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2-022":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202-022",113,"113110","20240803","s0202","commercial",null,22,"single","A 遊樂場向 B 保險公司（下稱 B 公司）投保責任保險。甲於 A 遊樂場遊玩時，因設施故障而受傷，事故後 1 個月，A 遊樂場破產結束營業。甲求償無門，乃依保險法第 94 條向 B 公司為直接請求損害賠償。B 公司主張 A 遊樂場未繳保費且違反遊樂設施定期保養特約條款規定，於事故發生後 2 週已解除契約，自不負理賠責任。下列關於 B 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之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有理由，因保險契約已經解除，保險人不負理賠責任","無理由，保險契約效力屬 B 保險公司與 A 被保險人間之內部關係，不影響受害第三人甲對 B 保險人之直接請求權","有理由，因 A 遊樂場未賠付甲之前，損失尚未確實發生，B 公司本無須負責","無理由，B 公司仍應理賠，理賠後再向已破產的 A 遊樂場為主張","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責任保險第三人直接請求權，與《保險法》第 68 條解除契約後之理賠責任。\n【正解理由】依《保險法》第 94 條第 2 項規定：「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該項所定直接請求權之請求標的，是保險人依該保險契約應給付之賠償金額。而依《保險法》第 68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A 遊樂場違反遊樂設施定期保養特約條款，B 公司於事故發生後 2 週解除契約，依該項後段為法所許。保險契約既經解除，B 公司即無依該契約給付賠償金額之義務，甲依《保險法》第 94 條第 2 項所為之直接請求亦失所附麗，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保險法》第 68 條第 1 項既允許危險發生後解除契約，B 公司之解除於法有據，其主張有理由。\n(B) 錯誤，《保險法》第 94 條第 2 項之請求標的是保險人依保險契約應為之給付，並非獨立於保險契約之外的另一個請求權基礎。\n(C) 錯誤，依《保險法》第 94 條第 1 項，保險人於第三人未受賠償以前不得以賠償金額給付被保險人，該項所定者是給付對象之限制，並非以被保險人先行賠付為理賠條件。\n(D) 錯誤，依《保險法》第 53 條第 1 項，保險人之代位以其已給付賠償金額為發動條件；本件 B 公司已合法解除契約，並無先理賠再求償之問題。\n【涵攝步驟】要件一，責任保險契約存在：A 遊樂場向 B 公司投保；要件二，須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題幹未載此事；要件三，保險人仍負給付義務：B 公司已依《保險法》第 68 條第 1 項解除契約，此要件不成立；效果：甲無從依同法第 94 條第 2 項直接請求。\n【記憶點】第三人直接請求權長在保險契約上，契約一經合法解除就沒有寄生的對象。","《保險法》第 94 條共兩項，兩項處理不同的事。《保險法》第 94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人於第三人由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事故所致之損失，未受賠償以前，不得以賠償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被保險人。」這一項限制的是保險人給付的對象，避免保險金落入被保險人手中而第三人求償無門。《保險法》第 94 條第 2 項規定：「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這一項才是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依據，其要件有二：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賠償責任確定，以及請求數額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並依應得比例計算。\n與之並列的是《保險法》第 95 條規定：「保險人得經被保險人通知，直接對第三人為賠償金額之給付。」該條是保險人一方的給付權能，與第 94 條第 2 項第三人的請求權能，方向不同。\n本題的設計把兩件事疊在一起：一是 A 遊樂場未繳保費，二是違反遊樂設施定期保養特約條款。就後者，《保險法》第 68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該項後段明文允許危險發生後解除，這正是命題者設下的第一個關卡——考生容易以為事故已經發生，保險人就不能再解除。\n第二個關卡在 A 遊樂場破產。破產影響的是甲對 A 遊樂場的求償，而甲對 B 公司的請求權基礎仍是《保險法》第 94 條第 2 項；該項既以保險人依契約應給付之賠償金額為標的，契約經解除後即無該項所定之給付可資請求。\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也常改考《保險法》第 94 條第 2 項的比例分配（數個第三人求償而保險金額不足時），或改考保險人未經被保險人通知而逕行對第三人給付之效力（對照《保險法》第 95 條）。\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3-s0202-021",21,"疏浚業者甲以其所有的一艘老抽砂船向產險業者乙投保船舶保險，該船市價及保險金額同為 3…",{"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3-s0202-023",23,"依我國保險法之規定，保險業之同業公會為會員之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之聲譽，應辦理相關事項…",{"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3-s0202-020",20,"甲於民國 112 年（下同）6 月 1 日參加大學同學會，經昔日同窗乙招攬，詳細說明…",{"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3-s0202-024",24,"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之效力為何？",{"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3-s0202-019",19,"甲以其所有之房屋（廠房兼住家）向 A 產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火災保險 500…",{"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3-s0202-025",25,"下列有關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與公證人之敘述，何者錯誤？",[],{"id":48,"number":49,"stem":73},"疏浚業者甲以其所有的一艘老抽砂船向產險業者乙投保船舶保險，該船市價及保險…",{"id":52,"number":53,"stem":75},"依我國保險法之規定，保險業之同業公會為會員之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之聲譽，應…",70,1789445451918]