《保險法》第 46 條與第 47 條是一組載明義務：代理人要載明代訂，合夥共有人要載明為全體訂立。","保險契約的訂立方式在《保險法》總則的基本條款一節中集中規定，本題四個選項分別取自其中四條。\n就契約形式而言，《保險法》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契約除人身保險外，得為指示式或無記名式。」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附著於標的物，得隨標的物移轉而流通，故容許指示式或無記名式；人身保險則以特定人的生命身體為保險標的，並涉及保險利益與道德危險的控制，不容流通。同條第 2 項並定保險人對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對抗受讓人，這是票據法上抗辯限制原則的反面設計，值得並列記憶。\n就代訂的載明義務而言，《保險法》第 46 條規定：「保險契約由代理人訂立者，應載明代訂之意旨。」同法第 47 條規定：「保險契約由合夥人或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訂立，而其利益及於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者，應載明為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訂立之意旨。」兩條處理的都是契約當事人與實際受益範圍不一致時的揭露問題：前者是代理關係，後者是合夥或共有關係。命題者在選項 (B) 中用民法代理規定已足為由否定載明義務，忽略的正是保險法對契約記載事項的特別要求。\n就一部自負而言，《保險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人得約定保險標的物之一部份，應由要保人自行負擔由危險而生之損失。」同法第 48 條第 2 項規定：「有前項約定時，要保人不得將未經保險之部份，另向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第 1 項容許當事人約定由要保人自行負擔一部分危險，第 2 項則禁止要保人就未保險部分另向他保險人投保，以維持自負額促使要保人善盡注意的功能。若允許另行投保，自負額的損失抑制作用即被架空。\n易混淆的是《保險法》關於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的規定，它處理的是契約的書面憑證，與本題四條所處理的記載事項或形式流通性不同層次。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問保險契約應記載的基本條款、問複保險的通知義務，以及問抗辯得否對抗受讓人。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3-s0202-016",16,"下列關於人壽保險契約之相關規定敘述，何者錯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3-s0202-018",18,"甲以其即將大學畢業之子乙為被保險人向 A 壽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傷害保險，保…",{"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3-s0202-015",15,"A 醫院轉投資 B 有限公司、C 股份有限公司、D 商號、E 有限合夥，均取得有表決…",{"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3-s0202-019",19,"甲以其所有之房屋（廠房兼住家）向 A 產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火災保險 500…",{"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3-s0202-014",14,"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一從事食品加工的非公開發行公司，該公司章程規定公…",{"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3-s0202-020",20,"甲於民國 112 年（下同）6 月 1 日參加大學同學會，經昔日同窗乙招攬，詳細說明…",[],{"id":48,"number":49,"stem":50},{"id":52,"number":53,"stem":74},"甲以其即將大學畢業之子乙為被保險人向 A 壽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70,178944545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