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2-018":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2,"prev":73,"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3-s0202-018",113,"113110","20240803","s0202","commercial",null,18,"single","甲以其即將大學畢業之子乙為被保險人向 A 壽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傷害保險，保險契約條款約定：「被保險人職業變更時應書面通知保險人；未通知者，保險契約自動解除」   。乙畢業後參加政府所舉辦的短期電工技職訓練班，未通知保險人 A 公司，訓練期間與其他學員外出旅遊時，巧遇旅館失火而死亡。試問保險人 A 公司主張不負保險責任，有無理由？",{"A":16,"B":17,"C":18,"D":19},"有理由，被保險人未通知，契約自動解除","有理由，被保險人未通知，保險人仍須行使解除權，契約方解除","無理由，應通知而未通知，保險人僅得請求損害賠償，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無理由，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保險人仍應全額賠償","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例外，以及保險契約條款約定違反通知即自動解除的效力。\n【正解理由】《保險法》第 61 條柱句規定：「危險增加如有左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同法第 61 條第 1 款規定：「一、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乙由學生變為參加短期電工技職訓練，其死亡原因是旅遊時旅館失火，與職業變更所增加的危險並無關聯，屬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負擔的情形，本即不適用危險增加通知的規定，保險人主張不負責任並無理由，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依《保險法》第 61 條第 1 款，本件不適用危險增加通知之規定，且違反通知的效果亦非契約自動解除，本選項敘述錯誤。\n(B) 本選項雖修正為須行使解除權，但《保險法》第 61 條第 1 款既已排除通知義務的適用，保險人並無解除或終止的事由，敘述錯誤。\n(C) 《保險法》第 63 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該條課予的是損害賠償責任，但本件依同法第 61 條第 1 款根本不生通知義務，自無賠償問題，敘述錯誤。\n(D) 本選項與《保險法》第 61 條第 1 款的文義相符，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被保險人有危險增加之情事，即職業由學生變為受電工訓練；要件二，該情事未經通知保險人；要件三，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本件火災死亡與電工訓練無因果關聯。第三個要件成立，通知義務的規定即不適用。\n【記憶點】危險增加沒通知，先問這場事故跟增加的那個危險有沒有關係。","危險增加通知義務是保險契約對價平衡的維持機制，《保險法》以第 59 條課予義務、同法第 61 條設其例外、同法第 63 條定違反的責任，數條應一併合看。\n就義務本身而言，《保險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同法第 59 條第 2 項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行為所致的危險增加課予事前通知義務，第 3 項則就非因其行為所致者定十日內通知，第 4 項並允許危險減少時請求重新核定保費。本題乙參加職業訓練屬其自身行為所致的危險增加。\n就例外而言，《保險法》第 61 條柱句規定：「危險增加如有左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同法第 61 條第 1 款規定：「一、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同法第 61 條第 2 款規定：「二、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同法第 61 條第 3 款規定：「三、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三款的共同基礎是危險增加與保險人的負擔之間欠缺實質關聯，或增加的原因值得法律肯定。本題乙死於旅館失火，該事故與電工訓練所生的職業危險並無關聯，落在第 1 款。\n就違反的責任而言，《保險法》第 63 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條文給的是損害賠償請求權，而不是保險人免責，這是選項 (C) 被設計出來的地方：它把賠償責任誤讀成保險人得減免給付。\n就契約條款的效力而言，本件保險契約約定未通知者契約自動解除。《保險法》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危險增加的法定效果是保險人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其構成要件詳見《保險法》相關規定），並非契約當然失效；以契約條款把法定效果改成自動解除，對被保險人不利，難認有效。同法第 54 條第 2 項並定疑義時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問危險增加的通知期間、問保險人知悉後仍收受保險費的失權效果。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60,64,68],{"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3-s0202-017",17,"下列關於保險法涉及保險契約訂立之規定，何者錯誤？",{"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3-s0202-019",19,"甲以其所有之房屋（廠房兼住家）向 A 產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火災保險 500…",{"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3-s0202-016",16,"下列關於人壽保險契約之相關規定敘述，何者錯誤？",{"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3-s0202-020",20,"甲於民國 112 年（下同）6 月 1 日參加大學同學會，經昔日同窗乙招攬，詳細說明…",{"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3-s0202-015",15,"A 醫院轉投資 B 有限公司、C 股份有限公司、D 商號、E 有限合夥，均取得有表決…",{"id":69,"number":70,"year":6,"stem":71},"law-113-s0202-021",21,"疏浚業者甲以其所有的一艘老抽砂船向產險業者乙投保船舶保險，該船市價及保險金額同為 3…",[],{"id":49,"number":50,"stem":51},{"id":53,"number":54,"stem":75},"甲以其所有之房屋（廠房兼住家）向 A 產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火災…",70,178944545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